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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审查

2023-09-27 13:52 作者:刘高锋律师  | 我要投稿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审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已失效)在对故意伤害罪案件的量刑中规定,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该内容虽被修改删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行为或者责任的审查不容忽视。

“在刑法上,被害人的过错(例如,被害人没有听从警方劝告,执意到社会秩序特别混乱的场所游荡而遭受抢劫;被害人衣着过于暴露而被强奸;被害人贪图小便宜而被骗)与行为人的责任无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被害人的行为并非是为了行使自由,而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且确实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或者被害人的参与行为引起了犯罪,或者该行为在犯罪中起了关键作用。

比如,被害人在醉酒后在闯红灯横穿马路,被行为人驾车当场撞死。交警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此时,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独立于行政认定的审查和判断。

首先,被害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或者过失为之。其次,在该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意识支配下,引起了本案的交通事故。第三,该闯红灯横穿马路的行为与撞击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形下,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直接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因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由此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显然有待商榷。

本事件的核心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依据行政责任判断,行为人可能因某些行政监管规定而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就刑事责任而言,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必然被认定为应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事实却是,由于被害人醉酒闯红灯横穿马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

被害人的这种过错行为的责任十分重大,应当能够成为阻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因素。当然,民事责任的承担另当别论。

在现行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中,逐渐地排除了被害人过错的规定。这样处理,实质上会反向损害更多人的自由。比如,强调正当防卫实质上就是强调被害人的完全过错责任,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实质上就是过错,被法律直接否定。由此,针对过错加害责任的侵犯,行为人可以私力救济而不构成犯罪。

但是,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太过苛刻,而且对于其他的被害人过错行为也不加以审查和处理,如此不利于刑事犯罪的准确定性和量刑。

当然,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也需要区分程度,比如正当防卫中的完全过错责任,严重违法行为下的重大过错责任,以及在一般过错责任等。同时,也需要审查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害人过错与行为人犯罪行为种类。比如,张明楷教授所述的,被害人着衣暴露而被猥亵或者强奸,显然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基础应当立足于其违反了前置的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文中所述的闯红灯行为等。而对于法律没有限制的道德行为,是不是必然作为过错对待,则需要视情况而定。比如,丈夫为制止其妻子与他人通奸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这种事出有因的行为,能不能被认定为刑事过错,需要审查具体的情形。如果当场捉奸且被害人言语挑衅或者故意激怒行为人的,则可以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

辩护律师认为,对被害人过错的审查意义重大,不仅直接关乎犯罪认定,也关系到量刑。由此,在辩护时,如存在被害人过错情形的,应当着重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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