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初是否禁缠足
结论,清初禁缠足主要针对的是旗人,目的是为了禁止旗人私自学习汉人风俗。有部分同学复制营销号上的断章取义的史料,以证明清初曾经有禁缠足,这是不对的。
现在反驳如下。
1、皇太极于崇德三年(1638年)谕旨“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治重罪”、 “是身在大清国而心仍在他国也”、“若裹足,则砍足杀之”;后孝庄皇太后谕“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这是对满族女子缠足的最严厉惩罚。
这个确实有,不过看清楚,这个是是在关外的时候,禁令针对的是旗人,禁止旗人模仿汉人裹脚。目的是为了保留满洲旧俗,和汉人没有什么关系。
2、顺治二年(1645)下令“凡是时所生女子,严禁缠足”;
查清史稿和清实录顺治朝实录无此文字。考察顺治二年的时代背景,当时满清刚刚入关,在北方和李自成部缠斗,南方是南明,有记载同时颁布剃发易服。但对禁缠足实录和清史稿均无载。
3、顺治十七年(1660),规定“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这一条,清实录和清史稿都无载。另外根据顺治三年颁布的大清律例,流刑最多为流两千五百里,没有流三千里这种刑罚。
4、康熙元年下令禁止缠足,二年(1663),礼部仪制员外郎王士祯上疏,奏请“宽民间女子裹足之禁”,禁令始稍稍放宽;
这件事在实录和清史稿中没有任何记载,在王士桢列传中也没有记载。此外,按照王士桢列传,乾隆二年,王士桢的官职为扬州推官,而不是礼部仪制员外郎。
5、康熙三年(1664),朝廷重申前禁,“康熙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若有违法裹足,其女之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家长不行稽查,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都、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
同样在实录和清史稿中查无此文。另外这里有明显漏洞,刑部大狱只管死刑案,重案要案。按照一般司法程序,明间所有犯法,直接地方上就判了,上升不到刑部。
6、清人笔记《菽园赘谈》记载,“康熙元年有诏,禁妇女缠足,违者罪其父母家长。是时某大员上疏,有奏‘为臣妻先放大脚事’,一时闻者传为笑柄”,可见汉人对于缠足的顽固。
这个确实有,但是这本书不是笔记,而是黄色材料大全,转写妇女私密的各种事情,是宣统年间人写的,出自《香艳丛书》,里面引的东西有真有假。关于这条,单言某大员上疏,却举不出具体姓啥叫啥,编造的意味浓厚。另外,还有一些人说的王熙奏免缠足也是出自这本书。在正史中没有记载。
7、乾隆年间,朝鲜使臣朴趾源来到中国后结交了一位王姓举人,他问王举人女性缠足后劳动、行走都不便,并且朝廷禁止,为什么还是裹脚呢?王举人则偷偷在手上写了“耻混鞑女,抵死不变也”,不敢反抗剃发易服,然后使劲儿祸害自家女人,好一个“抵死不变”!
朴趾源在乾隆面前的访问后,专门著有《热河日记》一书记录见闻。今察热河日记全书,没有关于这位王举人的任何记载。书中只有"汉女皆缠足"一句记载。此条应当也为杜撰的假史料。
另外,其他的一些断章取义的史料,已经有人辟谣过,现举链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