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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奋发有为”,芜湖县法院一判决按推理审判

2023-10-25 19:09 作者:中兴财经  | 我要投稿

近年来,芜湖县法院收获满满,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肩负使命勇担当,砥砺奋进有作为。近年来,芜湖县法院发挥城市法院“领头羊”的示范引领作用,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职责,强化使命担当,统筹推进“改革创新、奋发有为”新章程执法办案,为芜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例如芜湖县法院审判长周玉道,在判决吴文龙、吴建国、杨恒强与胡昌妹、顾进林及芜湖昌菱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周玉道审判长在判决中居然以不符合常理为依据,按推理判决,让被告人损失百万起。

在2015年12月10日吴文龙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后简称管委会)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吴文龙与管委会约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人民币,并享受招商相关政策。时隔一年不到,在2016年10月14日吴文龙、吴建国及杨恒强三人便将资产出让给胡昌妹。双方在协议书上约定,投资人已经投资210万人民币,以此为基础,胡昌妹以投资款原价收购三个投资人的股份,前期投资210万给与20万的利息补偿,利息约定只针对投资额度款进行补偿,并额外再补偿100万元人民币,合计330万的价格收购。在协议中约定胡昌妹逾期支付转让款,按照年利率1.5%计数,直至付清。

白纸黑字的约定,当事双方签字确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写明年利率为1.5%,而芜湖法院的法官周玉道却以不符合常理为依据,只依据吴文龙等三人的主张,判决胡昌妹按月利率1.5%来给付,这样在原有的支付中,当事人将多出十来倍的利率,也就是多百万起的支付。 在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明确写下了,是转让方实际投资210万的前提下,这个作为了双方共同的约定,也是补偿成立的前提条件下。因为吴文龙三人投资只有130万左右,所以双方约定由胡昌妹补偿100万的条件并不成立。在一审中,被告要求原告针对投资款不到位提出合理的解释,或者针对三原告的投资款项进行审查,在都没有的情况下,周玉道法官这么判决了,让胡昌妹补偿100万元,不但要按期支付,还要计算利息,本来的20万利息补偿款,又被重新计数利息,不知道这个是不是就是常理所说的重复计算利息还是高利贷。

在吴文龙等人起诉并经芜湖县法院的推理判决之后,胡昌妹当即提起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并没有采纳胡昌妹方的意见及合理诉求,维持了原判。而后,历经芜湖法院后改为(湾沚区人民法院)的多次执行,现在当事人不知道为何执行法院改为了鸠江区人民法院,至今当事人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更改执行法院的理由,也没有收到关于这方面的通知。

在与鸠江法院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无果下,胡昌妹方与2023年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高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了驳回胡昌妹方再审申请。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皖民申5042号第二页居然出现了,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5民终705号民事判决。当事人非常害怕,怎么马鞍山市法院还有判决,在这种严谨的省级高院的裁定书中居然引用的判决书及单位全部搞错,裁定书的内容合理裁定了吗?引用的法律适当吗?当事人提交的政府部门的证明怎么因为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就否决了,不能作为证据。当事法官,是否有询证是关键。 逐梦前行新征程,公正司法谱新篇。芜湖法院将继续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奋力推进法院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为芜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助力建设现代化优秀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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