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曝光一起发包承包类违法典型案例
近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一起发包承包类违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对外发包后,未切实履行发包单位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导致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现将近期宜兴市应急局查处的一起发包承包类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无锡众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滁州邦办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包单位滁州邦办钢结构有限公司3名员工在车间从事电焊和热切割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进一步调查,该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同时存在丙烷气瓶汇流排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1台)处于关闭状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宜兴市应急局对承包单位滁州邦办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发包单位无锡众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4万元,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付某某作出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提示: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具体判定情形有哪些?(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来源:无锡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