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即日起,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对主管领导追责
自《政府投资条例》施行以来多省跟进发文,截至2023年3月,已有19省市区发文明确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023年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