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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热门法律图书TOP10排行榜,你读过哪些?

2022-07-08 11:46 作者:华图法硕  | 我要投稿



TOP1:《美国宪政历程》


TOP2:《批评官员的尺度》


TOP3:《洞穴奇案》


TOP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TOP5:《九人》


TOP6:《宪法学导论》


TOP7:《论犯罪与刑罚》


TOP8:《论法的精神》


TOP9:《法理学》


TOP10:《言论的边界》

毛泽东年谱下

19458

土地税收制度今冬明春,必须在一万万人民中,放手发动减租(已经减好的照旧),在一切新解放区一律减租,放手发动与组织群众,建立地方党、地方政府与提拔地方干部,以便迅速确立我党在基本群众中的基础,迅速巩固一切新解放区。但是,绝对不可损害中农利益(中农也是基本群众);富农除封建剥削部分实行减租外,不应加以打击;地主须使之可以过活,没收分配土地是过早的。


国民党的保甲边区和各解放区情形与其他地区不同,有民选政府,有自卫军,无保甲长。保甲长为统治人民者,最要不得。


1945年9月27日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在《新华日报》发表。毛泽东说:“除了军事与政治的民主改革外,中共将向政府提议,实行一个经济及文化建设纲领。这纲领的目的,主要是减轻人民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实行土地改革与工业化,奖励私人企业(除了那些带有垄断性质的部门应由民主政府国营外),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欢迎外人投资与发展国际贸易,推广群众教育消灭文盲等等。”

1945年9月27日答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在《新华日报》发表。毛泽东说:“除了军事与政治的民主改革外,中共将向政府提议,实行一个经济及文化建设纲领。这纲领的目的,主要是减轻人民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实行土地改革与工业化,奖励私人企业(除了那些带有垄断性质的部门应由民主政府国营外),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欢迎外人投资与发展国际贸易,推广群众教育消灭文盲等等。”


1946年2月6日 为中共中央起草致重庆中共代表团电,同意周恩来、董必武、吴玉章、秦邦宪和何思敬(何思敬,法学家。当时任延安大学法学院院长,重庆中共代表团法律顾问。)五人为宪草审议委员的我方人选,毛泽东、林伯渠、董必武、吴玉章、周恩来、刘少奇、范明枢(如范不能去则提彭真)、张闻天为国民政府委员的我方人选,以便将来指导中心移至外边。并指出:“同意以周、 林、董、王(若飞)分任行政院副院长、两部长及不管部。”1946年三月十七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致重庆中共代表团电:“如果蒋介石坚决要修改宪法原则,我们便须考虑是否参加政府及是否参加国大的问题。我党国府名单及国大代表名单暂勿提出,民盟亦然,请与民盟商酌。”


1946年2月29日在晋冀鲁豫中央局宣传部《检査报社发现“左” 偏》的报告上写一批注:“开明绅士问题不是什么革命性质的原则问题,中央并未这样指出过。中央指出,不要抛弃那些赞成反蒋和土改而愿意同我们合作的从地主富农阶级出身的开明绅士,如陕北的李鼎铭、晋绥的刘少白等人,借以分化地主阶级,是于反蒋和土改有利益的”


1946年3月28日审阅《中共中央关于经济建设的几项通知》稿,加写一段话:“解放区劳资关系必须取合作方针,以达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无论公营、私营,都是如此。任何工厂工会与党支部,必须与厂方协同制定生产计划并协同执行之,力求以较低之成本,得较多较好之产品,从此获得较多之盈利,劳资双方有利。工人之福利必须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中求之,任何片面的过火要求,都将破坏解放区的经济。


1946年3月31日毛致信胡乔木:“起草了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电,请你到少奇同志处拿了看一看。请你清出一九四二年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决定(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加以审查,看其中是否已有现时已不适用之处,列举告我为盼!"


1946年4月14日,东北局发出《剿匪指示》,强调进一步肃清各地股匪、残匪仍是当前的战略任务之一,并强调清匪最根本的办法是深入减租减息,分配土地,发展生产,实行基本群众之武装自卫。

1946年5月4日,毛出席中共中央会议,会议讨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毛泽东发言说:(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方针,七大讲的是减租减息,寻找适当方法实现耕者有其田。当时七大代表多数在延安时间太久,各地新的经验没有能够充分反映。现在中央的这个指示,就是群众所创造的适当方法,为中央所批准的。(二) 国民党统治地区人多,有大城市,有外国帮助,他大我小。但是,他有一大弱点,即不能解决土地问题,民不聊生。我们只有依靠人民同他们作斗争。如能在一万万几千万人口中解决了土地问题,即可长期支持斗争,不觉疲倦。(三)解决土地问题,是 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基本环节,全党必须认识这一 点。(四)不要怕农民得到土地,推平平均分配一次不要紧。农民的平均主义,在分配土地以前是革命的,不要反对,但要反对分配土地以后的平均主义。平均分配土地一次不要紧,但不能常常平分下去。旧式富农实际上要侵犯一些的,新式富农则不应侵犯。(五)现在类似大革命时期,农民伸出手来要土地,共产党是否批准,今天必须表明态度。(六)土地改革时期,不要怕自由资产阶级动摇,只要我们实行了土地改革,农民得到土地,我们的力量更强大,则更能巩固地团结他们。(七)暂不宣传耕者有其田,仍叫反奸清算、彻底减租减息,将来一定要宣传。(八)对工商业政策和工人运动与此不同。我们在抗战中就提出了劳资合作、劳资两利口号。但在党内思想上没有弄通,工会与厂长总是对立的,口号下面缺少具体办法。要工人方面与厂方共同订出生产计划,做到原料足,成本低,产品多,销路广,实现发展生 产、繁荣经济。在公营工厂毫无疑问应该这样做,在私营工厂也要尽力提倡这种办法,但要得到资方同意。第二国际提出的劳资合作的口号是反动的,因为是帮助垄断资本的;我们同样的口号 是革命的,因为是反对垄断资本的。解放区的工厂,不论公营的、私营的,利润必须比国民党区域高才行,否则,解放区外面的资本家不来。只管工人眼前的、片面的利益,不顾资本家乃至公营工厂的死活,那是自杀。就是在国民党统治区,在官僚资本压迫下的民族工业,工人也是与资本家同命运的。这个道理,希望各地同志切实说明。这次会议原则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通称《五四指示》)。


1946年5月19日中共中央起草致东北局、北满分局电:“我们虽已 得了长、哈两个大城市,但乡村及中小城市工作仍是第一位,切不可将大批干部堆积在长、哈两市。应令各县加紧练兵、剿匪及解决土地问题,今年务必将土地问题全部或大部解决完毕。土地问题解决,兵也有了,匪也容易剿了,大城市也巩固了。”


1946年5月21日中共中央起草致聂荣臻、刘澜涛电:“必须将发动群众解决土地问题与剿匪任务联系起来,方能达根除匪患目的。” “望通令晋察冀热辽全军协助地方党政,动员民众,解决土地问题,至要至要。


1946年6月27日中共中央起草致周恩来、叶剑英电:''中央正考虑由各解放区发行土地公债发给地主,有代价地征收土地分配农民。其已经分配者,补发公债,如此可使地主不受过大损失。惟汉奸、土豪劣绅、贪官污吏、特务分子不在此例。你们可向中间派非正式地透露此项消息。”根据毛泽东等关于以有偿赎买方式解决土地问题的考虑,中共中央于七月十九日发出《关于研究答复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提出以赎买方式解决土地问题,并要求各地迅速研究其实施的可能性电告中央。由于全面内战爆发,各地对此反映不一,有些地区要求暂缓发布新政策,因而以赎买方式解决土地问题的设想没有实行。


19467月1日新华社发表经毛泽东修改的社论《努力奋斗迎接胜利——纪念中国共产党创立二十六周年》。毛泽东修改时加写三段话,其中两段是:“我们有个伟大的民族统一战线,这个统 一战线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小资产者、爱国的民族资本家、开明绅士、少数民族及海外华侨,这就是全中国的人民大众。"


1946年 8月8日毛审阅中共中央致华中分局并陈毅、张云逸、黎玉的电报稿,加写一段话:“我们必须自觉地向富农让步,坚持中央不变动富农自耕土地的原则。但在已经解决并取得多数人民同意的地方,不要再变动。此外,对待一般中小地主亦应与对待汉奸豪绅恶霸有所区别。”


1947年1月16日致信法学家陈瑾昆:“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请本此旨加以研究。

1947年2月1日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分析国内形势,讨论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时局与任务的指示。指示 指出:“目前各方面情况显示,中国时局将要发展到一个新的阶 段。这个新的阶段,是全国范围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发展到新的人 民大革命的阶段。现在是它的前夜。我党的任务是为争取这一高 潮的到来及其胜利而斗争。”在巩固解放区方面,必须大力发展农业和工业生产,厉行节约,特别是要在三分之一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继续放手发动群众,实现“耕者有其田”。


1947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完稿,共二十五章,两万多字。其中第一章《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第二章《中国目前的阶级关系和人民民主革命》是毛泽东写的。在第二十五章加写:“人民法庭的审讯和判决,必须遵守下列条件:(甲)禁止肉刑;(乙)重证据不重口供;(丙)不得指名问供。”


1947325为中共中央起草致中央工委电,指出东北局二月十四日回答中央关于哈尔滨市劳动法草案的批评与指示一电,内容很好,请中央工委在抄送此电给各地时,在文尾附抄下列文句 “东北局此电表示的方针是正确的,其中所述哈尔滨去年秋季所犯对于私人资本的'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华北、华东、华中、 晋绥各区曾有相同情形,或者还更严重。在公营工业方面,遇甚高,产品成本很贵,难于持久。望各中央局对于自己的工商业及工运方针,作一全面检讨,务使这方面的工作彻底走上正轨。”


1947年7月30日为中共中央军委起草致刘伯承、邓小平并告陈康、谢富治、韩钧和陈毅、粟裕、谭震林电:(三)大体确定征粮、征税办法,告知一切干部。土地革命时期打土豪办法,所得不多,名誉又坏。在我方政权未建立以前,仍应暂时利用国民党下层机构及税收机关(在我党有力人员监督指挥之下),以大体上的累进方法征粮,惟免除赤贫人口负担,方能解决大军给养。国民党人员未逃跑者除极坏分子外,均可利用,逐步过渡到人民政权。”


1947年7月21日-23日在靖边县小河村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关于土地改革和“三三制”问题毛说:“三三制”不变,但解释是共产党员、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三分之一,而不包括反动地主土地政策今天可以而且需要比《五四指示》更进一步,因为农民群众的要求更进了一步。平分是原则,但按情况可以有某些伸缩,如对杜斌丞,但对共产党员则不应例外。中农土地应该不动,在群众大潮流中,如中农同意,富裕中农拿出少许土地也是许可的,但不能正式写在文件上。军队打出去时,在新区与其没收地主土地,不如按阶级路线摊派缴税,利用旧机构有时也是需要的。立即实行耕者有其田势必成为强迫群众。会议赞同毛泽东的意见。


1947年9月6日关于彻底平分土地问题,为中共中央起草复中央工委五日来电。复电指出:“平分土地利益极多,办法简单,群众拥护,外界亦很难找出理由反对此种公平办法。中农大多数获得利益,少数分出部分土地,但同时得了其他利益(政治及一般经济利益)可以补偿。因此土地会议应该采取彻底平分土地的方针,将农村中全部土地、山林、水利,平地以乡为单位,山地以村为单位,除少数重要反动分子本身外,不分男女老少,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平均分配。不但土地、山 林、水利平均分配,而且要将地主富农两阶级多余的粮食、耕 牛、农具、房屋及其他财富拿出来,适当地分配给农民中缺乏这些东西的人们,地主富农所得的土地财产不超过也不低于农民所得。大规模的森林及水利工程不能分配者由政府管理。此外,同意即由土地会议通过土地法大纲,作为向各解放区政府 的建议。”


1947年10月10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本日公布,宣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也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八项基本政策。这个宣言第一次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称,第一次以宣言形式郑重向中外宣布“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


同日中共中央公布经毛泽东修改的《中共中央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决议》指出: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完全同意这个土地法大纲,并予以公布。希望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对于这个建议加以讨论及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展开及贯彻全国土地改革运动,完成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


1947年11月18日复信吴玉章: “宪草尚未至发表时期,内容亦宜从长斟酌,以工农民主专政为基本原则,详情由王、谢二同志面达。”复信陈瑾昆:“国内外大势观察正确,不会有第二个方向,进度亦快,不会稽延不决,诚如尊论。惟我们宁可作从长打算,估计到一切可能的困难,以自力更生精神,准备付以较长时间,似属有益。兄及诸同志对于宪草惨淡经营,不胜佩慰。惟发表时机尚未成熟,内容亦宜从长斟酌,以工农民主专政为基本原则(即拙著《新民主主义论》及《论联合政府》中所指之基本原则),详由王、谢二同志面达。”


习仲勋1948年1月4日在关于陕甘宁老解放区的土改问题给中共中央 西北局和中央的报告中说:关于审干问题,“无论在农村中,在城市中,在军队中,在机关和学校中,在任何审查党员或干部的会议上,被审査者都有申诉理由的权利,这种民主作风决不可少”。


1948年1月16日电报又指出:“像晋冀鲁豫这样大范围的政权机关不应只代表农民的,它是应当代表一切劳动群众(工人、农民、独立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及脑力劳动的知识分子) 及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开明绅士)的,而以劳动群众为主体。因此,边区最高政权机关是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政府,而不是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政府。尽管现 在各解放区是农民占绝大多数,但是必须顾到工人及其他各阶层民众,在农民中则必须顾到中农。”


1948年2月3日致电刘少奇,指出土地法的实施,应当分三种地区,采取不同策略:(一)在日本投降以前的老解放区,土地大体已经分配,只须作些调整,中心工作是按照平山经验,用党内外结合的方法整理党的队伍,解决党同群众间的矛盾。(二)日本投降至一九四七年八月大反攻前解放的地区,土地问题已初步解决。这种地区完全适用土地法,普遍地彻底地分配土地。必须组织贫农团,确定贫农团在农会和政权中的领导地位。(三)一 九四七年八月大反攻后新解放的地区,实行土地法应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中立富农,专门打击地主,先分大地主的浮财,分大中地主的土地,照顾小地主,然后进到分配地主阶级土地。第二阶段,将富农出租和多余的土地及其一部分财产予以分配。新区土改第一阶段,大约须有两年时间;第二阶段,须有一年时间。太急了,必办不好。老区和半老区的土地改革和整党,也须有三年时间(从今年一月算起),太急了,也办不好。这个电报编入《毛泽东选集》时,题为《在不同地区实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


1948年11月5日为中共中央起草致东北局,林彪、罗荣桓、刘亚楼、 谭政电,对东北行政委员会约法八章提出几点意见。其中关于处理国民党政府的纸币问题,指出:“原文规定一律停止使用,这在东北目前情况下原则上是对的,但仍须于文尾增加'但对于某种货币,例如金圆券可由民主政府协助持券人向敌占区抛出一句。因货币问题关系人民利益甚大,金圆券尚有相当价值,如一律作废一般市民受损太大,仍应由政府以压低比价的方法限期收兑若干,向蒋区抛出。


1949年1月10日同日对晋绥分局关于党代会以后的综合报告,为中共中央写两个批注:(一)“各地均应发挥此种民主精神均应建立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制度。”(二)“各地新区外均应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首先是区、村人民代表会议,方能防止命令主义与官僚主义。”(根据地民主制度


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指出:“中国共产党愿意和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他任何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军事集团,在下列条件的基础之上进行和平谈判。这些条件是;(一)惩办战争罪犯;(二)废除伪宪法;(三)废除伪法统;(四)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五)没收官僚资本;(六)改革土地制度;(七)废除卖国条约;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


1949年1月27日 审阅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国民党三青团及特务机关的处理办法》稿,加写三段话:(一)“我军占领的城市在其秩序安定以前,不要忙于宣布对于国民党、三青团及特务机关的处理办法,这种急忙宣布处理是盲目的,没有效力的,易使敌人 隐藏和使自己被动。在社会秩序已经安定,我们对城市情况已经大体明了,那就必须着手有准备地有系统地处理这些反动组织。”


1949年3月25日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在北平召开。毛泽东为大会题词:“为增加生产,为争取民主权利而斗争。”(妇女的权利


1949年4月25日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布告,宣布约法八章(-)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二)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三)没收官僚资本;(四)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 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五)除怙恶不俊的战争罪犯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所有国民党政府大小官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一律不加俘虏,不加逮捕,不加侮辱;(六)一切散兵游勇,均应向当地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政府投诚报到;(七)有准备有步骤地废除农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八)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949年8月27日 出席新政协筹备会第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


1949年9月17日出席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批准周恩来代表新政协筹备会常委会所作的筹备工作报告;原则通过常委会提出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同意将起草大会宣言和拟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两项工作移交给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的提议;通过常委会提出的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名单。会议决定,将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中国人民政协。


1949年9月27日出席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大会讨论和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讨论和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四个议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为北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本年为一九四九年;(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象征中国人民的大团结。


1949年9月29日出席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大会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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