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精读】详解《民诉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题要点】
区别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A.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哪些?B.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
A.①管辖权的上移
管辖权上移有两种情形:一是上级法院直接提审,二是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②管辖权的下移
根据民诉法第38条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如果确有必要,上级人民法院也可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B.①目的上:移送管辖是为了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而设置;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特别情形下依职权灵活变更法定级别管辖;
②内容上:移送管辖中移送的是案件而非管辖权,而管辖权转移的内容既包括案件也包括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③程序上: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是移送法院的单方行为,无须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管辖权转移都需要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解析思路】
该条法条分析题属于关联基础知识点类法条分析题。
第一题结合法条,陈述了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形;第二题结合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