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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桥建设有限公司违规施工,酿成恶果一走了之!

2023-07-13 11:15 作者:纳斯达克财经  | 我要投稿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公路工程施工具有勘测线长、施工量大、时间空间的跨度大等诸多特点,其工程是一个复杂而且要求细节完善的工作,也是一项涉及面广泛、工作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很大、施工开放性高的综合工作。 在任何一个公路工程项目中,任何环节的施工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公路工程的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对公众的危险隐患也是非常大的。在整个公路施工过程中安全警示也相当重要,稍有疏忽便会造成事故的发生。

2023年3月4日早上9点50分左右达州市达川区村民李某声驾驶摩托车前往市区,途径国道G542铁山隧道,距隧道出口约1/3路段处因路面施工,隧道内光线昏暗,撞到沿途临时堆放的砂石材料,不幸摔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后经过同样通行该路段的摩托车驾驶员黄某发现并拨打120送至通川区人民医院,最终,因伤重不治于当月16日于家中去世。

据悉,事故发生之后李某声家属通过自己的走访调查了解到造成事故的原因如下:

1、道路施工车辆绕行方案规划存在巨大漏洞。正式施工前,达州市交通局和公安局于2月18日发布了对国道G542铁山隧道施行封闭施工交通管制的公告,且沿途设置了“铁山隧道封闭施工、车辆请绕行至营达高速管村入口”的提示标语和导引指示牌,但却没有给三轮车和摩托车规划合理的绕行线路(注:三轮车和摩托车不能上高速通行),导致依赖摩托车出行的大量当地居民冒险穿过施工隧道。这明显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

2、安徽中桥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道路施工方,并没有遵循上级部门封闭施工的规定,而是在隧道入口留出了大概2米左右的空隙供摩托车和三轮车于施工期间通行,这也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在事发之后的当天下午,施工方才对该路段进行了完全封闭施工。(附事发当天下午,铁山隧道口现场图片)

3、安徽中桥建设有限公司在3月4日事故发生点(隧道内)临时倾倒了一堆砂石材料,没有进行如何打围,也无任何警示标识,导致李某声直接撞到了该堆材料上,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之后,当时出警的达州市交警第二支队以事故发生在道路施工阶段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将现场资料移交给了达川区应急管理局,由该局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而达川区应急管理局又以该路段为市直属项目要求家属直接找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处理。之后,李某声家属先后多次找到达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科科长向某林反馈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但是向科长在收到材料之后,既没有提供任何签收证明也没有告知任何事故调查的进度,只是让家属与施工方进行协商解决。之后家属又先后到铁山隧道的业主单位达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希望能够由该局牵头与施工方进行协商解决。但是事故方认为自己无任何过错,拒绝承担任何赔偿。

眼见协商无望,而地方政府又迟迟不给回复。家属于4月5日拨打了四川省12345热线和省长热线进行了投诉。4月10日,向科长才当面告知家属事故已经交由该局下属的达川区应急管理局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会当面告知事故调查的进度和结果。经过了长达1个多月时间的等待之后,负责该起事故调查的达川区应急管理局才短信通知家属事故调查报告刊登在了地方政府网站,随后又撤销。在家属的多次要求下,达川区应急管理局才重新将事故调查报告重新进行网络公开。但遗憾的是该事故调查报告没有将该起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其次该报告认为死者李某声应负主要责任。其依据如下:

1、调查报告认为李某声违反政府公告,在隧道口有围挡、警示标志和值守人员劝阻情况下进入隧道。但事实是公告内容并未明文合理规划摩托车通行方案,才导致每日大量当地居民步行或骑摩托车冒险通行隧道。同时,事发时隧道口只有警示标识,无完全封闭围挡,且无值守人员。调查报告还认为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另一原因为:所驾驶摩托车已脱保1年。但根据家属提供的交强险保单显示,李某声摩托车保险并未脱保。

图:受害者家属提供的李某声摩托车交强险保单照片

2、调查报告认为:施工方没有遵循封闭施工的要求,以及未在临时倾倒的砂石周围设置警示牌,仅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负次要责任。在上述1)和2)点不成立的情况下,该结论显然不成立。

3、更为重要的一点,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理由是:受害人李某声不属于施工方人员,其驾驶的摩托车脱险,李某声的受伤及后续死亡不是施工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以上论断完全违背《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并未限定伤亡人员须是当事企业从业人员。李某声驾驶的摩托车也在有效保险期限内。至于李某声的受损及后续死亡不是由施工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论断更是罔顾事实,若非施工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公告,又怎会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

据了解,自2023年2月16日施工开始至事故发生当日近1个月时间里,每天都有大量当地居民因实际出行需求或步行或骑摩托车通过施工隧道,施工方并未严守安全生产责任。另外,作为工程业主的达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和负有监督安全生产责任的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并未对该安全生产漏洞进行有效现场调研、监督和督促整改,而事发后又消极应对事故处理过程,才是本起事故最值得深刻反思的地方。

注: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条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事业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3人以下死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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