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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历史沿革(第一期)

2023-05-28 14:35 作者:七年大乱战  | 我要投稿

中世纪的波兰

(一)波兰是一个位于东欧平原的西斯拉夫人国家,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前700年石器时代的斯拉夫人,不过根据考古发掘时至少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已经有人类在波兰活动,后来其后斯拉夫人的一支西斯拉夫人在东欧平原活动,在原始部族的农耕和游牧中度过漫长的原始公社社会。10世纪波兰人开始建立属于自己的国家,其后的11~15世纪波兰国势都非常的强盛,波兰-立陶宛联合王国成为抵御金帐汗国入侵的欧洲之盾,并且成为欧洲面积最大的国家。16世纪是波兰的黄金时代,波兰身兼欧洲大国和世界贸易大国的双重身份,文化也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从17世纪中期开始因为俄罗斯和普鲁士的崛起使波兰走向衰弱,导致大国地位明显被削去。到18世纪时古老的贵族民主制已经衰败不堪,深受自由否决权迫害的波兰最终被邻国蚕食和瓜分。自1795年波兰被瓜分灭亡以来其在欧洲地图消失123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波兰才得以复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在苏联和纳粹德国两个强大邻国夹缝中生存的波兰很快再次亡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波兰的共产党建立人民共和国,开始共产主义建设,不过波兰的共产主义道路并不平坦且政局动荡。1989年波兰的团结工会获得政权,开始实行民主制度,1999年和2004年波兰分别加入北约和欧盟。根据考古发掘时波兰在旧石器时代已有人类活动,早在6~10世纪中叶西斯拉夫的原始公社就开始逐步解体,封建土地所有制随之产生。10世纪中叶以格涅兹诺为中心的波兰部落逐渐统一其它部落,皮亚斯特王朝的大公梅什科一世(960年至992年在位)建立早期封建国家。966年波兰接受基督教,1025年博莱斯瓦夫一世(992年至1025年在位)加冕为波兰国王,波兰成为一个强大而统一的国家。

(二)和不少亚洲、欧洲的国家一样,波兰早在旧石器时代已有人类居住。12世纪中叶博莱斯瓦夫三世(1102年至1138年在位)死后由于王公、贵族和教会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全国分裂为几个公国,波兰进入封建割据时期,达200年之久。13世纪波兰屡遭蒙古人侵袭,在蒙古第二次西征中的里格尼茨战役(1241年)中波兰损失极为惨重。1287-1288年蒙古再次入侵波兰,克拉科夫保卫战爆发,此战波兰人不仅击退蒙古人,还联合匈牙利人给予蒙古很大打击。瓦迪斯瓦夫一世(1314年至1333年在位)统一大波兰、小波兰、库雅维并于1320年在克拉科夫加冕为波兰国王,卡吉米日三世(1333年至1370年在位)又统一马佐夫舍,但是西波莫瑞和东波莫瑞还分别为勃兰登堡和条顿骑士团占领,西里西亚则被波希米亚王室占领。为抵抗条顿骑士团的侵略,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于1385年在克列沃签订联盟条约,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以联姻的方式实行王朝联合,立陶宛大公瓦迪斯瓦夫二世·亚盖洛为波兰国王,在波兰的影响下大部分立陶宛人也皈依罗马天主教。1410年波兰-立陶宛领导的由波兰人、立陶宛人、俄罗斯人、乌克兰人、白俄罗斯人、捷克-摩拉维亚人、瓦拉几亚人、鞑靼人、马扎尔人等组成的联军在格伦瓦尔德战役中给条顿骑士团以毁灭性打击,全歼由德意志人、法兰西人、瑞士人等组成的骑士团2.7万人,阻止条顿骑士团的东侵。该战役巩固波兰-立陶宛大国的地位,战役的胜利也是斯拉夫民族和波罗的海民族团结战斗的象征。

(三)1466年波兰从德意志人手中收复富庶的东波莫瑞,以格但斯克为中心的东波莫瑞的收复后刺激波兰粮食的出口,贵族庄园纷纷建立劳役制庄园,从事商品粮食的生产,城镇开始出现手工工场。亚盖洛王朝时期的波兰政治清明、国力强盛,波兰从此开始一段被波兰史学家成为“黄金时代”的极盛时期。1385年波兰女王雅德维加同立陶宛大公约盖拉签署协议,克列沃联合成立。当时立陶宛是欧洲最后一个异教国家,根据协议时约盖拉会受洗(此后波兰人称呼约盖拉为“瓦迪斯瓦夫”或“雅盖沃”,前者为这位立陶宛人的受洗名,而后者为其立陶宛语名的波兰语版本)并迎娶雅德维加,而这份协议也成为波兰立陶宛联盟之始。这次联合加强两国的实力,让它们并肩作战来应对条顿骑士团与日渐具威胁性的莫斯科大公国。克列沃联合一作克列瓦联合,是波兰王国与立陶宛大公国根据《克列沃协定》达成的联合。为对付条顿骑士团的侵略,1385年8月14日波兰贵族与立陶宛大公亚盖洛在克列沃(在今立陶宛)签订此协定。规定波兰女王雅德维佳嫁给亚盖洛,亚盖洛成为波兰国王,但须改宗天主教。1386年2月两人结婚,3月亚盖洛即波兰王位,称弗瓦迪斯瓦夫二世,波兰与立陶宛遂实现联合,史称“克列沃联合”。此时立陶宛控制着幅员辽阔的罗斯土地,其中包括第聂伯河流域在内,大公国的边界向南延伸可直抵黑海。此前蒙古消灭基辅罗斯使立陶宛东南方产生权力真空,而立陶宛人与入侵者蒙古人作战时取得一定胜利,并在权力真空中占据优势。因此大公国扩张取得的领土内有相当多的鲁塞尼亚人与东正教徒,领土扩张让立陶宛得面对摆脱鞑靼人统治和自身又在扩张的莫斯科大公国。

(四)联合的目的是成立一个由国王瓦迪斯瓦夫·雅盖沃统治的单一制国,但波兰统治寡头将立陶宛并入波兰的想法最终证明是不现实的。波兰与立陶宛(或立陶宛势力)之间将会存在领土争议与战争,立陶宛人有时甚至认为连同条顿骑士团对抗波兰人也是权宜之计。共主邦联的地理因素与雅盖隆王朝国王的偏爱加快波兰领土重心东移的过程,1386年至1572年间波兰与立陶宛由雅盖隆王朝的一代代立宪制君主所统治,而波兰与立陶宛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共主邦联,直到1569年卢布林联合。这一时期雅盖隆王朝的君主的政治影响力日益减少,而有地贵族在中央政府与国内事务上的作用日益加大,但是王室对波兰政治有着稳定的影响。雅盖隆王朝时期经常被认为是政治权利最大化、国家格外繁荣兴盛的时代,而这一时代的后期被认为是波兰文化的黄金时代。卢布林联合是在1569年7月1日成立的一个共主邦联,随着卢布林联合的成立,波兰立陶宛联邦诞生,立陶宛大公国与波兰王国两国合并。之后立陶宛逐渐接受波兰语言,并使立陶宛农民渐沦为波兰国农奴,而两国结盟后被正式称为联邦。波立联邦曾是东欧大国,但在十七世纪中期衰落,最后被俄罗斯、普鲁士和奥地利三国瓜分。自由否决权是古代波兰国会实行的一项制度,是指一项议案只要有一个议员投否决票时就无法通过,这往往导致国会议事程序瘫痪,而处于无政府状态。1652~1791年波兰贵族共和国议会实行的一种表决制度,规定议会的一切议案都必须得到全体议员赞成方能通过,任何一名议员都有权否决议会的议案。

(五)第一次行使自由否决权发生在1652年,此后波兰议会经常发生此类事件。自由否决权是操纵朝政的大贵族不顾民族利益,为了谋求私利而实行的一种政策,使国家机构陷于瘫痪状态,便利外来侵略势力干涉波兰事务,加速波兰贵族共和国的衰落。1791年的《五三宪法》取消自由否决权,转而采用多数通过原则。皮亚斯特王朝(或译作皮雅斯特王朝), 是波兰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870年~1296年、1306年~1370年),王朝的名字来源于传说中的波兰部族领袖皮亚斯特。从962年起这个王朝的成员们以大公或国王的名义断断续续地统治着波兰,直至1370年王朝绝嗣,一共传47个君主,统治490年。9世纪和10世纪初奥得河右岸和维斯瓦河左岸之间出现古波兰人部落联盟的国家组织,皮亚斯特王朝统治者们开始逐渐向周边各民族扩张势力范围。绝大多数民族都是因为外部压力倒向皮亚斯特王朝,这使得皮亚斯特王朝更易于建立统治。以瓦尔塔河中游为发祥地的部落国家强大起来,传说中的创立者是皮亚斯特大公。其第4代统治者梅什科一世在位时大体上统一大波兰(今波兰中西部地区),在与德意志封建主侵略的长期斗争中巩固和扩大波兰国家版图,西里西亚、马佐夫舍、波莫瑞和维斯瓦河流域均纳入波兰疆域,成为斯拉夫国家中的大国之一。966年梅什科一世接受基督教并引进拉丁文,促进国家封建化和文化的发展。10世纪末勇敢者波列斯瓦夫一世统一波兰,建立波兰王国。随着封建割据势力的加强,王朝的继承者们陷入区域割据的纷争之中,中央政权遭到削弱,国势转衰。

(六)1138年歪嘴波列斯瓦夫三世把国土分给4个儿子,开始波兰国家长达两个世纪的封建割据局面。德意志封建主乘机侵占波兰西部领土,并在北边的普鲁士地区建立条顿骑士团政权。13世纪蒙古人的几次入侵也对波兰造成严重破坏,从13世纪上半叶始王朝的继承者们重新开始恢复国家统一的斗争。14世纪初库雅维地区的大公矮子瓦迪斯瓦夫一世依靠社会上要求统一的进步力量,几经斗争后逐步巩固他在波兰大部分地区的统治,并于1320年加冕为波兰国王,这标志着波兰区域割据的告终,但波莫瑞、西里西亚等地区仍处于波兰疆域之外。“伟大的”卡齐米日三世在位期间实行保护工商业政策、改革币制、扩大城市自治权,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并开始向东方罗斯地区扩展领土。1370年卡齐米日三世去世绝嗣,王统中断,皮亚斯特王朝告终,根据以前签订的条约时匈牙利国王路易一世(1326~1382)登上波兰王位。有考古根据证明早在前2000多年斯拉夫部族在维斯瓦河流域定居,各民族由此向各方移居,最终形成东斯拉夫、南斯拉夫、西斯拉夫等不同族群。800-960年间一些西斯拉夫部族联合起来,形成若干小王国,其中一个归皮亚斯特王朝统治。多数历史学家认为966年为波兰建国之年,当时该王朝的统治者梅什科一世授其子波列斯瓦夫为波兰公爵,1024年起成为首位波兰国王,称波列斯瓦夫一世。他当时使整个波兰皈依基督教,并逐步摆脱德意志教会的控制,使波兰教会独立发展。1138年波列斯瓦夫三世立下遗嘱,把波兰全国一分为四,分给四个儿子。后来各小公国又进一步分裂,导致200多年的封建割据局面。

(七)国家四分五裂,对内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对外也不是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成为周边强邻进行政治、军事角逐的对象。直到14世纪初皮亚斯特王朝最后一位君主大卡齐米日才再度统一波兰,当时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已完成对中国元朝17年的东游,回到自己的故乡后传播《马可·波罗游记》。大卡齐米日又称卡齐米日三世,是矮子国王瓦迪斯瓦夫一世的幼子,生于1310年。出生时父王已年过半百,父王虽然为了波兰统在一多年里东征西讨,但国家仍然处于分裂状态。与波兰建国时相比时领土不到三分之一,人口不到一半。卡齐米日从小受父王的教导,少年时就随父王参加征战,成年后多次被委派内政外交重要使命。他登基时年仅23岁,但已积累基本的治国经验。他在军事上巧妙利用各国之间的矛盾而纵横捭阖,争取不战以屈人之兵的效果。经济上着力发展工商业,扩大矿产开采,打通对外贸易通道。文化上注重教育,在首都建立克拉科夫学院(后为克拉科夫大学)。内政上加强法制建设,缓和同教会的关系,减免税收,休养生息。外交上广交朋友,谋求和平的周边环境,提高自身的国际地位。随着国力的逐渐强盛,他于1364年9月在克拉科夫成功发起并主持中欧各国君主峰会,使各国首脑亲眼看到:波兰这个昔日内部纷争、王权衰落、民生凋敝的国家在他的领导下已成为国力强盛、影响显赫、令人刮目相看的中欧强国。他的成就也为波兰后来出现“百年辉煌”奠定基础。卡齐米日美中不足的是没有可以继位的王子,膝下只有3位公主。1370年9月他60岁寿辰之后赴北部森林围猎,不幸马失前蹄,摔成重伤。回宫后不治身亡,他的突然逝世导致皮亚斯特王朝的结束。

原始公社制

(一)原始公社制是以生产资料原始公社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形态。原始人的共同劳动是以公社为整体,在自然分工和简单协作的方式下进行的。他们一般是按照性别和年龄实行分工,如男子从事狩猎、捕鱼;女子从事采集和种植;老人从事制造工具;儿童帮助工作以及有人经管公共事务等。人们在从事较繁重的生产劳动时通常是或多或少的人形成一个集体来互相协作,原始人在共同劳动中的自然分工和简单协作体现着原始共产主义的平等和互助合作关系。在人类及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中原始群是从猿到人过渡阶段的“形成中的人”的群体(也有人认为是包括直立人在内的真正人类的群体),原始公社是“完全形成的人”的社会形态,原始公社经历一个漫长而又迟缓的发展过程。在原始公社制度下人们主要使用石器和木器工具,以采集天然食物和渔猎为生。生产力极为低下,只能依靠集体劳动获得有限的生活资料。按平均原则在公社全体成员间实行分配,没有剩余,没有剥削,没有阶级。随着人类自身及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畜牧业、手工业以至商业的社会分工和剩余劳动产品的出现导致剥削成为可能,从而使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及各方面情况发生相应的变化,并开始向阶级社会过渡。根据原始公社各阶段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家庭婚姻及社会组织等不同特点,原始公社可划分为血缘家族公社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后一阶段又可分为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时期。

(二)原始公社生产方式是指生产力在原始公社生产方式下人们使用的生产工具非常简陋,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石头是制造工具的主要材料。起初人们使用的是粗糙的、未加琢磨的石器,这种石器是经过粗糙的打击制成的,有砍砸器、刮削器和尖状器等。文化史上把这种石器叫做旧石器,并把使用这种石器的时期叫做旧石器时代。使用这种粗糙石器的原始人主要是依靠采集、狩猎和捕鱼等方式取得现成的天然产物以维持生活,这种经济叫做攫取经济。火的利用和人工取火是旧石器时代人们同自然斗争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最初人们是利用自然的火,后来才慢慢学会摩擦生火。火的利用和人工取火使原始人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发生巨大变化,有了火后原始人可以熟食,既能扩大食物来源,增加食物品种,又能缩短消化过程,增强人类体质。火还可以用来抵御寒冷、照明,又可以用来防御野兽,有了火后原始人就可以从较温暖的地带移向比较寒冷的地带。早在旧石器向新石器过渡的时期人们就发明弓箭,这一发明是原始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重要标志,有了弓箭后人们的进攻和防御能力得到增强,狩猎便迅速发展起来。人们使用粗糙的石器有二三百万年,从距今约一万年前才逐渐学会制造经过琢磨的石器,如石刀、石斧、石矛、石锹、石钻等。这种石器形状比较端正,使用起来比较方便。文化史上把这种石器叫做新石器,并把使用这种石器的时期叫做新石器时代。在新石器时代的初期人们发明制造陶器的技术,陶器的出现和使用是生产力发展的又一显著标志。畜牧业和农业的出现在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畜牧业是从狩猎中发展起来的。人们把猎获的幼小兽类加以驯养,使它们逐渐驯服成为家畜,有些部落的畜牧业发展起来并成为人们生产活动的主要部门以后就形成游牧部落。

(三)农业是从采集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人们在长期的采集实践中经过反复观察后逐渐认识某些植物的生长规律,发现在土地、水分和季节适宜的条件下撒下种子,经过一段时期就能发芽、开花、结果后获得更多的收获。人们先是在住地附近,后来又扩展到田野上去载培植物,农业逐渐成为人们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这样的部落就成为农业部落。由于妇女从事采集活动,所以发明农业是妇女的功绩。畜牧业和农业的出现使人类由攫取经济过渡到生产经济,这样人类有了比较可靠的生活资料来源。农业又使人们趋于定居,便于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传播和积累,有利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劳动效率的提高。随着生产力缓慢的发展,在原始社会后期出现金属工具。人类最先使用的金属是铜,纯铜质软,没有广泛用于制造工具,后来人们知道冶炼硬度较大的铜与锡的合金(即青铜)。有些地区发明炼铁技术,制造铁器。金属工具(特别是青铜器和铁器的使用)促进农业的发展,改变农业的生产技术,造成由共同劳动向个体劳动过渡的条件。同时推动社会分工的发展,使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出现酿酒、冶炼、金属加工和武器制造等行业。手工业的发展使产品的品种和数量日益增多,使制造技术日益完善。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是石器,当生产力发展到以使用金属工具为主的时候原始公社就解体了。文化史上把广泛使用青铜器的时期叫做青铜时代,把广泛使用铁器的时期叫做铁器时代。生产关系同原始社会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原始公社的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社会的所有制同样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

(四)大约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原始人进入氏族公社,氏族成为基本经济单位,公有制就是在氏族以及由氏族形成的部落的范围内实行的。已开发的土地、森林、草场、猎场、河流、池沼等归部落或氏族所有,船筏、牲畜、房屋等归全氏族成员所有,而某些纯由个人使用的弓箭、戈矛、投枪等则归个人所有。原始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由当时低下的劳动生产率决定的,由于原始人使用的工具异常简陋,单独的个人不能同自然界进行有效的斗争,只有大家联合起来进行共同劳动才能保证共同生存,这就要求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原始人的共同劳动是以公社为整体,在自然分工和简单协作的方式下进行的。他们一般是按照性别和年龄实行分工,如男子从事狩猎、捕鱼;女子从事采集和种植;老人从事制造工具;儿童帮助工作以及有人经管公共事务等。人们在从事较繁重的生产劳动时通常是或多或少的人形成一个集体来互相协作,原始人在共同劳动中的自然分工和简单协作体现着原始共产主义的平等和互助合作关系。在原始社会中一切产品都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在公社成员之间分配,由于生产资料很少,如不实行平均分配时就不能保证每个成员的生存。平均分配是原始人一条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时每个劳动集体所采集或生产的生活资料乃至家庭和个人所采集、制造的产品都必须交给公社,以便实行平均分配,这就形成生活资料的公有制。不过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如衣服、装饰品等,常是归个人占有,而在个人死亡时除殉葬品外他所占有的工具和衣服等仍交公社。公有制和平均分配是原始公社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这种没有剥削、没有阶级压迫的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是同当时十分低下的生产水平相适应的。

(五)在原始公社晚期(特别是使用金属工具以后)生产力有显著提高,人们有了剩余产品,又有了社会分工和交换,出现私有财产,这种生产关系也就逐步解体。原始公社生产方式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过渡形式,一般是村社的形式就被奴隶制生产方式所代替。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亦称“奴隶制生产方式”,指以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占有和剥削奴隶为基础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剥削人的生产方式。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后出现第一次和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有了剩余产品。从而促使私有制的发展和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在此基础上产生奴隶占有制。奴隶占有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且直接占有奴隶。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只是充当会说话的工具,这种人身占有是奴隶制的基本特征。表现在:战俘已不再被屠杀,而是被用来从事劳动,减少对劳动力的破坏;量生产资料和奴隶集中在奴隶制国家和奴隶主手里,有可能大规模地组织简单劳动协作;奴隶制为农业和手工业更大规模的分工提供可能,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创造条件;奴隶制促使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离,从而促进奴隶社会经济、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但奴隶占有制对推动生产力发展有很大的局限性:奴隶对非人生活和强制劳动非常憎恨而经常怠工、破坏生产工具、虐待牲畜以示反抗;奴隶主的残酷剥削引起奴隶大量逃亡和过早死亡或残废;在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下鄙视体力劳动的社会观念普遍滋生发展,不利于社会生产发展。奴隶占有制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必然表现为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之间的对抗和斗争,奴隶的不断起义动摇奴隶主的统治,加速奴隶制的崩溃。

(六)奴隶劳动是一种公开掠夺式的强迫劳动,奴隶主不但剥削奴隶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侵占奴隶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奴隶占有生产方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特点,有的形成国有制经济或村社所有制经济,有的形成城邦经济、奴隶主大庄园经济、寺院大地产经济以及家庭奴隶制。奴隶占有制的生产关系是极端野蛮的,但较之原始公社制度时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进步,是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血缘家族公社是人类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它存在于蒙昧中期,相当于更新世早、中期(即旧石器时代早期)。在血缘家族制度下一个公社就是一个集团,公社成员实行集团内婚,即在同一集团内同辈的直系和旁系的兄弟姐妹之间实行群婚,排除原始群时的杂交状态。血缘家族公社就是在这种集团内群婚的基础上产生的,世界各国的历史记载和传说都有关于族内群婚的反映。生活于血缘家族公社的原始人类是由生活于原始群时期的古猿经过漫长的过程发展而成的真正的人类,这在人类自身的发展中是一个飞跃和质变。这时的人类开始知道用火,已能用双手打制粗糙的石器,用树枝制造简单的木器,从而开始出现人类真正的劳动生活和人类真正的文化。人们开始摆脱气候和地域的限制,沿着海岸、湖岸或河道向四处分散。这时地球东半部大部分地区已开始有了人类的踪迹,非洲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乍得等国以及中国湖北郧县、云南元谋等地都曾发现早期直立人的化石和石器,最早期的直立人的出现估计距今300万年左右。晚期直立人的遗址则更多,如中国的蓝田人、龙潭洞人、北京人;印度尼西亚的爪哇人;坦桑尼亚的李基直立人;德国的海德堡人以及法国比利牛斯山的阿拉戈人等。

(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继续发展,人类从直立人过渡到智人,原始公社的组织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到了更新世晚期(即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血缘家族公社开始向氏族公社过渡。氏族公社的出现,是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婚姻状态的变化相适应的。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集体生产的扩大,松散而狭小的血缘家族公社已不能与之相适应,人们要求彼此之间有比较巩固的结合,以便互相协作来更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活动。与此同时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由于自然选择法则的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近亲通婚的不良影响,于是开始禁止兄弟姐妹之间通婚,以后连同一族团内部同辈男女之间的婚媾也被禁止。甲族团一群男子只能在乙族团女子中寻找通婚对象,这就导致族外通婚的产生,族内婚的禁例一经确立后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最早的氏族是母系氏族即起源于一个共同的女性祖先,以血缘关系相结合,族内严禁通婚的亲族集团。它既是生产单位,也是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母系氏族公社的生产力水平,比起血缘家庭公社时有了很大提高,人们使用单刃的打制石器从事较大规模的狩猎和捕鱼活动。到了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进入繁荣时期,人们制造石器的技术又从打制法发展到磨制法,能把石器磨出锋利的刃部并做到造型多样化,同时还学会制造复合工具,在石器、骨器、蚌器上钻孔安上木柄。这些发展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有可能使人们从单纯的攫取经济进入生产经济的发展轨道,相继有了原始农业、畜牧业、手工业。母系氏族公社的原始农业是妇女在长期的采集生活中发展起来的,开始是刀耕火种、轮歇耕作,这种农业的产生使逐步定居成为可能。由于弓箭的发明和使用以及狩猎技术的提高,人们捕捉到的兽类逐渐增多。

(八)当人们发现驯养幼兽可以补充猎获物的不时匮乏之后驯养动物就逐渐取代狩猎而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畜牧业因而开始发展起来。原始手工业继蒙昧高级阶段发明制造弓箭之后到野蛮低级阶段人们又发明手工制陶技术,生产出用以烧水、煮饭、储藏食物等各种陶器,使人们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当时的人们还掌握纺织技术。母系氏族公社早期实行族外群婚,氏族成员的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再加以当时妇女在经济生活中从事采集和初期农业,比男子从事狩猎时可取得较为稳定的和经常的生活资源,因此妇女在生产中和社会生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氏族的世系按母系计算,氏族成员包括一个女性祖先、她的子女和其女儿的子女以及各代女性子孙的后代,儿子及其所生的子女以及各代男性子孙的后代则属于其他氏族。财产的继承也与母系世系相一致,土地等财产为母系氏族公社所有,公社世代继承。氏族成员死后其个人少量财物的继承原则是:属女性死者的由她的子女及姐妹分享;属男性死者的转归他的兄弟姐妹和姐妹的子女,或者母亲的姐妹的子女所有,他本人的子女由于不属于父亲的氏族则不能继承他的财物。母系氏族公社实行原始共产制,氏族成员集体生产劳动,产品共同消费。每个氏族都有一个氏族长,一般选举年长而德高望重的妇女担任。氏族长领导和组织氏族的生产和生活与氏族其他成员的社会地位平等,一起参加劳动而不享有特权。氏族内的重大事情(如选举、撤换氏族长或军事领袖,实行战争或议和,收养外人入族,决定血族复仇等)由氏族议事会民主讨论决定,氏族长对内管理氏族的日常公共事务(如调解纠纷、安排生产生活、裁定氏族成员遗物的继承、主持宗教祭祀活动等),对外代表氏族参加部落议事会,拥有决策权。

(九)母系氏族公社的婚姻关系至繁荣期发展为对偶婚,即一男一女的不牢固的结合。起先实行望门居住的婚姻生活,随着对偶婚的发展和巩固,丈夫要到妻方氏族内定居,出现妻方居住婚的形式,但对偶家庭未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氏族之上产生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社会组织。胞族系由氏族扩充而成,包括若干个从老氏族中分离出来的新氏族(女儿氏族),部落系由邻近的或互相通婚的氏族或胞族联合而成。原始社会末期由于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掠夺财富的战争,一些有亲属关系的部落便结成部落联盟,以加强自卫和掠夺的能力。早期氏族制度下人们的意识形态仍处于幼稚阶段,旧石器时代晚期妇女雕像的出现反映当时对女性的崇敬。这时宗教观念开始形成,人们相信万物有灵,图腾崇拜就是万物有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金石并用时代母系氏族公社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这时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主要表现为人们使用通体磨光的石器、红铜和青铜工具,农业和畜牧业进一步发展以及以轮制陶器和初期金属器的制造和使用为主要标志的手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的扩大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农业是父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生产部门,早在母系氏族公社初期男子已参加砍伐森林、开垦荒地等沉重劳动,犁耕农业出现后农业劳动就主要转归男子担任,农业劳动力的加强有利于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改进。从考古发掘可以得知当时已有男耕女织的分工,男子已在农业中居主导的地位,生产工具不论在质与量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已知中耕。

(十)由于畜牧业的发展让饲养家禽、家畜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从事畜牧的男子在获得生活资料的活动中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农业、畜牧业发展的基础上父系氏族公社手工业也取得重大的进步,主要表现为轮制陶器的普遍化、织布机的发明以及特别是青铜及铁制工具的制作和使用。这些进步大大推动农业、畜牧业和其他生产部门的发展,使人们能够生产出超出维持自身劳动所需的产品,这就为私有制的产生、贫富差别和剥削的出现提供物质条件。男子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部门取得主导地位后遂逐渐把妇女排挤到次要地位,妇女主要负责抚育后代和照管家务,在生产劳动中只做一些辅助工作。经济地位的变化使男子不仅掌握生产资料,而且取得对劳动产品的支配权。男子手中有了财富,随之就产生使自己的子女继承这些财富的意图,从而在血统和财产的继承上也由按母系计算改为按父系计算,氏族部落的首领改由男子充任。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父系家庭公社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成员包括同一男性始祖所生的几代子孙,其经济基础是土地共有共耕、集体生产、共同消费。在父系家庭公社内包含若干个一夫一妻组成的个体小家庭,这些个体小家庭初期只是消费单位,仍然依附于家庭公社,受家族长的支配。随着生产的发展后逐渐从家庭公社分离出来,变为独立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成为促使家庭公社解体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时的婚姻形态也从对偶婚转变为一夫一妻制,并由夫从妻居发展为妻从夫居,所生子女归丈夫氏族,其中有的家长实行一夫多妻制。

(十一)父系氏族公社的氏族长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一般由年龄最高的男子担任。任氏族长无一定的年限,不是终身职务,不世袭,不称职者可以罢免。氏族长从事生产劳动,无特权。氏族长按习惯法有权处理氏族内部的事务,遇有重大事宜时由氏族长召开各家族长老组成的氏族会议民主讨论解决。父系氏族制的确立反映在宗教信仰上,是对男性祖先的崇拜。在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遗址出土的陶祖、石祖等男性生殖器和陶器上的男性裸体像就是崇拜男性祖先的象征,进入阶级社会后这种宗教习俗发展为一整套崇拜男性家族祖先的复杂礼仪。随着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原始公社制开始走下坡路。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引起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家庭公社内部出现贫富分化。氏族长、家族长、部落酋长、军事首领等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和特权在生产分配和商品交换活动中积累越来越多的财富,他们日益脱离劳动,依靠攫取他人剩余劳动产品为生,形成最初的剥削。以往在对其他部落战争中往往把战俘杀死,这时则把他们作为奴隶加以剥削。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人们迫切要求打破氏族部落生产范围的狭隘性和闭塞性,不同血缘的氏族部落成员不断迁徙和杂居,促使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共产制的氏族公社陷于瓦解。地域联系代替血缘联系,出现由没有血缘关系的独立个体家庭按地域原则结合而成的农村公社。农村公社是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中间阶段,它的出现标志着氏族制度已经走到它的历史尽头。

(十二)氏族制度逐渐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氏族组织经过军事民主制向阶级国家过渡,原来氏族部落的首领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宰,并将部落的管理机关变为统治人民的专政工具。至此原始公社制覆亡,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从而瓦解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公社生产方式的过程。原始公社生产方式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在发展到氏族公社以后土地和森林等自然物归氏族或由氏族形成的部落所有,生产工具一般是全氏族成员共有。采集和生产的产品也都交公,平均分配给氏族成员。仅某些随身携带,同时也是防卫武器的工具以及衣服等日用品归个人所有和使用。原始社会末期畜牧业和原始农业相继出现,其中有些生产劳动已不需要集体活动,或仅需要较小的集体活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金属工具的使用,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原来以氏族公社为单位的共同劳动就逐渐被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家庭劳动所代替。同时生产力的提高使采集和生产的产品增多,以至出现剩余,这样产品交公、平均分配的原则也逐渐变得不必要了。劳动方式和分配原则的变化为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产生奠定基础,在私有制的产生过程中社会分工和交换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在畜牧业和原始农业出现后不同自然条件的公社的生产有所偏重,逐渐发生一定的分工,公社内部也在原来分工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一定的劳动分工。分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促进由集体劳动向个体家庭劳动的转化,以至出现某些以手工业为主的家庭。分工造成交换,首先是公社之间的交换。随着剩余产品的增多,物物交换发展为通过货币媒介的商品交换。

(十三)氏族首领逐渐把他所保管的公社的剩余产品当作个人财产来进行交换,公社之间的交换逐渐导致公社内部成员之间的交换,公社成员也逐渐把用家庭劳动生产的产品作为个人的财产。财产的私有化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首先变为私有的是个体家庭生产的食物,然后渐及于家庭劳动所需的生产工具,以至牲畜、住房、船筏等。各地区、各民族情况会有不同,不过一般先是动产的私有。而土地的私有大都经过一个公有私用的过渡阶段,通常是公社(这时多是村社)把已开发的土地暂时地分给各个家庭使用,定期重分,后来不再重分了,变成各个家庭占有。森林、草地、河流、池沼等大都是更长期地保留公有,允许私人使用。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长期由个体家庭占有,私有制就基本确立。以后又出现不同情况:或是允许土地买卖,成为完全的私有制,或是实行土地国有制,或是仍然保留公社所有制。阶级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而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关系则是阶级产生的基本标志,产生剥削的经济条件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这种经济条件有两个:劳动生产率提高到能够提供一定的剩余产品,剥削是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或其产品,只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除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外还有所剩余,这种无偿占有才成为可能;私有制发展到出现财产占有的不平等,私有制造成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分化,少数富裕家庭拥有较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而为奴役和剥削他人创造条件。

(十四)原始社会末期这两个条件逐渐形成也就逐渐出现对奴隶的使用,出现剥削与被剥削的经济关系,终于产生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立的阶级。公社成员中的富裕家庭首先是在公社中担任公职的人的家庭,如部落首领、氏族酋长、军事指挥、宗教祭司等,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来侵占属于公有的财产,以至侵占成员私有的财产,成为公社中富有的贵族。随着少数富有家庭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增多,他们就不仅有了使用奴隶劳动的经济条件,也有了使用奴隶劳动的要求,以便取得更多的收入,因为在当时劳动生产率还相当低下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役使奴隶的方式才能榨取到少量的剩余产品。奴隶主要来自两个途径:一是把战争中的俘虏变为奴隶,一是把公社内部无力偿还债务的贫苦家庭的成员变成奴隶,而富有家庭的家长则成为最初的奴隶主。原始公社的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步被私有制所代替,原始公社成员间的平等互助关系也逐渐被阶级剥削关系所代替。奴隶主和奴隶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斗争导致奴隶主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工具即国家的出现,这样原始公社生产方式就完全解体。历史上各地区原始公社生产方式的解体在时间上有很大差异:在东方中古埃及、西南亚诸国约在前3000年前后;在西方中克里特约在前2000年,古希腊和古罗马分别在前1000年左右和前500年左右。不过世界上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原始公社生产方式的残余。

封建主义

(一)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基础是地主占有土地来剥削农民。《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封建主义的解释是: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马克·布洛赫著的《封建社会》一书中封建主义主要指中世纪西欧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具体是指封主与封臣的关系;封主封臣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的分封制度;等级分权制度;国王抑或是中央权力势微;传统的法律习惯等。在美国传统词典中封建主义是欧洲从9世纪到15世纪建立在以封地采邑的形式占有全部土地,由此而建立的领主与封臣的关系基础上的政治经济体系,以佃农的效忠、服兵役以及没收财产为特征。“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就是人的意识决定社会,这种意识形态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便是封建社会。中世纪的人们并不知晓何为封建主义、封建制度、封建社会,那个时代还没有这些抽象术语,用这些概念指称中世纪的制度和社会是近现代以来的事情,所以这些词语都是中世纪以后的一种理论建构。近现代以来“封建的”、封建主义等一套词汇在学界和社会广泛使用的同时其含义也变得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甚至近于对立。到20世纪前半叶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使用的封建主义概念呈现广义与狭义的分野,所谓广义封建指代的是中世纪各种社会现象,所谓狭义封建则专指封君、封臣以及封土。阐释广义封建与狭义封建的两部经典著作都是法语学界奉献的,前者是法国史学大家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后者则是弗朗索瓦·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

(二)何为封建主义?弗朗索瓦·冈绍夫在《何为封建主义》里给出一个明确、严格的定义:“‘封建主义’可以被视为一套惯制,这套惯制造就并规定一种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封君对封臣提供保护和豢养的义务。这种豢养义务通常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封君授给封臣一块土地,这块土地称作封土。讨论封建主义仅限于这个词的狭隘的、技术性的与法律的意义,封建主义的这种含义更具限定性且更为专门化,可以视之为该词的法律含义,这就是表示封地-封臣惯制体系的狭义封建主义。”封建主义强调政治的法律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最高统治者与封臣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政治关系。封建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封建的生产关系、封建的土地关系的一种经济关系,封建社会是前面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所构成的历史阶段的时间概念,就是说存在封建主义、封建制度的社会就是封建社会。在西洋历史中古时期有一段所谓Feudalism的时期,Feudalism则并不是一种制度,而是他们的一种社会形态。西洋Feudalism之起源事先并非出自任何人的计划与命令,也没有一种制度上之共同规律。因此北方蛮族入侵,罗马政府崩溃。新的政府与法律不及生产,农民和小地主在混乱中无所依赖,各自向较强有力者投靠来要求保护,于是在保护者与被保护者间成立各样的契约。

(三)后来此种契约关系逐渐扩大,连国家、国王、皇帝、城市乃至教会都被卷入,这是一种由下而上的演进。阿拉伯帝国时期及其之后王朝的政治形态是相对统一的封建政治形态,经济形态是农奴制。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形态是分散的士族制,经济形态是农奴制。农奴制是封建社会中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建立起来的剥削奴役农奴的经济制度,由于被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奴,故名又称封建领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封建领主或农奴主占有土地、山林、草原和河流等绝大部分生产资源,并部分占有农奴。农奴从农奴主手中分得一块份地,作为代价他们必须无偿耕种领主土地、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农奴制的基本特征是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不得不依附于农奴主,而农奴主则利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农奴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农奴制的地租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辅以少量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典型的农奴制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而直到19世纪俄国和印度仍保持着农奴制,这些地区的农奴与农村公社有着密切的联系。14世纪随着莫斯科公国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外来骚扰减少,俄国的封建经济出现较快的发展。1649年沙皇阿历克谢·米哈依洛维奇颁布《法典》,规定农民不论逃亡多久,只要被找到后就必须连同其家属和全部财产都归还原主。《法典》从法律上确立俄国的农奴制度,标志着俄国农奴制的形成。农奴制束缚人们的自由劳动力,阻碍国家经济的发展,是俄国落后的原因。

(四)克里米亚战争惨败后沙皇尼古拉一世忧郁而病死,新上台的亚历山大二世迫于内外交困的形势,决定实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他相继设立中央和欧洲部分各洲的特别委员会,起草农奴制改革的草案。委员会都由沙皇官吏与贵族代表组成,这伙人并不支持改革,长期争论不休,改革草案难产。这时农民起义的浪潮日益高涨,沙皇感到燃眉之急。他在国务会议上忧心忡忡地说:“今后的任何拖延都会有害于国家。”亚历山大二世的惊惶和敦促才使起草工作得以加快进行,草案终于抛了出来。1861年3月3日沙皇正式批准废除农奴制的法令,并签署关于废除农奴制的特别宣言。法令规定农民有人身自由,地方不得买卖或交换农奴,农奴在获得人身自由时在交付大量赎金的条件下可以从地主那里领得一份土地。但这是一次自上而下的改革很不彻底,它仍维护着地主的利益,保留着农奴制残余,赎金更是对农奴的残酷掠夺,所以农民起义继续前仆后继,1861-1863年农民起义就达两千次以上。不过废除农奴制为俄国资本主义发展提供必要的劳力、市场和资金,是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转变过程中向前迈进的一大步。隶农制起源于古罗马共和时期,隶农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但是他本质上是依附于主人的。隶农制起源主要是罗马共和后期,当时一个是奴隶发生大规模的起义,比如像斯巴达克起义。

(五)另外一个罗马在海外的奴隶数量由于扩张战争的停止,所以奴隶的数量来源也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迫使奴隶主改变他们的奴役方式,将奴隶主很多庄园把大地产分成若干的小块给奴隶种,这就是隶农。当然隶农的起源在罗马共和时期最初还是一些自由人,但是在奴隶主被迫放弃那种奴隶制的生产方式以后小块土地分给奴隶,原来的自由人获得小块土地的奴隶逐渐地也丧失人身自由,依附于奴隶主。中世纪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时间跨度从西罗马帝国的衰落延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一般史学界认为古罗马帝制初期的隶农制和日耳曼人大迁徙之前的温和的奴隶制被看作是中世纪西欧农奴制的渊源,日耳曼人在迁徙后灭掉西罗马奴隶制帝国,建立一系列新兴封建国家,诸多战乱的摧残、沉重的税收与兵役负担、教俗贵族的土地兼并使大量的日耳曼自由农民破产,纷纷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农奴。另一方面国王通过土地的层层分封来构建一个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各级世俗和僧侣贵族占有大量的土地,拥有封建的领主权(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及各类经济隶农权),他们将农奴限制在自己的庄园中进行奴役。大约在十世纪西欧农奴制基本形成,14世纪随着政治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外来骚扰减少,封建经济出现较快的发展。到了15世纪出现小封地占有者阶层,称为地主贵族或小贵族。地主贵族为了从封地上榨取最大收入,必须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因此都竭力把依附农民固着在土地上。到了近代沙皇们多次制定法令,限制农民的迁徙,标志着农奴制的形成。

(六)六七个世纪之前在欧洲曾经存在着一种封建农奴制,农奴制和教会的肆意横行让欧洲的那个时代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历史学家所说的中世纪是指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一段历史时期,古罗马在前的三世纪末到二世纪的400年的时间里发展出很大规模的奴隶制庄园,奴隶甚至要戴着镣铐进行劳动,在监工的皮鞭下驱使。农奴制和奴隶制只隔着一张纸,它是人类史上依附程度最强的人身依附制度或者最残酷的剥削制度,农奴制是接近于它的、仅次于它的亚残酷的制度。在西方的文学艺术作品中不乏对这一时期底层人民生活的记录,作为一个农奴一生人身没自由,也没有什么真正的家庭幸福。生产劳动又很繁重,生产劳动不是按自己意愿,成果也大部分不归自己所有。没有迁徙自由,在教会统治下更没有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在中世纪的欧洲中虽然已经出现自耕农和佃农,但是农奴仍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长时间的存在,欧洲的农奴制最晚终结于19世纪的俄罗斯。农奴制在人类历史上被认为是黑暗的一页,但是它在中世纪的欧洲却延续数百年甚至上千年。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它们长时间存在?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中宗教和政权的紧密结合使农奴制的存在有了深层的制度保障。农奴制是黑暗的一页,至于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更是历史上落后野蛮的一章。从历史的发展进步上再从横向、各国对比上,无论从经济的发展,无论从政治的民主,无论从人民生活的自由幸福,无论从政治的民主、人权的保障,还有人思想和行动的自由,各个层面来看农奴制和政教合一的专制统治,应该说是一无是处。

(七)两极世界理论认为745年突厥灭亡直到近代这一阶段中亚社会形态实现从半部落、半封建主义农奴制到封建农奴制变革,阿拉伯帝国时期及其之后王朝的经济形态是农奴制形态,中世纪欧洲的经济形态是农奴制。15~19世纪中叶俄国封建主奴役依附农民的剥削制度,9世纪东斯拉夫人以基辅为中心形成罗斯国家(史称基辅罗斯),这时东斯拉夫人的原始公社制已经解体,出现早期的封建关系。罗斯大公、王公、贵族剥削村社农民的主要方式是征收贡物,村社农民尚未农奴化。11~12世纪俄罗斯国家解体,分裂为10多个公国,在各公国内部也出现许多封建领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主从征收贡物转到侵占农民的土地,村社自由农民中分化出来的富人也开始大量掠夺土地。教会、修道院则借助大公、王公的支持扩充地产,失去土地的农民便处于对封建主的依附地位,受其奴役。大封建主拥有的世袭领地由封建主的庄园和依附于庄园的农民村社组成,庄园有庭院、主人住宅、管理居室、仆役用房、谷囤、仓库等,城堡是世袭领地的行政中心。这一时期的法典规定封建主对领地上的农民有支配权,农民死后无嗣,其财产归主人所有等。这一时期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自由村社农民,这时的依附农民也还不能说是农奴,封建主还没有对农民进行人身奴役。13~15世纪俄罗斯各公国处于蒙古人入侵后所建的金帐汗国的控制下,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除王公、大贵族继续扩充他们的领地外教会、修道院通过典押、购买、接受捐献等途径占有大量土地。

(八)从15世纪起封地制获得普遍的发展,各公国的大公、王公把一部分土地连同农民作为食邑分封给宫廷臣仆和军事服役人员,到一定期限收回,这种暂时的土地占有者称为封地贵族或服役贵族。他们为了在服役期内从封地上榨取最大收入,竭力加强劳役制,并强制依附农民固着在封地上。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沦为农奴,封建主迫使农民固着在领地上的最普遍方式是贷款,农民为了还债必须服劳役。15世纪以前依附农民在清偿债务和履行其他义务后仍然可以向别处迁移、另投领主,有的依附农民不堪沉重剥削而往往逃亡。15世纪中叶起有些公国开始颁布法令,限制农民转投别的封建主,1497年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的法典规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耶夫节”(11月26日)前后各一星期农民才可以离开主人。农奴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15世纪末日益强大的莫斯科大公击败金帐汗国,使俄罗斯摆脱外族统治,成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16世纪后封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扩大,农民的耕地急剧减少。为了适应欧洲市场需要,增加谷物生产,封建主普遍采用劳役制,加强对农奴的剥削。1550年沙皇又颁布法令,规定农奴每年只准在“尤里耶夫节”离开主人。到17世纪封地制也逐渐演变为世袭领地,服役人员有权将封地出售或转让他人,这样封地和世袭领地已无区别。1649年沙皇法典规定所有逃亡农民不论逃亡的时间多长,捕到后连同家属和全部财产一律归回原主。18世纪买卖农奴非常普遍,农奴的负担更为沉重,劳役租通常每周三天,但往往增加到四五天甚至六七天。

(九)俄国农奴制特点:与原始社会末期遗留的村社组织长期并存,农民的份地由村社占有,按每户人数分配给各户使用。农民向国家和地主交纳租税和负担各种义务,也统由村社向各户摊派,村社是俄国封建主用来统治和奴役农民的工具;持续的时间特别长。剥削和压迫也最为残暴;越出乡村和农业的范围,进入城镇和工业之中。17~18世纪的手工工场大部分都是农奴劳动,甚至在19世纪30~40年代俄国进入产业革命后近代工厂仍然使用部分强制的农奴劳动。861年2月1日亚历山大二世主持国务会开幕式,他强调说:“再拖下去只会更加激起狂怒,并且一般情况下只会给整个国家,特别是给地主造成有害的、灾难性的后果。”农奴制经济是俄国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在商品化农业和工场手工业开始发展的阶段农奴制曾提供低廉的劳动资源,对俄国商品经济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农奴制毕竟是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18~19世纪俄国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大大落后于西方先进的国家,这是一个重要原因。19世纪中叶沙皇俄国仍然是一个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但是从19世纪中叶起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在封建社会内部缓慢地发展,并且逐步破坏着封建农奴制基础,危机在不断加深。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激化,阶级斗争日益尖锐。据沙俄政府统计在1826-1854年共发生709次农民起义,平均每年达24次以上。沙皇政府的警察局长在给沙皇的报告中惊恐地说:“农奴制度是国家脚下的火药库。”为了挽救农奴制并扩展在欧洲的霸权,沙俄政府于1853年10月向土耳其开战,发动克里米亚战争,结果反被英法联军打得大败。战争不仅没能挽救农奴制的危机,反倒给农民们带来更多的灾难,进一步暴露农奴制与沙皇专制政体的腐朽性。

(十)农民的反抗行动显得更为频繁,据统计1858年全国农民暴动发生86次,1859年多达90次,1860年更增加到108次。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因素在俄国农奴制社会内部逐步发展起来,大工厂逐渐代替手工工场,机器生产逐渐代替手工操作,自由雇佣劳动逐渐代替农奴劳动。在农业中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日趋瓦解,资本主义发展要求打破农奴制的束缚。雇佣劳动是指无产者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并提供剩余价值的劳动,亦称工资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他们的劳动就具有雇佣劳动的性质。劳动力成为商品和雇佣劳动的出现是一件事的两面,两者是相关联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丧失生产资料的无产者为换取工资来维持生活,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资本家,成为受雇于资本家的雇佣工人。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能创造出使用价值,而且能创造出一个大于劳动力本身价值的新价值,其中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就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基础。1861年农奴制度改革毕竟加速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使资本主义在国民经济许多部门中得以确立。俄国开始出现一个新的社会经济状态,所以列宁认为:“1861年2月19日标志着从农奴时代中成长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的俄国的开端”。俄国农奴制改革废除农奴制,农奴成为“自由人”,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大量的自由劳动力。巨额的份地赎金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又积累大量资金,俄国从此走上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

(十一)1861年改革是俄国历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同时1861年改革也保留大量封建残余,对俄国社会后来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民主革命依然是俄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在农业方面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明显地表现在农民阶级的分化上,在农村中农民阶级一方面分化出少数富农,他们拥有优良的牲畜、农具和大量土地资金,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他们不仅购买农民所出卖的份地,而且还买进地主所出售的庄园。另一方面是分化出一大批破产的农民,他们不仅失去土地,而且丧失其他生产资料,沦为农村中的无产阶级。这些农村无产阶级和农奴制改革所造成的无地农民就形成一支雇佣大军,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十九世纪末根据全俄人口调查材料称俄国雇佣工人已有1千万,农民的分化促进地主经济循着资本主义道路演进,农民破产后由于失掉马匹和农具,不能再为地主服工役,这就迫使地主不得不采取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农民的分化进一步破坏自然经济,农村和市场的联系也日益频繁,这些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工业方面资本主义也同样得到迅速发展,1861~1881年间布匹的生产增加两倍,织布工厂排挤手工织布业。1860~1890年生铁的产量由2050万普特增至5660万普特,钢产量由1250万普特增至52000万普特,煤的产量由1800万普特增至36700万普特。1866年俄国的工厂不到3千个,1903年已近9千个。随着资本主义在工农业中的发展和国内市场的扩大,铁路的修建也迅速增长,1865~1895年俄国的铁路已由3374俄里增至31728俄里。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俄国已基本完成工业革命,走上西方列强殖民扩张的道路,成为继英、法、美之后的一大工业强国。

克拉科夫保卫战

(一)1287年12月波兰迎来又一次蒙古入侵,这一次战争以波兰的胜利告终。金帐汗国的蒙古大军带着罗斯城市卢茨克大公姆季斯拉夫和加利奇大公列夫的附庸部队一起入侵分裂中的波兰,全军兵分南北两路发起进攻,此时承担起抵抗重任的是莱泽克二世麾下的1.5万名战士。由于对手除了蒙古人外还有信仰东正教的俄罗斯王公,所以这一战还有守住天主教东部边缘的意味在里面。经过前次蒙古入侵的经验教训后波兰的领主们纷纷将木质城墙换成石质结构,以便更好地抵抗燃烧武器破坏。在重建的都城克拉科夫特别配置大大小小的弩炮和弓弩,以便有效杀伤蒙古人的游骑。在战略上波兰人的策略是用堡垒分散敌人的兵力,再用熟悉本地的地方诸侯部队在遭遇战中消耗对手兵力,最后集中优势兵力寻找敌人决战。在维斯瓦河以东的土地上蒙古人在围攻所有的波兰石质城堡之后都铩羽而归,钦察汗国的秃剌不花只能让随行的鲁塞尼亚部队围攻城市,自己在平原上寻找波兰主力野战。最后蒙古人遭到波兰地方军队的节节阻击,又在拉格沃被莱泽克的主力军击败。秃剌不花的军队退出波兰后莱泽克又指挥军队南下,防御首都克拉科夫。蒙古南北路军的配合不利给了波兰人以从容还击的时间,12月24日平安夜南路军在那海的指挥下直扑首都克拉科夫,但是遇到严阵以待的波兰守城部队。在宗教热情的激励下蒙古军的多个千夫长被波兰人击毙,鉴于强攻无果时蒙古人只能劫掠克拉科夫周围的乡村和农庄。

(二)随后莱泽克和妻子以及主要的随从前往匈牙利,请求与匈牙利国王劳迪斯洛夫四世(拉斯洛四世)的结盟。于是匈牙利国王派出援军和波兰人汇合,并在次年的斯塔里-撒茨克之战中用野战全歼诺盖大汗手下的一支部队。在发现波兰的地方军队和匈牙利人正从四面八方合围自己后诺盖汗深感不安,于是主动带着剩下的主力撤出波兰,只能以劫掠加利西亚的罗斯城邦加以补偿。波兰人不仅在野战中击败对手,还没有丧失任何重要的战略据点和城堡,更没有贵族被劫持为人质,或者被蒙古人拥立为傀儡政权。1293年蒙古大军再次进攻波兰,势如破竹地打到桑多梅日附近,大肆劫掠一番后带着大量战利品和俘虏离去,这是发生在当代波兰领土上的最后一次大规模游牧民族入侵,而且造成相当大的破坏。可以说13世纪后半叶的入侵没有严格的战略目标 ,主要是抢夺战利品。客观上说蒙古入侵犯下的暴行和亚欧间巨大的文化差异让波兰、匈牙利的地方派都很少有和入侵者合作的可能性,介于两者之间的罗斯城邦在文化上更接近于拜占庭,与天主教世界也有一定距离,直到当代俄罗斯算不算欧洲国家都在欧洲本土有很大的争议。但是波兰和匈牙利都是天主教的东部屏障,他们的一举一动会引发天主教世界的反应,所以更容易获得外援。蒙古人在东欧的主力大都集中在东面的金帐汗国,这让任何头脑清醒的波兰和匈牙利贵族们宁可失去封地去流亡避难,都不会选择卖国投敌。

贵族民主制

(一)贵族民主制有时翻译为黄金自由制、贵族自由制或贵族联盟,为一种在波兰王国和卢布林联合后的波兰立陶宛联邦所采用的独一无二的贵族制政体。在这个政体中所有拥有直接财产的贵族(施拉赤塔)的权力相当,并掌控强大的权利和特权,贵族控制立法机关(瑟姆—波兰议会)和联邦的获选君王。这个在它所处的时代里非常特别的政体源于施拉赤塔(贵族阶级)对其他社会阶级的与君主制政体的胜利,最后施拉赤塔积累让任何君王都没法让其放松其特权的特权。两国联邦的政治教条是:本国是一个国王之下的共和国。司法官扬·加莫耶斯基以这句话总结上述教条:“国王当政但不统治。”联邦有一个议会称作瑟姆,相当于参议院和选举的国王,国王在他的任期里不得不在亨利国王条款和女修道院条约的谈判中详述他会尊重公民的权利。君王的权力很有限,他的权力被人数巨大的贵族阶级的权利替代,每一位新国王不得不赞成波兰政体的基础——亨利国王条款(其中甚至还有近乎于前所未有的对宗教宽容的保证)。随着时间的流逝,亨利国王条款与女修道院条约逐渐合二为一,国王选举制支持这些详尽的承诺。在那一点上国王事实上是贵族阶级的伙伴,并经常被参议员监督。作为联邦整体基础的“贵族民主制”包括:自由选举权,所有贵族根据其愿望参加;瑟姆,每两年由国王命令召开的国会;女修道院条约,由国王选举制“支持的协议”,包括权力清单,约束国王的条约起源于更早的亨利国王条款;起义,施拉赤塔的权力,可以对侵犯他们自由的国王发动暴乱;自由否决权,个人土地公使的权力,可以在瑟姆开庭时反对较多人发起的决定,在使用“自由否决”后可以令在开庭时宣布通过的所有法规无效,在17世纪后半期的危机后波兰贵族也可以在地方瑟姆中使用自由否决权;结盟,为通过常见政治目标组织军队的权利。

(二)联邦政体很难简单地分类,但是可以通过它的特点暂时描述为以下几个制度的混合物:邦联制和联邦制,关于它的地区的广泛的自治权。然而它很难称联邦为邦联或是联邦,联邦政体是它们两者的混合物(中文通称“波兰立陶宛联邦”为“联邦”);寡头政治,只有施拉赤塔(约占人口的10%)拥有政治权利;民主制,因为所有的施拉赤塔在权力和特权上人人平等,而且瑟姆可以在重要事情【如法律,外交事务、宣战和税收(更改现有税种或征收新税)】上否决国王。在国家中有10%的人享有政治权利(施拉赤塔)与任何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时是十分先进的,在1831年法国只有1%的人有投票权,而在1867年英国也只有3%的人有投票权;选举君主制,因为君主由施拉赤塔选举,是国家元首;君主立宪制,因为君主受限于女修道院条约和其他法律,而且施拉赤塔可以违抗他们认为国王任何不合法的任何命令。“贵族民主制”是独一无二的制度,也是波兰政体有争议的一点。它是个例外,是以强大的贵族和弱小的国王构成为特点,在专制主义在欧洲主要国家之间盛行的时候出现。但是波兰的这种制度、这个例外与某些现代价值观念相符,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日趋中央集权化、君主专制以及宗教与王朝之间处于战争状态时联邦却大胆做出权力分散以及邦联制、联邦制、民主制、宗教宽容甚至是和平主义的尝试,因为瑟姆经常否决君王发动战争的计划,这导致贵族们对民主和平论的辩论。

(三)这个政体是现代观念泛民主,君主立宪制和联邦制的先驱者。联邦的施拉赤塔赞赏抵抗的权力、社会契约论、个人自由、被赞成的政府的原则、依靠自己的价值观(即所有在现世中流行的自由民主的价值观),正像19至20世纪的自由民主主义者一样的是波兰贵族关注国家的权力,波兰贵族受到专制国家的强烈反对。或许波兰的“贵族民主制”与欧洲以外的北美-美国南部的蓄奴阶级最为接近,美国当地的蓄奴民主主义者和开国者例如托马斯·杰佛逊或乔治·华盛顿的观念与联邦的贵族改革主义者有颇多相似之处,并非巧合的是在1791年联邦颁布世界第二老的国家宪法。但是其他人批评贵族民主制指出它仅局限于贵族阶层,不包括平民阶层。而且没有向人民的大多数提供自由的法律体系,引起城市的缓慢发展和农民的农奴待遇。联邦被称为贵族的乐园,有时是犹太人的天堂,但也是市民(中产阶级)的炼狱和农民的地狱。甚至在贵族(施拉赤塔)中贵族民主制被滥用,而且被他们的最强者(权贵)扭曲。可是“犹太人天堂,但也是市民的炼狱与农民的地狱”是由德裔犹太小说家阿尔弗雷德·多布林第一次提出的,而非是当时的人说的,所以应该评估这句话的真实性。事实上大部分俄罗斯农民从他们残忍的领主那里逃到开放的波兰,并安置下来是事实,这是所谓的“农民的地狱”的反例。在贵族民主制的尽头中它被批评,并为“内战与外族的入侵,国力虚弱,不决断和精神的贫乏”负责。

(四)联邦没有转变为专制与民族国家的“现代”政体,因为自由否决权和对贵族民主制的其他滥用让联邦因处于混乱的边缘而江河日下。施拉赤塔的多数票让他们相信他们住在一个完美的国家里,并信仰萨尔马提亚主义,直到它的强弩之末。因为施拉赤塔拒绝为组织一支强大而现代的军队而征税,而且权贵受到国外势力的贿赂而瘫痪联邦政体,联邦不能跟上它军事化越来越明显的和办事效率越来越高(因为官僚制)的邻国,变为邻国的肥肉。最后波兰被瓜分,并在18世纪末瓜分波兰时成为强大的专制邻国的附庸国。寡头政治指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原指少数人掌握的政权(如古希腊斯巴达的贵族政权),后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不仅是在政府之事务中服从少数人之统治的政治,而且在任何团体(诸如一个教堂、工会、学校)或者任何其他机关中由少数人所管治者均可称为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曰:“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腐败形态则依次为专制政治、寡头政治与暴民政治。”墨克依完曰:“多数或一般人民从来未统治过,而真正统治之任务经常是掌握於少数人之手。所谓宪政体制问题乃为一人对少数人之关系,尤其是少数统治者对多数被统治者之关系。在这种意识上是否少数人均对多数人负责否则,那便是寡头政治。”

(五)韦柏新世界美语辞典之解释:“寡头政治乃系一种政治制度,其统治权为少数人所把持,亦有谓寡头政治乃一国之统治权掌握於少数人之手者。要而言之凡属一个国家系由少数人所统治,或一种政体系为少数人所把持者,均可称之为寡头政治。像古代斯巴达虽有二王,实为一寡头政治之国家。”韦柏新国际词典指出:“寡头政治是一种由少数人所统治之政治;一种政府之形态,其权力乃操在少数人之手,或一个国家系由少数人所统治。通常寡头政治与贵族政治有别,因为前者系一种少数人为了贪渎或自私为目的之统治。”哥伦比亚百科全书则曰:“寡头政治是一种由少数人所统治之政治,如果这种统治之少数人均被认为比较其他的人为优秀,而且最适宜於统治,则此种政治为贵族政治。又寡头政治一词含有几分轻蔑之意,而那些均为寡头政治之多数政府,事实上会为其自己使用其他名称及遵守某些其他制度之外表形象。”寡头政治经常可能成为变革的工具,它坚持要国君或独裁者分享力量,因此打开由其它社会元素来分享力量的大门。曾有这样的一个例子发生,在1215年当时英国的贵族联合起来,迫使英格兰国王约翰签署大宪章,这样便心照不宣地减少约翰国王的政治力量和承认最初的寡头政治的存在。当英语社会继续发展,大宪章便分别在1216年、1217年和1225年被不断地修改,来保证更多人获得更大的权利,就这样踏上英国君主立宪制的道路。

(六)在古代寡头政治家族方面有一个例子就是美第奇家族,一个来自佛罗伦萨的非常强大的家族。现代寡头政治家族方面有一个例子常见于二十世纪的南非或者二十世纪末的突尼斯,这里寡头政治的基本特征特别容易被察觉的,因为南非的寡头政治形式就是根据种族。在布尔战争后在操英语和南非荷兰语的白人之间达成一项心照不宣的协议,他们人口只占两成,但竟然独占所有教育和贸易的机会。虽然这个过程自18世纪中叶已开始运作,但在1948年后它才成为正式的政府政策,并且成了世界闻名的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直到1994年民主降临南非,由大多数黑人主导的民选政府终止这项政策。在一些拉丁美洲的国家中寡头政治的概念被扩大到包括政府和军方官员,并暗示裙带关系的重要,只有裙带关系的人才能进入权力圈,或是委以军权,这样执政群才比较安心。一些作者譬如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雷托、意大利法学家/政治理论家莫斯卡和德国社会学家罗伯特·米歇尔斯都相信任何一个政治制度最终将转变成寡头政治(寡头政治的金科玉律),根据这种想法时现代民主应该被看为当选制寡头政治。在这制度中在政治对手之间的实际区别是相对地小,因为政客的事业前途严重地取决于不必选举的经济来源和媒介,例如掌握媒体的财团、掌握政治献金的金主、掌握人脉的权力掮客等。不管谁当选都得与他们做出妥协和分享力量,于是他们成为一群看不见的地下政府并持续到永远。

奴隶制

(一)奴隶制是指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近古和近代的奴隶多从非洲等地方拐卖到欧洲的殖民地。古代最典型的奴隶制是古罗马,此外古代巴比伦、古代埃及、古代希腊、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南方以及以前一些英国、法国、俄罗斯帝国的殖民地都属于奴隶制。奴隶制产生于能产生剩余产品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在当时认为合法的拥有和控制制度,在典型的奴隶社会中法律确认奴隶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对其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可随意奴役、买卖和杀害。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奴隶的后代也世代为奴。早期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习俗上禁止本部落成员奴役其他成员。后来本部落成员可以充当奴隶的制度建立后有时本部落成员中也有被充作奴隶的,但常作为一种惩罚,如无力还债的负债者和判刑服罪者。奴隶社会把人类带入文明时代,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是历史的一个大进步。但同时奴隶制度也是一个最野蛮的制度,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特点和广大奴隶的遭遇就可以很明显地说明这一点。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在生产关系中的不同地位: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奴隶主阶级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毫无人身自由,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地位和相互关系方面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之间是赤裸裸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奴隶被剥夺一切权利,在暴力下从事最紧张、最繁重的劳动;产品分配方面奴隶主阶级占有和支配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过着奢侈豪华的寄生生活,奴隶只能获得极少的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命。

(二)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特点: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奴隶主和奴隶是赤裸裸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完全在奴隶主的强制下劳动;奴隶劳动创造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占有和支配,奴隶主只给奴隶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两极世界理论在继承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分析指出:农业发明后以土地为根据的竞争关系成为人类社会进化的主要动力,部落间以土地为根据的兼并战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产生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制国家。古希腊历史学家Arrian在他的著作Indica里写道:“这一点在印度也是值得注意的,即整个印度都是自由的,根本没有一个印度人是奴隶,在这一点上他们和拉科尼亚人一样。然而拉科尼亚人使用希洛特人作为奴隶,但印度根本就没有奴隶,更谈不上任何印度人成为奴隶。”但印度却带有严重种族歧视的种姓制度。奴隶通过被一种称作Mancipatio的方式进行买卖,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和罗马帝国初期大约有15%-20%的人口为奴隶,主人可以合法地杀死奴隶。一直到2世纪有关保护奴隶的法律才被设立,尽管如此但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使得这样的情况很少发生。颁布于前82年的Cornelian法禁止主人在任何场合杀死奴隶,前32年的Petronian法禁止主人强迫奴隶进入竞技场搏斗。古罗马历史学家Suetonius写道:“在克劳狄一世统治时期如果主人忽视奴隶的健康问题并导致其死亡,该主人要被判处谋杀罪。并且如果一个奴隶在Asclepius神庙得到医疗并恢复,他将获得自由。”

(三)图拉真时期的斯多葛学派演说家Dio Chrysostom用两天时间在集会论坛上做两次对奴隶制度的谴责的演说,Seneca the Elder在1世纪记载道那些对奴隶残暴的主人会被当众羞辱,2世纪哈德良修改Cornelian法和Petronian法。3世纪Caracalla时期的斯多葛学派法学家Ulpian通过法律禁止父母将自己孩子卖为奴隶的行为,最后一位有名的异教徒皇帝戴克里先在3世纪末4世纪初法令禁止债权人奴役债务人,并且禁止男人为还债而将卖身成为奴隶。4世纪时期的喜爱基督教的罗马皇帝Gratian规定任何控告其主人的奴隶要被当即烧死,但是这项法律一般只用于企图对皇帝不利的人,而参与反叛的罗马奴隶通常会被钉在十字架上处死。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奴隶制通常与杀婴联系在一起,一些被遗弃的婴儿会被贩卖奴隶的商人所救,然后他们把婴儿抚养成奴隶。斯巴达城邦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他们依靠黑劳士人从事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这样便使得斯巴达人能够全力以赴进行军事训练与战争准备,而这些又可以用来防止奴隶暴动,一直到12世纪拜占庭都拥有着大量的异教徒奴隶来为国家和个人家庭工作。12世纪末抵抗奴隶制的力量日益强盛,但是像美国那样的解放奴隶宣言运动却从没有出现过。在拜占庭时期的早期男性奴隶通常是要被阉割的,这一传统源自罗马帝国。甚至一些陆军和海军的重要将领如波斯的征服者Narses都曾被阉割,这通常是由于太监无法对皇帝造成威胁,所以他们较容易担任更高的职位(皇帝从来不会被阉割),然而一旦西方的观念在拜占庭盛行以后阉割就带有耻辱的含义。

(四)埃及中王国前期古王国第1至22王朝为奴隶制王朝,之后的中王国时期封建社会的胚胎已经开始萌芽了,就是一个特殊的阶层兴起——涅杰斯。埃及第24王朝法老波克霍利斯为缓解过多自由民变为债务奴隶的状况所实施的改革而废除债务奴隶制。其内容是:禁止本利之和超过本金双倍,即利息不能超过本金;债权人只能索取债务人的财产作抵偿,而不能占取债务人的人身。因为财产属于个人,而公民人身属于国家,国家需要他们服役。这项改革的结果如何不得而知,大概收效甚微(梭伦颁布的解负令从这个改革中汲取有用的东西)。奴隶制局限:在奴隶劳动中故意不使用先进的工具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固有的局限性;奴隶主不关心生产技术改进,奴隶对强制劳动的反抗,这导致奴隶主只给奴隶使用粗笨的、不易破坏的生产工具;金属工具的使用从青铜器的种类看前期多是生产工具,后期则以礼器和兵器较多。工具在种类上偏重于手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仍主要使用石器,无论是中原还是欧洲都是这种情况。在金属制品的发展上忽视生产工具的制作,金属工具的制作主要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服从于奴隶主的消费需要和统治需要。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局限性始终存在于奴隶社会,只是在奴隶社会的初期和中期的大部分时间里尚没有成为生产关系的主导,只有在奴隶社会后期的那种条件下才导致奴隶制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所以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的过程,就是奴隶制生产关系从促进生产力发展转变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过程。奴隶社会后期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相对落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局限性是在新式生产工具出现以后才充分暴露出来的。

(五)新式生产工具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到新水平的标志,但较先进的生产工具在奴隶劳动中不能被广泛采用,这证明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生产发展的桎梏,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之日也就是奴隶制生产关系走向没落之时。生产劳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奴隶社会后期奴隶们极端仇视劳动,奴隶主们极端鄙视体力劳动。许多田地荒芜,手工业衰退,商业停滞,人口减少,经济萧条,出现严重的衰败景象。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原理时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旧的生产关系就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衰败现象就是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的重要表现。在这种情况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呼之欲出,奴隶社会已经走到尽头,封建制度已经作好接班的准备。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起初英格兰的国营海盗船通过偶然劫掠的方式获得300个黑奴,此时还算不上真正的黑奴制度,直到1619年英国第一批满载黑奴的船才到达英国。在英国终于开始试图禁止黑奴制度的时候埃克塞特主教(在政府承诺赔偿的前提下才很不情愿的售出他的655个黑奴,1839年英国正式立法禁止黑奴制度。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对非洲黑人奴隶的贩卖和奴役构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内容,奴隶制在北美殖民地发展的直接原因是殖民地急需大批劳动力。从1686—1786年的100年间约有25万非洲黑人被贩卖到英属北美殖民地,黑人奴隶在北美殖民地的地位极其悲惨,特别是那些在田间终日劳动的黑奴被当作“耕富”使用,每天被迫劳动18—19个小时。

(六)不仅如此,当时美国还存在大量白人契约奴。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制定联邦宪法,但宪法保留奴隶制,维护奴隶贸易。到1860年美国黑人奴隶已达到400万,19世纪上半期美国人民开展广泛的反对奴隶制运动,30年代起废奴主义在美国广为流行。废奴主义者加里森和纳曾编辑出版《解放者》周刊,宣布“为我国的被奴役的人们的立即解放而斗争”。加里森创建新英格兰反对奴隶制协会,并领导成立全国性废奴主义组织——美国反对奴隶制协会。到40年代废奴团体已达2000个,形成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虽然反动势力多方压制和迫害,但废奴主义者仍坚持开展多种活动。他们出版书籍、报刊并散发传单,到各地宣传演讲,控诉奴隶主的罪行,揭露和抨击奴隶制的罪恶。废奴主义者还组织“地下铁路”,通过隐蔽的方式,经由秘密的路线和食宿站,指引和协助大批黑人奴隶逃离南方。女奴出身的女英雄塔布曼冒着生命危险19次只身潜回南方,协助数百名奴隶逃出南方来获得自由,这种组织奴隶逃亡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奴隶制度的基础。19世纪40年代一些废奴主义者开始主张采取政治斗争,道格拉斯和塔潘兄弟等人组织成立自由党,推行废权主义。有人竭力主张开展武装斗争,但加里森等人坚持只用道德说教的方式,反对组织废奴政党和武装斗争。虽然在斗争手段上存在分歧,但整个废奴运动仍在不同道路上取得进展。1852年斯托夫人的小说《汤姆叔叔的小屋》出版,书中对黑人奴隶的悲惨生活作了动人的描述和揭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力地推动废奴运动的发展。

(七)1859年废奴主义者约翰·布朗率领21名白人和黑人起义,把废奴运动推向高潮。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发表《解放黑奴宣言》,宣布黑人奴隶获得自由,从而从根本上瓦解南方叛乱各州的战斗力,扭转战局。1865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奴隶制或强迫奴役制不得在合众国境内和管辖范围内存在,1865年12月18日《宪法第13条修正案》正式生效。南北战争影响:由于黑人奴隶制度的废除,黑人可以自由地受雇佣,使得美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获得充足而廉价的劳动力;在内战前南方的种植园奴隶主往往更愿将棉花、蓝靛、甘蔗等工业原料输往英国等欧洲国家,以换取高价。同时从欧洲国家购得廉价的工业品,这使得北方失去南方的原料和工业品市场,而内战解决这一问题;内战后随着种植园奴隶制经济的被废除,一些开明的原奴隶主开始将资本投向资本主义工商业,壮大美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内战之前争得沸沸扬扬的西部新开发土地是建立“自由州”还是“蓄奴州”的问题,随着内战以北方资本主义的胜利而迎刃而解,资本主义经济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内战前南方的奴隶制度是一种极端落后野蛮的制度,内战以北方的胜利而告终,这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胜利。使美国的民主制度更加根深蒂固,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内战中林肯总统颁布的《解放黑奴宣言》以及内战后黑人奴隶的最终解放使得“民主、平等、自由”等资产阶级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成为美国民族精神和国家意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战后随着西部新开发土地上“自由州”的建立使得内战前“自由州”和“蓄奴州”力量均势的局面被打破,“自由州”完全占据压倒多数,也就是说代表北方资本主义力量的“共和党”相对于代表原来南方奴隶制种植园主力量的“民主党”而言在国会的参众两院都占据压倒性的绝对优势。

波兰王国

(一)1025年博莱斯瓦夫一世(992年~1025年在位)加冕为波兰国王,波兰成为一个强大而统一的波兰王国。1385年为抵抗条顿骑士团的侵略,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实行王朝联合,立陶宛大公瓦迪斯瓦夫二世·亚盖洛为波兰国王。雅盖洛王朝的波兰立陶宛王国是一个由立陶宛大公瓦迪斯瓦夫二世·雅盖沃在1386年夺得波兰王位之后所成立的一个波兰国家,1569年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议会在卢布林通过成立统一的波兰第一共和国(波兰立陶宛联邦)的决议,首都从克拉科夫迁到华沙。早在6世纪~10世纪中叶西斯拉夫的原始公社就开始逐步解体,封建土地所有制产生。10世纪中叶以格涅兹诺为中心的波兰部落逐渐统一其它部落,皮亚斯特王朝的大公梅什科一世(960年~992年在位)建立早期封建国家,996年波兰接受基督教。12世纪中叶博莱斯瓦夫三世(1102~1138在位)死后由于王公、贵族和教会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全国分裂为几个公国,波兰进入封建割据时期,达200年之久。瓦迪斯瓦夫一世1314~1333在位)统一大波兰、小波兰、库雅维,于1320年在克拉科夫加冕为波兰国王。卡西米尔三世大帝(1333年~1370年在位)又统一马佐夫舍,但是西波莫瑞和东波莫瑞还分别为勃兰登堡和条顿骑士团占领,西里西亚则被波希米亚王室占领。为抵抗条顿骑士团的侵略,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实行王朝联合(1385),立陶宛大公瓦迪斯瓦夫二世·亚盖洛为波兰国王。

(二)1410年波兰-立陶宛联军在格伦瓦尔德战役中给条顿骑士团以毁灭性打击,1466年收复东波莫瑞。克列瓦联盟统一波兰和立陶宛,两个独立的国家于一个君主的统治之下,而后来两国推举的君主都将会是同一个人,统治波兰两个世纪的雅盖洛王朝和统治立陶宛大公国约400多年的格迪米尼兹王朝的联合于1569年卢布林联合后更趋紧密。以格但斯克为中心的东波莫瑞的收复刺激波兰粮食的出口,贵族庄园纷纷建立劳役制庄园,从事商品粮食的生产,城镇出现手工工场。1505年议会通过宪法,规定未经议会同意时国王无权颁布法律,从而削弱王权,招致外来势力干预。面对莫斯科咄咄逼人的扩张势头时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议会在卢布林通过成立统一的波兰第一共和国的决议,首都从克拉科夫迁到华沙。塔戈维查联盟是由波兰和立陶宛的权贵在圣彼得堡于1792年4月27日建立的政治联盟,该联盟有俄罗斯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为后台,联盟反对由大瑟姆通过的五三宪法,尤其是其中限制贵族特权的条文。联盟条约由俄罗斯将军、亲王格里高利·亚历山德罗维奇·波将金的参谋长瓦西里·斯捷潘诺维奇·波波夫拟定,它在1792年5月14日于乌克兰小城塔戈维查宣布生效,四天后两支俄罗斯军队在没有宣战的情况下侵略波兰立陶宛联邦。在1792年波俄战争中塔戈维查联盟的军队击败忠于波兰立陶宛联邦、瑟姆和国王斯坦尼斯瓦夫·奥古斯特·波尼亚托夫斯基的军队,最终国王波尼亚托夫斯基正式加入联盟。他们的胜利最终促成第二次瓜分波兰,并为1795年的第三次也为对联邦的最后瓜分打好基础,这让至希望恢复原状、促成对五三宪法的推翻为结束的大部分联盟的合伙人大吃一惊。

(三)外号“targowiczanin”正是用来比喻该联盟的支持者,变为波兰政治的贬义词,类似于“愚蠢的卖国贼”,并一直用到现在。斯坦尼斯瓦夫·施切斯尼·波托茨基是联盟元帅(领导),被判以死刑,但是没被逮捕。在1794年9月29日通过对他的肖像处以绞刑来代替,在1795年他被叶卡捷琳娜大帝授予亚历山大·涅夫斯基帝国勋章和头衔general en chef。 其他贵族成员:弗兰西斯克·科萨弗里·布拉尼茨基在科希丘什科起义中被处以死刑,但没被逮捕,迁居到俄罗斯,在1819年逝世于比拉-彻科瓦;雷蒙·马钦·戈萨科夫斯基在1794年4月25日科希丘什科起义时在维尔纽斯被处以绞刑; 约瑟夫·卡齐米日·戈萨科夫斯基是主教,在1794年5月9日科希丘什科起义时在维尔纽斯被处以绞刑; 伊格纳奇·雅库布·马萨尔斯基是主教,在1794年6月28日科希丘什科起义时在华沙被处以绞刑;瑟维雷恩·雷乌斯基。来自于塔戈维查联盟条约: “共和国(联邦)的盟友,俄罗斯女皇陛下(叶卡捷琳娜大帝)的愿望仅仅是用她的军队还给共和国和波兰人一片自由,尤其是所有公民的安全与幸福。”塔戈维查联盟的建立者之一斯坦尼斯瓦夫·施切斯尼·波托茨基: “每一位真实的波兰人都不应该被普鲁士人和那些保皇主义的小帮派弄瞎双眼,可以确信的是只有俄罗斯才能救我们的祖国,否则我们的国家会被奴役。”在斯坦尼斯瓦夫·波尼亚托夫斯基退位和联邦灭亡后他说: “关于过去的波兰和波兰人,这个国家、这个国名和更多其他的在世界的历史中消失了,我现在永远是一位俄罗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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