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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经聪律师对“承揽合同”的解读

2023-08-25 17:34 作者:匡经聪  | 我要投稿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匡经聪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曾经还在北京公安派出所工作,现是律师事务所,团队部门主管律师,团队有从公安、检察院、法院出来的律师,团队专业性值得信赖。团队主做案件:刑事诉讼、劳动仲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诉讼、债权债务纠纷、股权设计、公司税筹规划等~法律咨询联系15611413344(微信)


承揽合同有三个特点,需要大家格外注意。

一.是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所以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但是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就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个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如果因为情势变更认为承揽合同继续将失去意义时,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这是对定作人的利益保护。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定作人应当赔偿。《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的相关法条规定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后总结:综上所述;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定做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因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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