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把醉酒人拖出门外致人死亡,是过失的作为还是救助的不作为?

视频总结+详细笔记+补充参考
━━━━━━总结
1、把醉酒人拖出门外致人死亡,不当为而为之,是过失的作为。
2、父母在世,哥无救弟法律义务;父母去世,哥哥有救助末成年弟弟法律义务
3、作为就是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它违反的是命令性规定,当为而不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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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案例
二、作为与不作为
三、对罪犯的救治义务
四、嫖娼过程中一方发生意外是否有救助义务
五、罗老师名言
六、阅读(70多岁老头嫖娼突发疾病猝死,卖淫女要承担法律责任吗?【陕西法制网】)
一、案例
赵三的老婆去娘家,所以让赵三把家里的卫生好好打扫一下。赵三就通过社交媒体附近的人的功能,平时从事保洁工作的李西加为好友。两人相约次日中午12点,由李四到赵三家打扫卫生,同时还提供特殊的增值服务。所以第二天中午,李四就带着保洁工具来到赵三家,结束了保洁工作,赵三向李四支付了600块钱,作为保洁和增值服务的费用,两个人就决定喝点酒,那不知道是酒量太差还是喝的是假酒。总之十几分钟后,两人都倒了。晚上九点多,赵三醒来发现李四没有穿衣服,躺在客厅的地板上。
这个时候,赵三接到老婆打来的电话,让他赶快去岳母家。所以赵三很着急,就把没有穿衣服的李四拖到自己的屋外,放在自己家门口,并把他的随身的衣服、手机、打扫卫生用具等放置在李四身旁。赵三就骑着电动车回到了岳母家。李四后来就被冻死了,因为当时外面的温度很冷,甚至到了零下。
所以在这种低温状态下,醉酒也可以加速死亡。赵三后来就投案自首了。法院最后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赵三 6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
作为就是违反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违反禁令,不当为而为之。
2、不作为
不作为它违反的是命令性规定,当为而不为。
3、赵三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作为
赵三是把李四拖出屋外让其冻死了,把李四放在门外置使之于危险之中。这显然就做出了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当为而为之,不应该把醉酒的没有穿衣服的人拖出家,所以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作为。
三、对罪犯的救治义务
案例
赵三大清早起来发现客厅躺着一个小偷,原来小偷夜晚去赵三家偷东西。看到一瓶800年前的古墓派好酒,觉得渴就直接喝了,结果人事不醒。赵三着急去学校上课,因为今天有刑法课所以就把小偷拖出门外,最后小偷被冻死了。大家觉得赵三构成犯罪吗?
解析
构成,至少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小偷偷东西当然是不对的,但是当小偷都已经喝多了倒在家里,那就没有不法侵害,自然也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这个时候你可以报警,让警察抓他,而不能直接把小偷扔到屋外,让其冻死,让小偷冻死。
四、嫖娼过程中一方发生意外是否有救助义务
案例
赵三和李四在发生关系过程中,李四突然突发疾病,浑身抽搐,赵三是否要送李四去医院呢?如果赵三担心送医,会让自己身败名裂,所以任由李四疾病发作,导致李四被耽误了,所以最后死掉了。
1、赵三是否构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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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三有法律上的义务送李四去医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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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老婆生病你自然要送她去医院,女朋友生病那在法律上有没有送医院的义务。
3、张三在路边看到一个小朋友被车撞了,有没有送他去医院的义务?
在道德上张三有义务送,但这是一种道德义务。但是在法律上,那张三可能就没有义务送小朋友去医院,因为危险不是张三所制造的。
4、张三两岁的弟弟被车撞了,司机逃逸,张三正好从旁边过但没有救助,最后弟弟身亡。张三构成犯罪吗?
①张三父母在世
张三不构成犯罪,张三没有救弟弟的法律义务。
②张三父母不在人世
那么他必须有救助未成年弟弟的法律义务。长兄如父,长姐如母。
五、罗老师名言
1、很多时候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错再错,小错酿成大错。所以当命运赋予我们特殊的义务,勇于承担这种突如其来的义务,可能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2、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要严格区分的,因为道德主要靠自律,法律这是一种强行的他律,法律它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所以在法律中,不能强迫别人成为道德完美的人,否则一定是会事与愿违的。
3、所以大家不要对法律有不切实际的判断,因为他对匡扶人心的作用是有限的。
六、阅读
70多岁老头嫖娼突发疾病猝死,卖淫女要承担法律责任吗?【陕西法制网】
案情:70多岁的老头,因为自身患有心脏病,在嫖娼过程中,由于过度兴奋突发疾病而猝死,在此过程中卖淫女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卖淫女并不知老头有病,老头事先也未告知卖淫女,卖淫女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过失要么能够预见死亡发生而没预见,要么预见可能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中,二人素不相识,其见面时也没发现明显异常,而作为老年男子发生性行为也属正常。因此,老头的死属于意外事件,卖淫女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至于卖淫女想让老头死更不具备这样动机。
2、如果在嫖娼过程中,老头发生疾病,并没有立即死亡,而卖淫女弃之不理而逃走,最后因为救助不及时死亡。卖淫女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即便老头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而死,而在卖淫嫖娼过程诱发疾病后,卖淫女因为卖淫的先行行为有法律上救助义务,如果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3、如果在嫖娼过程中,老头兴奋过度,立即死亡,根本来不及施救。但是,卖淫女在老头死亡后,抛尸街头或者抛尸荒野构成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至于卖淫嫖娼诱发他人疾病而猝死,是否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同样,对于一般民事侵权也需要有主观过错,要么具有故意,要么具有过失。如果,不具有故意和过失则是意外事件。因此,如上文所述,卖淫女对于老头死亡没有预见的可能更没有故意,因此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可能会以“死者为大”的观念,认为双方都无过错,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让卖淫女承担一点赔偿责任。
5、另外,在疾病发生后,如果有施救的可能,卖淫女若能救不救,或者延误救治的,除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外,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如果发生这样情况卖淫女正确做法是什么呢?若能救助的立即施救,立即拨打120.如果,老头已经猝死,不能随意处置尸体,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