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性,从业应当做好调查研究,避免涉罪
非法集资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性,从业应当做好调查研究,避免涉罪

代理了多起非法集资类刑事辩护案件,最大的感触就是这类案件办案差异性大,地域差异、个案差异以及阶段性差异。
第一地域差异性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颁布施行后,各地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虽然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幅度,但是此类案件的集资数量特别巨大,由此导致无法准确适用法律。比如按照规定集资数额达50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一些三四线城市,集资款数量与一线城市的集资款数量不属于同一量级,由此会导致各地对于集资款数额的认定有非常大的差异。
比如上海、北京等地,动不动集资款数量就数十亿、百亿甚至过千亿级别。但是在三四线城市可能远不会达到如此量级。
如此情形下,5000万元的与50亿元的量刑幅度如何从数量上进行统一适用量刑?这是现实。
第二个案差异大。此类案件中,常见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一个属于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二罪本身的量刑差异就大。除此之外,职位、作用、吸收金额以及退赃退赔都会影响定罪量刑。在个案中,如果任职行政、内勤类职能部门的经理,有可能不会定罪。而对于财务、业务部门的认定就较为严格。吸收对象不同也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比如集资的对象更多的是亲友的,与全部面向陌生群体又不一样。

第三阶段性差异大。此类案件属于群体性案件,不仅涉及金额大、地域广、人数多,主要是造成的危害性大。办案机关的追赃压力非常大。尤其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后,有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细化规定或者内部指导意见等,加大追缴力度。所以,在某些阶段能够积极退赃退赔的,可能获取更大的空间,比如不起诉或者不羁押等。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也难免会出现泥沙俱下,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比如挂单不区分、知情与否不审查以及挂名情况不考虑等。对于这些案件,根据自身的需要开展辩护,即使在同一个案件中,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存在无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开展辩护,包括自我辩解。
对于这种法定犯罪案件,更多的要审查初入社会的年轻群体的认知问题。前两天看到一则报道,在帮信罪案件中,90%以上的群体都是初犯、偶犯,而且年轻群体占比巨大。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果病入膏肓时才介入治疗,为时已晚。病在腠里时就要防范。对于大学生、初入社会的年轻群体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大学阶段要学习好法律基础,尤其是刑法中关于法定犯罪的罪名,一定要了解)。另外,就是增加防范的心理意识。不要想着躺着就能赚钱(帮信罪中,很多的人都是这种认识,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就能赚钱)。第三如果不掌握资本、金融知识,要加强学习。比如从事某些金融活动,从业的主体需要具备经营资质(比如私募等),避免入职的公司没有相应资质,让自己吃了瓜捞。
具体而言,以老年人为销售群体类、吸储/囤货返息类、电话催收债务/转让债权类、销售/拍卖期货/字画收藏品等,入职这些单位,应当有初步的调查分析,避免入职即犯罪。
对于网络技术人员,也一定要留意入职的单位是否在开展集资活动,如果搭建、维护运营的网站、客户端等存在债权转让、发布借款(融资)标的等情形的,务必考察清楚单位资质、资金是否回流/被某些特定人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