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档】罗翔老师、卢梭与《社会契约论》:简单介绍和讨论
古费拉克把住他的臂膀说道:
“你们注意。这是从前的石膏窑街,今天叫做让-雅克·卢梭街,因为在六十来年前,这里住过一家奇怪的人家,让-雅克和戴莱丝。他们隔不多久便生个孩子,一个接着一个。戴莱丝专管生,让-雅克专管放生。”
安灼拉责备古费拉克说:
“在让-雅克跟前不许乱说!这个人,我敬佩他。他固然遗弃了自己的孩子,可是他爱人民如子女。”
——雨果《悲惨世界》(1862)
人在自然和野蛮的状态中是平等的[…]但是这些彼此平等的兽人有一种比其他兽类优越的特性,这就是趋于完善的能力,即往前发展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就成了不平等的原因。因此,卢梭把不平等的产生看作一种进步。但是这种进步是对抗性的,它同时又是一种退步。[…]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同时前进一步。随着文明而产生的社会为自己所建立的一切机构,都转变为它们原来的目的的反面。[…]这样,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平等,但不是转变为没有语言的原始人的旧的自发的平等,而是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
——恩格斯《反杜林论》(1873)
这个错位(错位之三)现在以一种新的形式,向我们展现了它的全部广度。它不再与理论内部的某一要点有关。它不再是乙方的地位问题(错位之一),抑或在全部转让中的交易的地位问题(错位之二)。这一次的问题恰恰在于理论本身与实在的错位;理论第一次遭遇到存在着的社会团体。[…]真正的社会契约,现在的一个“合法的”社会契约,在其概念偷换的终点发现了一些现实事物,而恰恰就是这些现实事物的存在和它们无情的逻辑,早已被用来勾画《论不平等》了。如果错位之三现在指的是理论本身与实在的错位,那么它就再也不会是一个仅仅在理论上否定的问题了。否定只可能是某种实践上的否定:否定社会集团的存在,就要在实践上抑制它们的存在。
——阿尔都塞《论“社会契约”:错位种种》(1965)
既然自由本身是共同体根据契约赋予的,那么违反主权者的意志(准确的说,是违反公意的表达,也就是法律),就相当于宣称自己和公意不一致,从而处在共同体之外,也就丧失了这一自由。为了恢复这一自由,别无选择,只能迫使其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法律。只有服从法律,才有自由,这并不是说不服从法律就要剥夺你的自由,而是因为自由本身是法律(公意)规定的。
当罗伯斯庇尔按照布里索等人的出身,以“吉伦特派”来称呼他们的派别时,布里索认为这是一种侮辱:罗伯斯庇尔的意思是,布里索一派在根据出身搞宗派小团体,而卢梭认为小团体会威胁到公意,是专属于野心家的玩意。
全文见(别问我为什么不发在这,我也想):
https://zhuanlan.zhihu.com/p/656913966



我上面提到的,2020年初一位朋友为卢梭作的辩解:














补一下上面提到的参考资料:













(先发个第一部分试试看,后面待补充)


(第二部分)























(下面是第三部分和参考资料,第二部分最后再放。关于卢梭的生平和参考资料部分已更新完毕。)








最后是参考资料(这里的视频都来自B站,大家如果想看可以直接搜标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