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起诉:公司如何利用代位求偿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一定会有金钱交易,那就不可避免会出现贸易纠纷,倘若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为挽回自己损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对方的债权,请求对方债务人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摘要
第三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在2012年4月与被上诉人乙公司签订了《质押典当合同》,约定孙某以其持有的并公司90%股权向乙公司申请质押典当,当金为2000万元。2012年8月,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之后双方又签订了《租金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丙公司将租金收益权完整且无条件的以零售价格转让给丁公司,租金收益权转让后,丁公司授权丙公司继续代收取及催收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除非丁公司书面通知丙公司撤销授权。
上诉人甲公司在2012年9月与第三人丙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丙公司将其位于四川省某市的房产出租给甲公司,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在双方合同中详细写明该房产面积、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后因丙公司资金周转问题难以偿还债务,多家公司向法院起诉丙公司,所以法院拍卖了丙公司名下多出房产,从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房产完全变更其他业主所有。
甲公司承租丙公司房产后,因为房屋结构等问题导致甲公司有巨大损失,并且自2014年8月开始房产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他人,此时甲公司认为丙公司的此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已经没有必要再支付房租,乙公司作为丙公司债务人知晓此事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在应付丙公司的租金及违约金范围内代位清偿丙公司所欠乙公司债务,上诉人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故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乙公司是否有权提起代为权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以倘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代位诉讼时,需要符合如下几点: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倘若是通过非法途径,例如赌博、非法借贷等行为皆是不合法债权,所以也就无谓代为诉讼;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倘若债务人积极行使其权利,一直在催促第三人偿还,那么就不属于怠于行使,但需注意的是积极行使不可以仅仅是口头作为,必要时需要债务人提起诉讼,达到催要的目的。而且如果债务人尚有能力偿还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就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只有债务人既无能力偿还也不行使对第三人权利时,债权人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已到期是只第三人到了偿还日期却迟迟不履行义务,并且债务人明知该债务的存在也不向第三人讨要。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说债务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者工商赔偿金等,此类债务与其身份密切相关,即便是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也不可以代替债务人去向他人追要此类债权,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若债权人要提起代为诉讼,那么一定要注意时效和效力等问题。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也就是说当丁作为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次债务人甲时,丁队债务人丙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丙对甲的债权诉讼时效也中断,这样规定可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利。
当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效,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履行,不必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然后债务人再向债权人履行,这样规定避免了程序繁琐。并且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毕竟是因为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才导致债权人起诉,应当由其负责诉讼费。法院判决由次债务人承推债务后,次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债权人不得向债务人就同一债务追偿,因为判决生效之日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在本案中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所确认,故本案债权人工业典当公司对债务人忠心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向丙公司交付房款,因为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本案房屋所有权属于丁公司,一层丙公司所有外,其余房产的租金属丁公司,因而甲公司对丙公司不负有债务,双方既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乙公司所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就没有依据。但是由于甲公司从未向丁公司支付过租金,所支付的租金全部向丙公司支付,而丁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结,因而甲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应归丙公司所有。甲公司认为对丙公司不负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
当债权人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且债务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债务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为了防止权利被滥用,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行使该权,并且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清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
在商事活动中时常会出现债务人濒临破产重整,出现巨大的资金漏洞,此时债务人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资产,会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以极低价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迟迟不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那么当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其债权就无法得到有效实现,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而设立代位权,倘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上述行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合同违约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丙公司未履行租赁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的交付义务,房屋空调存在排放水问题,严重影响甲公司正常经营,以至于甲公司不得以自行修缮,并且在甲公司租赁期间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所以甲公司认为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若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甲公司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甲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是甲公司主张事实与其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未做证明,该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所以甲公司以丙公司违约为由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们作为广州法律人,希望以上见解对大家日后法院起诉有帮助,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欠款纠纷,多完善一点证据,就减少一点打官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