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2600万赌资 8人兼职赚钱获刑
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2600万赌资 8人兼职赚钱获刑

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资金,本以为可以轻松兼职“跑分”赚钱,实际却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将要受到法律制裁。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陈某等8人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赌资,故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并处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邀约朋友兼职跑分均被抓
2021年9月,陈某通过网络搜索到一则兼职广告:在家从事兼职,工作内容为“网络跑分”,即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资金,并根据对方的指示将资金转至其他银行账户,跑分成功后,可获取跑分资金万分之二十的佣金。陈某联系上对方,进一步询问工作情况。对方表示,接收转移的资金是网络赌博的资金,并不是诈骗资金,所以,是合法的。
陈某抱着尝试的心态做了一段时间后,发现确实能获得对方承诺的佣金。对方告知陈某,如果能拉拢更多的人来参与跑分,陈某就能从别人的业绩中提成,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在利益的诱惑下,陈某邀约了朋友宋某、赵某,宋某、赵某又邀约了其他5名朋友一起来“兼职”。这伙人在陈某的组织安排下共同从事跑分,一直持续到2021年12月,其银行卡相继被银行封控冻结。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将涉嫌犯罪的陈某等8人抓获。
明知对方转移犯罪所得却提供银行卡构成犯罪
经潼南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2月,陈某等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共提供43张银行卡实施“网络跑分”,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违法资金共计2600余万元。此外,陈某还将自己名下的10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该10张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共计1350余万元。陈某等人通过“网络跑分”分别获得5千元至4万元不等的违法所得。同时,陈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中,还有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诈骗资金间接流入。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8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向不法人员租售个人银行卡将面临四大惩戒
潼南区法院法官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简称“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案件犯罪中犯罪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第一名为危险驾驶罪,第二名为盗窃罪)。帮信罪中30岁以下的罪犯占三分之二,帮信罪已成为年轻人最易触犯的犯罪。
该案中,陈某等人年龄在20岁至24岁之间,刚进入社会,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因贪图蝇头小利,受人邀约、蛊惑参与犯罪,沦为上游犯罪的“工具人”,最终以身试法,得不偿失。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青年,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实习、兼职,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跑分”就是一种“洗钱”行为。有人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这种行为被称为“跑分”。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