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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一百零九:建筑地段的地租,地租和房租的区别)

2023-04-15 09:24 作者:哲学的物质武器  | 我要投稿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四十六章 建筑地段的地租。矿山地租。土地价格

1、凡是存在地租的地方,都有级差地租,而且这种级差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是瀑布,是富饶的矿山,是盛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那些因对一部分土地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物所有者的人,就会以地租形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那里把这种超额利润夺走。至于建筑上使用的土地,亚·斯密已经说明,它的地租的基础,和一切非农业土地的地租的基础一样,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调节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篇第11章第2、3节)。这种地租的特征在于:首先,位置在这里对级差地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这对葡萄种植业和大城市的建筑地段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其次,所有者显然具有完全的被动性,他的主动性(特别是在采矿业)只在于利用社会发展的进步,而对于这种进步,他并不像产业资本家那样有过什么贡献,冒过什么风险;最后,在许多情况下垄断价格占有优势,特别在对贫穷进行最无耻的榨取方面是这样(因为贫穷对于房租,是一个比波托西银矿对于西班牙更为富饶的源泉),并且这种土地所有权一旦和产业资本结合在一个人手里,便会产生巨大的权力,使得产业资本可以把为工资而进行斗争的工人从他们的容身之所地球上实际排除出去。在这里,社会上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要求一种贡赋,作为后者在地球上居住的权利的代价,因为土地所有权本来就包含土地所有者剥削地球的躯体、内脏、空气,从而剥削生命的维持和发展的权利。不仅人口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住房需要的增大,而且固定资本的发展(这种固定资本或者合并在土地中,或者扎根在土地中,建立在土地上,如所有工业建筑物、铁路、货栈、工厂建筑物、船坞等等),都必然会提高建筑地段的地租。在这里,即使有凯里那样的强烈愿望,也不可能把房租(就其作为投在房屋上的资本的利息和折旧来说)同单纯土地的地租混为一谈,特别在土地所有者和建筑投机家完全是不同的人的时候(例如在英国)。在这里,我们要考察两个要素:一方面,土地为了再生产或采掘的目的而被利用;另一方面,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的要素。从这两个方面,土地所有权都要求得到它的贡赋。对建筑地段的需求,会提高作为空间和地基的土地的价值,而对土地的各种可用做建筑材料的要素的需求,同时也会因此增加。

注:在“一线城市”中,建筑地段的地租十分普遍,那些新地主阶级赚得盆满钵满。

2、在迅速发展的城市内,特别是在像伦敦那样按工厂大规模生产方式从事建筑的地方,建筑投机的真正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关于这一点,我们已在第二册第十二章第215、216页,用1857年伦敦一个大建筑投机家爱德华·卡普斯向银行法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作为例子加以说明了。他在那里说(第5435号):“我相信,一个人要想发迹,单靠公平交易是不行的......除此以外,他还必须从事建筑投机,而且必须大规模地进行;因为,建筑业主从建筑本身取得的利润是很小的,他通过提高地租取得他的主要利润。例如,他租用一块地皮,每年付租300镑,当他按照精密的建筑计划,在这块地皮上面建筑起适当等级的房屋时,他每年就能由此得到400镑或450镑,而他的利润与其说来源于在许多情况下他几乎完全不加考虑的建筑物利润,不如说来源于每年增加100镑或150的地租。”在这里不要忘记,在通常以99年为期的租约期满以后,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以及在租田期内通常增加一两倍以上的地租,都会从建筑投机家或他的合法继承人那里,再回到原来那个土地所有者的最后继承人手里。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

3、我们必须加以区别,究竟是因为产品或土地本身有一个与地租无关的垄断价格,所以地租才由垄断价格产生,还是因为有地租存在,所以产品才按垄断价格出售。当我们说垄断价格时,一般是指那种只决定于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的价格,它既与一般生产价格所决定的价格,也与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一个葡萄园在它所产的葡萄酒特别好时(这种葡萄酒一般说来只能进行比较小量的生产),就会提供一个垄断价格。由于这个垄断价格(它超过产品价值的余额,只决定于高贵的饮酒者的财富和嗜好),葡萄种植者将实现一个相当大的超额利润。这种在这里由垄断价格产生的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所有者对这块具有独特性质的土地的所有权而转化为地租,并以这种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因此,在这里,是垄断价格造成地租。反过来,如果由于土地所有权对在未耕地上进行不付地租的投资造成限制,以致谷物不仅要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出售,而且还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那么,地租就会造成垄断价格。一些人所以能把社会的一部分剩余劳动作为贡赋来占有,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占有得越来越多,只是由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而这个事实却被以下的情况掩盖了:资本化的地租,也就是说,正是这个资本化的贡赋,表现为土地价格,因此土地也像任何其他交易品一样可以出售。因此对购买者来说,他对地租的索取权,好像不是白白得到的,不是不付出劳动,不冒风险,不具有资本的企业精神,就白白得到的,而是支付了它的等价物才得到的。像以前已经指出的那样,在购买者看来,地租不过表现为他用以购买土地以及地租索取权的那个资本的利息。对已经购买黑人的奴隶主来说也完全是这样,他对黑人的所有权,好像不是靠奴隶制度本身,而是通过商品的买卖而获得的。不过,这个权利本身并不是由出售产生,而只是由出售转移。这个权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须已经存在;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不断反复的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总之,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蜕皮的地步,这种权利的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的、在经济上和历史上有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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