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脸识别第一案胜诉:我的脸我做主
不做人脸识别不能进小区?如今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不少物业公司也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最近天津一物业公司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方式,被住户起诉到法院,住户最终胜诉。专家认为:人脸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必须防止人脸识别被滥用。

住户拒绝强制刷脸进小区后告物业
顾某居住于天津市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该小区物业公司采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验证方式。
2021年8月2日至5日期间,顾某与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天津公司”)诚基经贸中心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要求删除其人脸信息,并向其提供无障碍出入小区的方式,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顾某的要求。
此后,顾某委托律师向城关天津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同样要求,后者签收律师函后,并未与顾某或其代理人联系。
2021年9月,顾某将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城关天津公司告上法庭。顾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删除他的人脸信息,停止对他人脸信息的处理,并出具删除完毕的书面证明;为其提供其他保证隐私权的便利出入方式;赔偿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6600元。
引出隐私权纠纷和个人信息保护争议
顾某称,被告拒绝删除其人脸识别信息、使用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违反了处理人脸信息需要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城关天津公司辩称,人脸识别信息采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洽理办公室、社区、街道办共同完成的工作,同时在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进行联网监控,并符合现在疫情管控要求,原告人脸信息只在门禁上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顾某并未提交被告对其信息存在泄露、篡改、丟失的相关证据,且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二审法院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的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出入小区的其他通行验证方式。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二审法院将案由纠正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主要举证责任就转变到物业公司一方。二审最终胜诉。
必须防止人脸识别被滥用
针对此案,法律专家认为:类似的侵权现象如今很普遍,主要是因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成本较低,以及个人的信息权利保护意识尚未养成等原因。
如今人脸识别技术从刷脸支付、门禁考勤、金融远程开卡到安防反恐、智慧社区,人脸识别技术在公众生活的应用场景中无处不在。而这些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对个人来说,后果也是难以想象的。

人脸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必须防止人脸识别被滥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同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也是此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败诉的法律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