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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 雨正(2023更新成功)

2023-08-29 09:37 作者:南京雨正咨询  | 我要投稿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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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许可认证范围:

A1/A2/B级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设计许可证,A/B级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A2/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TS认证,A/B级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阀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立体车库制造资质,客运索道制造资质、游乐设施制造资质等。

  C1.1 专业人员

  C1.1.1 管理人员

  C1.1.1.1 技术负责人

  应当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制造专项条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制造专项条件)。

  C1.1.1.2 质量保证工程师

  应当设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1.1.1.3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设置制造(如设计、工艺、材料、焊接、铸造、锻造、热处理、非金属压力管道元件的挤出及其缠绕、注塑等关键工序)和产品检验(如宏观检查、耐压试验、理化性能检验、无损检测、成品检验等)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责任人员有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注:相关标准中所称的压力试验、静水压力试验、静液压试验,在本规则中统称为耐压试验。

  C1.1.2 技术人员

  制造专项条件未做专门规定的,技术人员(指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员工总人数的8%,且不少于3人。其中必须有与许可产品相适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从事产品设计、工艺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

  C1.1.3 检测人员

  C1.1.3.1 无损检测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并且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产品有对接焊接接头的,其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持有射线或者超声波检测Ⅱ级资格)。

  C1.1.3.2 理化检验、试验人员

  应当根据产品性能试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如化学成分分析、光谱分析人员,力学性能试验人员,所配备的分析、试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

  C1.1.3.3 检查人员

  应当按照出厂检验和工序检验(如材料检验、机械加工检验、成品检验等)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检查人员不受其他部门影响独立完成检验工作。

  C1.1.1 技术工人

  C1.1.4.1 焊接人员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包括非金属与非金属的永久连接接头)、阀门密封面的堆焊、铸件或者锻件的补焊(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的焊接人员,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证,持证人远的数量和持证项目满足制造需要。

  C1.1.4.2 其他技术工人

  应当根据生产工序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如车工、热处理工、锻工、成型工(塑料成型、制管成型等)、起重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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