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粘贴”用户协议的风险远不止“道歉三连”
最近“库洛抄袭用户协议”事件,又把一个业内的“积习”抖了出来——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的“复制粘贴”。抛开用户协议的著作权层面是否有独创性不谈,还是那句话:抄的时候,要知道每条是不是适合你,另外,抄的时候记得剔除友商的公司名称。
在大部分发行地区,除非遇到未成年人退款或者涉赌游戏退款,一般用户有无条件退款权利的只有中国台湾、韩国和欧洲地区,即所谓的“品鉴期无条件退款”,而其中,欧洲地区的14日退款权又并非绝对,故目前可见的大部分用户协议里,都是“您知晓该权利并同意放弃该权利”——大家似乎觉得,欧洲人也忒傻了,这么大的法律漏洞都不知道堵上——但实际上,这么写其实没啥卵用。
举个栗子:
2018年,任天堂欧洲因“不支持预购游戏退款”遭到了挪威消费者委员会的问询。彼时的任天堂eShop的条款颇具地表最强风范,明确表示一经出售概不退款,所有预购游戏都是“一锤子买卖”(All sales are final)。它还在玩家预购游戏时出了个弹窗,要求玩家同意放弃撤销权——拒绝?那别买了。
这波操作基本是跟法律反着来的。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与挪威《撤销权法》都规定,预购游戏在实际发售前,应当允许玩家随时、轻松地取消购买。说白了,这游戏是跳票还是暴雷啥的都不清楚呢,法律愿意给消费者提供“一键跑单”的后悔药。
第一轮:
根据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第16(m)条,如果数字内容是在消费者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的,并且消费者承认他的同意意味着他因此丧失了撤销权,则消费者不再享有撤销权。本案中,任天堂便以该条为由主张,游戏的提供在玩家“付款”时就已经开始了,因为即使是预购,玩家在付款后也可以“预载”游戏。
但挪威消费者委员会指出,第16(m)条的例外仅适用于“已使用”(performance has begun)的数字内容,而不包括预约(pre-order)和预购(pre-purchase)游戏(以下统称“预购游戏”)。换句话说,消费者委员会认为,“付款”或“预载”都不等于“使用”。只要玩家没有实际体验游戏内容,那么就不能使其放弃撤销权。(不过,玩多久才算“使用”?这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双方的争议在于“使用的时点”判断。消费者委员会认为是“实际玩游戏的时候”,任天堂则认为是“为游戏付费的时候”。该案经由挪威消费者委员会转至德国消费者组织联合会在德国法兰克福地区法院提起(任天堂欧洲总部所在地),一审法院支持了任天堂的主张,消保组织遂提起上诉。
2021年,在历经三年的漫长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任天堂欧洲败诉。判决指出,任天堂欧洲应当停止要求玩家就预购游戏弃权的做法,否则公司将面临单次最高250,000欧元的罚款或总经理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第二轮:
判决作出后,任天堂确实改了,但还耍了个小心思:将撤回权不动声色地拆成了“自愿权利”(voluntary right)和“法定权利”(statutory right)两部分。
表面上,任天堂的“自愿权利”约定,预购游戏将在“游戏发售前的倒数第7天”扣款,玩家在此之前可以轻松取消预购。不过实质上,虽然扣款后任天堂同样保证玩家退款的“法定权利”,但这一权利压根没说具体内容,只是被轻描淡写地提了一句“自愿权利不会影响您的法定权利”。因此,虽然任天堂目前的用户协议实质上是保障了玩家的撤销权,甚至“在扣款前为消费者提供更方便的撤销途径”,但对于不清楚法律规定的普通玩家来说,大概率会理解成“最晚只能在扣款前退款”,并在懒癌健忘症新的祭品等诸多因素的叠加作用下错过14天期限,最终吃灰。
此外,与任天堂同一批被挪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盯上的还有Valve (Steam)、Sony (PlayStation Store) 和 Electronic Arts (Origin) ,原因是这些平台“缺乏通知”——它们没有在购买游戏时告知玩家撤销权将失效,但却以此为由拒绝退款。
大致梳理一下,我们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欧盟消费者原则上有14天的无条件退款期,即使是数字内容(购买游戏、虚拟道具)也是如此;
(2)预购游戏,撤销权不得放弃,均应遵循欧盟的14天退款要求;
(2)非预购游戏,撤销权可以放弃,但需要严格满足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中的各项具体规定;
(3)让消费者弃权的最基本条件是告知权利+明示放弃
顺带一提,消费者的撤销权是强制性的,只有法定例外能作为豁免,而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加以排除或限制。对于不同体量的公司来说,或许可以在“是否需要努力满足法定豁免要件,以试图排除部分撤销权”上做文章,但如果直接不写撤销权,要被欧盟各国的消保组织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