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标的货物在接委托人通知方可交付货物的,代理人未接委托人通知擅自交付标的货物,代理人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If the consignor has signed a contract with his agent and the contract shows that nobody can deliver the goods without the notice from the consignor, the agent will be liable for his fault delivering of goods without receiving the notice from his consignor.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