【转】16岁少年持刀反杀案见解
关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和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发表了看法。
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表示,他个人认为该案件中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吴允锋认为本案中,吴某面对多人上门挑衅甚至围殴,考虑本案案发的起因、案发时的时间、案发的地点、案发时的人数对比,以及王某等人所持的凶器等具体情境,不难看出王某等人行为的不法侵害性非常明显。
吴允锋进一步补充道,根据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由此可见,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本案中王某等人的行为其实已基本符合‘行凶’的规范要求,行为人吴某此时的反击行为,即使造成一定伤亡后果,亦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仍旧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吴允锋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要避免“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秉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维也认为吴某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他指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四个要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
“本案中,男孩夺刀反杀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王思维表示,首先发生了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即王某纠集7名成年人强行闯入房间围殴未成年男孩;其次男孩夺刀反杀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据男孩供述,事发时,王某等人持长匕首与焊接了钢管的柴刀闯入房间,僵持过程中,王某随行人员中有人拿拖鞋扔到其头上,还有人将其打倒在床上,随即男孩才拿起刀捅人,可以认定为男孩夺刀反杀时王某7人对男孩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再者,男孩夺刀反杀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人身权利免受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王某等人一直对男孩的要害部位进行攻击,据男孩的母亲表示,如果男孩不反抗,可能被王某等人打死砍死。因此,男孩夺刀是为了自卫和防身。最后,男孩的连续捅刺行为对象是王某等7人,而非在场的没有对其造成侵害的其他人。
王思维认为吴某的行为满足无限防卫的适用条件。
“在密闭的空间下,7个成年人围殴一个未成年男孩,可以认为王某等人对男孩的法益已然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王思维也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行凶”,因此,吴某针对王某等人的行凶行为采取防卫行为,满足无限防卫的适用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是否属于聚众斗殴,王思维的看法如下:
王思维还指出,法院认定男孩构成聚众斗殴罪也有待商榷。“本案男孩虽然叫了人,但是来的人还在路上,涉案行为发生时其实是1对7的状态,刑法将聚众斗殴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章节中,是因为该罪的突出特点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聚众斗殴罪是指双方纠集多人相互殴打、厮打的行为。”他认为在该罪的适用中,不能用对方人数达到“聚众”的标准来评价己方的罪责。
关于未成年量刑,王思维和吴允锋均表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案发时,吴某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岁,安福县检察院在抗诉时指出,吴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王思维和吴允锋均表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构成犯罪,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