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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二次使秦考

2023-07-29 00:02 作者:长沙桓王孙策  | 我要投稿

“使秦”是韩非政治活动中很重要的方面,前人多认为韩非生平中仅一次出使秦国——也就是他客死秦国之行。这种看法是值得讨论的。综合《本传》以及《史记》、《战国策》、《韩非子》等材料,可以考证出韩非曾两度出使秦国。第一次在公元前237年,李斯说秦王“先取韩以恐他国”,秦王使其谋虑下韩之策,韩王安深以为患,于是派韩非使秦以图“存韩”;第二次在公元前233年,即《本传》所载“秦因急攻韩。韩王始不用非,及急,乃遣非使秦”,入秦后与秦廷重臣李斯、姚贾等有过激烈的斗争,终遇害。韩非两次使秦的目的都是为了救亡图存,这一点对于理解其爱国思想与人格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 韩非的政治活动,见于史料的并不多。《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以下简称《本传》)所载除他屡上韩王书外,最为完整的便要算是出使秦国的经历了。因此,韩非的“使秦”是研究其政治活动时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韩非生平事迹的辨析,同时也关系到对韩非人格与思想的评价。然而,直至现在,此问题依然未能很好地解决。研究者多根据《本传》的记载,认为韩非生平中仅一次出使秦国,也就是他客死秦国之行。这种误解使得一些本需仔细辨析的历史事件被简单化了。其实,韩非生平中曾两度出使秦国,第一次在公元前237年,第二次在公元前233年。我们需要就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以理清有关韩非使秦活动中的一些疑惑乃至误解。 一 “谋弱秦”与韩非的初次使秦 先来看《本传》中有关韩非使秦的记载: 人或传其书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韩非之所著书也。”秦因急攻韩。韩王始不用非,及急,乃遣非使秦。秦王悦之,未信用。李斯、姚贾害之,毁之曰:“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遗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秦王以为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遗非药,使自杀。韩非欲自陈,不得见。秦王后悔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 因为《本传》所载韩非使秦仅此一次,且记之甚详,故历来学者在谈及韩非使秦的经历时只是指这一次。偶有不同于常者,却又因为太过简略而少有人注意。事实上,《本传》所载只是韩非的最后一次使秦(即始皇十四年,前233年,详本文第二部分)。如果综合《本传》以及《史记》之《秦始皇本纪》《韩世家》《六国年表》《李斯列传》,《韩非子·存韩》与《初见秦》等材料,还可以考证出韩非的另一次使秦活动,这里将其称作“初次使秦”。 首先来分析《秦始皇本纪》中的一段文字: 大索,逐客。李斯上书说,乃止逐客令。李斯因说秦王,请先取韩以恐他国,于是使斯下韩。韩王患之,与韩非谋弱秦。大梁人尉缭来,说秦王曰……卒用其计谋。而李斯用事。 据《六国年表》秦栏:始皇十年,“相国吕不韦免……大索。”《李斯列传》:“会韩人郑国来间秦,以作注溉渠,已而觉。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曰:‘诸侯人来使秦者,大抵为其主游间于秦耳,请一切逐客。’李斯议亦在逐中。斯乃上书曰:‘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张守节《正义》确定上书时间“在始皇十年。”据上,秦“大索逐客”与李斯上书在始皇十年(前237年)。李斯所上书即《谏逐客书》。上面这段话有两处文字容易被人忽视: 第一,“李斯因说秦王”之“因”。从文意与语法来分析,此处的“因”字表示时间的先后承接,相当于现在的“于是”之意,与《战国策·齐策四》“以责赐诸民,因烧其券”的用法一致。这是指李斯说秦王止逐客令后,遂趁此机会,又说其“先取韩以恐他国”,这两件事应当前后相连,否则,“因”字便失去了承接的意义。上引《秦始皇本纪》中的一段文字之前,所述乃始皇十年事,引文后又接始皇十一年事,中间所省略的部分是插叙有关大梁人尉缭的事迹。故可以肯定,李斯“因说秦王”之事正在他谏逐客之后,时当始皇十年。 第二,“于是使斯下韩”之“下”。有学者将“下”字解释成“去、到、出使”之意,因此有了“李斯请求取韩,而秦派李斯出使韩国”的说法。其实,“下”在这里为“攻陷、攻克、降服”。其用法与《战国策·齐策六》“将军攻狄,不能下也”、“燕攻齐,取七十余城,唯莒、即墨不下”等大致相同。《史记·项羽本纪》:“广陵人召平于是为陈王循广陵,未能下。”张守节《正义》:“以兵服之曰下。”同样,“下韩”之意也应作如此解释。上文明言“李斯因说秦王,请先取韩以恐他国。”取即攻取。因此,此处“下韩”当为攻取韩国。“某下某”这种用法在《吕氏春秋》中可得印证。《介立篇》云:“郑人之下也,庄之暴郢也,秦人之围长平也,韩、荆、赵,此三国者之将帅贵人皆多骄矣,其士卒众庶皆多壮矣,因相暴以相杀。”将“下”与“暴、围”并列,则“郑人下”意即“郑人攻下韩之”。这与“使斯下韩”之用法大体一致。所不同者在于,“使斯下韩”是说让李斯谋虑下韩之策,并非已攻陷韩国。周策纵先生说:“此所谓‘下韩’,义当为谋征韩使降伏。”赵逵夫先生亦说:“此言‘下韩’,意谓欲攻而下之,非谓即已攻灭。”说皆极是。《韩非子·存韩》中韩非上秦王书有“臣窃闻贵臣之计,举兵将伐韩”,正是对“下韩”的最好注释。李斯谋虑下韩之事在《李斯列传》中亦有透露:“秦王乃除逐客令,复李斯官,卒用其计谋。”“计谋”,即指《本传》中所说的“先取韩以恐他国”,不过没有明说罢了。这方与下文“韩王患之”意义一致。若不是李斯谋虑下韩之策,而只是出使韩国,韩王又如何会“患之”呢? 辨明了以上两点后,“韩王患之,与韩非谋弱秦”这句话就显得意味深长了。我以为,这实际上是韩非初次使秦的政治背景与直接原因。韩非初次使秦,现所能见到的文献资料为《韩非子·存韩》一文,因为以前的学者对韩非使秦的事迹认识不清,多将此文作时定在秦始皇十四年(前233年),这是不合史实的,有必要予以澄清。《存韩》一文很有意思。文章共分为三部分:“韩非上秦王政书”、“李斯上秦王政书”与“李斯上韩王安书”,所谓“存韩”只能概括全文三分之一的内容。由文中记录之辞“秦遂遣斯使韩”、“李斯往诏韩王,未得见,因上书曰”以及李斯上秦王书自称“臣斯”等句,可知后两章上书作者为李斯。至于前一章上书,“李斯上秦王政书”云:“诏以韩客之所上书,书言韩之未可举,下臣斯,臣斯甚以为不然……非之来也,未必不以其能存韩也,为重于韩也……夫秦韩之交亲,则非重矣,此自便之计也。”其中明言“韩客”即韩非,故可肯定为韩非上秦王政书。现在的问题在于对该文作时的判定上。如果其作时早于前233年,那么它就不是韩非该年使秦时的上书,自然,韩非生平中仅一次使秦的说法也就不攻自破了。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能认定此文的作时,则韩非初次使秦的时间也就可以确定了。本文之所以将此文作时定在前233年,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将其与《本传》的有关记载合而读之,相互比附,认为《本传》李斯、姚贾诋毁韩非之语“非终为韩不为秦”,与“李斯上秦王政书”的论旨相符合,从而推断“韩非上秦王政书”为始皇十四年作,这显然是一个误会,它掩盖了韩非生平中的一些重大事件,包括他的初次使秦。我们需要对此作一分析。 《本传》载李斯、姚贾语:“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而“李斯上秦王政书”则云:“非之来也,未必不以其能存韩也,为重于韩也。辩说属辞,饰非诈谋,以钓利于秦,而以韩利陛下。夫秦、韩之交亲,则非重,此自便之计也。”前者强调“终为韩不为秦”,而后者则说韩非欲求重于韩而谋“自便之计”,这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绝不可混而为一。所以,由《本传》而比附“韩非上秦王政书”的作时,其方法是不正确的。此其一。 《存韩》中“韩非上秦王政书”,开篇即云:“韩事秦三十余年,出则为蔽,入则为 荐。”关于“韩事秦”一语之所指即韩王二十三年(前273年)之事。据《史记·韩世家》载,王二十三年,赵、魏合攻韩华阳,秦使穰侯救之,“败赵、魏于华阳之下。”从此时起,韩国为形势所迫,进一步依附秦国,故而此处说“事秦”。如果此文作于前233年,则上距前273年已是整整四十年,又怎么能说是“三十余年”呢?故知其不作于前233年。此其二。 “韩非上秦王政书”云:“夫赵氏聚士卒,养从徒……欲西面行其意,非一日之计也。”又云:“且赵与诸侯阴谋久矣。”“李斯上秦王政书”亦云:“秦与赵为难……荆人不动,魏不足患也,则诸侯可蚕食而尽,赵氏可得与敌矣。”“李斯上韩王安书”说得更明白:“秦王饮食不甘,游观不乐,意专在图赵。”从中可以看出秦、赵关系剑拔弩张,一触即发。而秦自从围邯郸后(秦昭王五十年,前257年),直到始皇十一年才伐赵。回到前引《秦始皇本纪》“大索,逐客”上来。引文后所接为:“十一年,王翦、桓、杨端和攻邺,取九城。”《六国年表》于此年赵栏中载:“秦拔我典、邺,取九城。”此前除始皇元年(前246年)秦拔赵之晋阳外,并无大规模战事,而此后则大战不断。从大的社会背景来分析,李斯、韩非所说的形势正是始皇十年秦欲伐赵的情形。可以肯定,这三篇上书当产生在此时。此其三。 再看《存韩》所收三篇上书的关系。“韩非上秦王政书”中说:“今窃闻贵臣之计,举兵将伐韩。”前已辨明,所谓“贵臣之计”说的是李斯等人准备攻韩的计谋。韩非为了保存韩国,避免秦伐韩之举,故劝秦王“从韩而伐赵”。“从”即“合纵”,这是韩非保国的策略。后秦王将此书转给李斯,于是李斯上书驳议韩非之策,而建议秦王召见韩王,“因内其身而勿遣,稍召其社稷之臣,以与韩人为市,则韩可深割也。”秦王听其计,“遣李斯使韩”。李斯到韩国后,“往诏韩王,未得见”,因上书说韩王安赴秦与秦王会晤。将此事与前引《秦始皇本纪》《李斯列传》等记载结合起来,便会看到一个完整的历史事件:李斯在说秦王“先取韩以恐他国”后,秦王“卒用其计谋”,使李斯谋虑下韩之策。韩王安深以为患,于是和韩非“谋弱秦”,商量自救之法。“弱秦”之谋的全部内容到底有哪些,今已不可得知,但将韩非使秦作为其计划的重要一项,却是毋容置疑的。从时间来说,韩非此次入秦在前237年,上距韩王二十三年(前273年)秦救韩之事三十六、七年,这与“韩非上书秦王政书”所云“韩事秦三十余年”正相吻合。此其四。 《韩非子·初见秦》一文之收录亦可成为初次使秦的一个旁证。《初见秦》的真伪自北宋时已有人怀疑,其后或否定,或赞同,众说纷纭。今人刘汝霖先生在其《〈韩非子·初见秦篇〉作者考》中,详列多条证据证明该文非韩非之作,最能服人。现在看来,尽管此文真正的作者尚难确定,但它不出于韩非之手这一点却是可信的。《韩非子》以之为全书之首,显系误收,这无疑是当时编集者的失考。但是,证明它不是韩非所作,并不意味着全部否定它的价值。相反,它被收录到《韩非子》中,至少表明了早期编集者对于韩非生平事迹——尤其是使秦活动——的认识,因而成为我们探究此问题的又一佐证。 关于《韩非子》的编集与成书过程,我认为在司马迁撰写《本传》时已基本完成(不过当时尚未以“韩子”称之)。而《初见秦》与《存韩》等明显带有秦廷档案性质的文书被编入本书,是在汉初至武帝建元元年之间由研习韩非学说、且能够接触到汉代宫廷内府文书的人完成的。从时间上看,距离韩非去世已数十年,编集者尽管对韩非的生平事迹有大致的了解,但对于一些具体的作品已很难分清了,所以才会将《初见秦》这样的文章收入。 而之所以将这些档案文书列在全书之首,则很有些“以史实为序”的意味。刘汝霖先生指出:“汉人搜求遗书,以多为贵,得记载著书人事迹资料,往往采入而置篇首,如《公孙龙子》首篇之《迹府》,《韩非子》首二篇之《初见秦》《存韩》是也,《商君书》之首篇《更法》,亦此例也。”其言极有见地。郑良树先生也说:《韩非子》作为一部韩集,编纂者使用过一番苦心的;《存韩》就是一个佳证。它能被编入韩集,并且将李斯的批语及上韩王书一起附在《存韩》之后,除表示编纂者“来路不简单”之外,也表示他有意将此文作为韩非生平事迹的史料,列在书前。至于《初见秦》,用意大概也是如此,以为是韩非第一次见秦始皇时所写的奏书,可作生平史料看待,所以列在书前,可惜它是一篇伪作,是编纂者的败笔了。 是否为“败笔”暂且不论,但其所谓“可作生平史料看待,所以列在书前”,与刘汝霖却是一致的。可以说,编集者正是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交待韩非的政治活动,“初见秦”就反映了他们对于使秦问题的基本看法。由《战国策·秦策一·张仪说秦王曰章》可知,篇题“初见秦”三字,并非该文固有,而是后人所加,意即初次求见秦王,但问题是,编集者为什么会将这篇文章定名为“初见秦”呢?原因其实很简单。所谓“初见秦”,自然是相对于“再见秦”而言的,汉初整理编纂韩非著作的人,对于韩非的生平事迹当知晓大致情况,包括其两次使秦的经历,因此,编集者所加的“初见秦”三字,便包含了他们对于韩非两次使秦的认识:既点明“见秦”之意,同时又暗含了后来的“再见秦”——这便是篇题深意之所在。不过由于时间的推移,编集者已经不能判定作品的真伪,所以未能细加甄别而误收了上书的内容。从这层意义上说,真正的“初见秦”,应当是《存韩》中的“韩非上秦王政书”。而韩非“再见秦”时所上秦王书,除收录在《韩非子》中的《爱臣》外,其他已很难确定了(这一点后文还将论及)。 还有一个方面亦需说明。《本传》云:“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韩非之所著书也。’”这似乎是说秦王此前未曾见过韩非。其实,秦王此时的嗟叹与四年前韩非的初次使秦并不矛盾。韩非首次入秦,其所负重任是破李斯下韩之谋以存国,并非游说取合于秦王,因此秦王不见其著述十分正常;及至后来读到其书才嗟叹不已。另外,李斯的回答也值得留意,“此韩非之所著书”,仅言姓名而没有任何背景材料的介绍,正可明秦王政已知韩非为谁,所不知者,仅其著述而已。 二 再次使秦与韩非之死 前已指出,《本传》所载实际上是韩非的第二次使秦,《本传》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记载。不过,其中也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辨析:一,再次使秦的时间;二,韩非遇害的原因。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史记·韩世家》云:“王安五年,秦攻韩,韩急,使韩非使秦,秦留非,因杀之。”韩王安五年为前234年。而《秦始皇本纪》则云:“(始皇)十四年,韩非使秦,秦用李斯谋,留非,非死云阳。”《六国年表》秦栏亦载:“韩使非来,我杀非。”始皇十四年为韩王安六年(前233年)。这里,《秦始皇本纪》《六国年表》所载韩非使秦与《韩世家》相差一年。何者为是,学者们理解各不相同。王先慎赞同《纪》《表》之说: 《史记·秦本记》《六国表》并以韩非使秦在始皇十四年,《韩世家》属之王安五年。案:秦攻韩,《纪》《表》未书。始皇十年用兵于赵,十四年定平阳、武城、宜安,而后从事于韩。则非之使秦当在韩王安六年,《纪》《表》为是。吴师道以非为韩王安五年使秦,据《世家》言之。不知作五年者,史驳文也。 陈启天先生则认为,韩非使秦与其被害不在同一年,他说:《世家》就非使秦之年言,故说韩王安五年,而连带记其见害。《纪》《表》就非见害之年言,而连带记其使秦,故若为驳文也。《策》吴注说:“始皇十三年上书,次年见杀。”亦依非使秦与见害之年不同而分,极是。 按:吴师道《战国策校注补正》所说:“始皇十三年上书,次年见杀”,并无证据,仅是臆测而已。陈氏以为《世家》与《纪》《表》均存在“连类而及”的问题,恐不可从。钱穆先生则云:《韩世家》非使秦在王安五年,《始皇纪》《年表》皆在十四年,即王安六年。疑非以王安五年十月后至秦,史公据秦纪则在翌年也。 此说能够解决《世家》与《纪》《表》之间的矛盾,故其后有从之者,认为依钱氏说,则“《韩世家》与《纪》《表》所载得并行而不悖也。”但此处又有一问题。《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正义》:“秦以建亥之月为正,故其年始用十月而朝贺。”可见,秦是在统一天下后方改正为建亥之月,始皇十四年时尚未用秦正。因此,此说依然值得讨论。其实。钱氏此论也只是其推测而已。他在考证韩非年龄时明说:“其使秦在韩王安五年,翌年见杀。”便又与陈启天说同。比较诸说,王先慎所说很有道理,且《纪》《表》均载韩非使秦与被杀在始皇十四年,则应以为是。很可能《世家》所载“王安五年”为“史驳文”,当作“王安六年”。也就是说,韩非之使秦及被害在前233年。 再来看韩非的死因。 司马迁在《本传》中交待死因说:“秦王悦之,未信用。李斯、姚贾害之,毁之曰:……秦王以为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遗非药,使自杀。”按照太史公的看法,韩非是被李斯、姚贾谮害而死的,尤其是李斯,更是有着主要的干系。东汉人王充接受并发展了这一观点,他在《论衡·祸虚篇》中说:“李斯妒同才,幽杀韩非。”将原因直接归到李斯的“妒才”上。此说影响广泛,如司马光《资治通鉴》谓:“(秦)王闻其贤,欲观之。非为韩使于秦,因上书说王曰……王悦之,未信用。李斯嫉之。”直到20世纪初,陈千钧先生还认为韩非死因之一即是“李斯之妒才”。这种情况在钱穆先生的《先秦诸子系年》中才有所改变。他质疑说:“史称李斯谮杀非,此自政论之不合,斯之为秦谋者如此,未见即为谮。”从国家利益和政治因素去分析问题,而并没有以“妒才”简单了结——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后来王举忠先生《李斯杀韩非原因考辨》、邓廷爵先生《关于〈韩非子·初见秦〉的作者与韩非之死》等文章就是对这种思路的进一步发展,的确,倘若真如《本传》所说“李斯、姚贾害之”,则李斯又何必在秦王面前说“此韩非之所著书”呢?因为二人同学时李斯“自以为不如非”。自知不及而推荐,正所谓“自遗患也”;既知为患却还要举荐,最终又因妒才而谮杀,这个矛盾无法解释。 其实,李斯、姚贾诋毁韩非,最终将其杀害,并非是“妒才”,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原因。钱氏所说“政论之不合”应该包括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两方面。从国家利益讲,根据《秦始皇本纪》记载,自从始皇十年大梁人尉缭游说秦王用财物贿赂士人后,始皇“卒用其计谋”,士能为秦用则用之,不能用则杀之,这已成为秦国的一贯的大政方针,因此,韩非“终为韩而不为秦”便已注定了他的悲剧。至于个人利益,则更是韩非的直接死因。郑良树先生在谈到“韩非之死”时,说到韩非入秦后两件“大干特干”的事情,一是“诱使秦国放弃远交近攻的政策”,二是“阻止秦国破坏山东各国的纵约。” 其实,第一件实为韩非初次使秦时所为,第二件才是其再次使秦时的政治活动。尽管郑先生未区分清韩非的两次入秦,但他所说韩非在秦的政治谋略,却是十分正确的。为了阻止秦国破坏山东各国的纵约,韩非与李斯、姚贾进行了激烈的政治斗争,其具体策略便是离间秦国君臣的关系。这就直接威胁到了李斯等人的切身利益,从而使他们不得不采取杀害韩非的办法来保全自身。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富民强,尽管商君身死为戮,但其法治思想却在秦国延续下来。因此,秦始皇所欣赏韩非的,更多的是他主张的“君人之术”。“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其意盖在于此。可以想见,韩非再次入秦后,为了达到他离间救国的目的,与秦王所讨论的就不单是如何变法图强、贯彻法治思想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如何实行帝王之术,以术与势来统驭其臣下,防止人臣危主的问题。这一点,可以从《韩非子·爱臣》篇得到证明。 《爱臣》是韩非第二次入秦后上秦王书中很有代表性的一文。关于本文的真伪,容肇祖先生将其列为“未定为谁作的篇章而姑俟续考者”,但其所列“文体、语气、思想”三条证据均被潘重规先生所否定。目前可以肯定此文为韩非之作,问题的焦点在于作时的判定上。一种观点认为,本文为韩非早期上韩王书。如梁启超先生说:“盖非早年上韩王之书,多对于时事发言。”其后,陈启天、陈奇猷、梁启雄、郑良树等先生都赞同此说。不过,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爱臣》所论的“时事”于韩于秦,并无差别,都可以讲得通,由此并不能断为早年上韩王书;至于认为韩非不会开罪于李斯、姚贾等人,则是将韩非与他们的斗争平淡化了,也没有认识到韩非再次使秦依然欲存韩国的良苦用心。值得注意的倒是郑良树先生的观点,他从本篇所受孟子的影响来判定其作时: 本篇有一段话: 臣闻:千乘之君无备,必有百乘之臣在其侧,以徙其民而倾其国;万乘之君无备,必有千乘之家在其侧,以徙其威而倾其国。 正如容肇祖所说的,这段话明显的是受到《孟子》“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的影响,无论是取义和用词,都逃不开孟子的影子。因此,笔者认为本篇应当和《六反》相同的,都是韩非青年的作品。《六反》一文,周勋初先生以其对曾参作正面评价而定为早年之作,这是不错的。但《爱臣》的情况却又有所不同。“臣闻”几句话尽管与《孟子·梁惠王上》所言很相近,可是并不能由此断言它是受了孟子思想的影响,因为这些话所针对的只是君主与人臣的斗争,在谈论君主统治时大家都可以说,并不是孟子独有的思想;况且韩非在表述是用“臣闻”的语气,则或许它还是当时的俗语。所以,不能说本篇受到了孟子的影响而定为韩非早期之作。 我们认为,《爱臣》应当是韩非再次使秦时的上秦王政书。王先慎说:“秦御臣民至严峻,此法制已然者,非之言此特以中其意。”陈千钧亦以篇首“爱臣太亲,大臣太贵”系指李斯、姚贾,而断为韩非上秦王书,其说确为灼见。《爱臣》开篇即云:“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其语显然有所指向。尤其是“臣闻千乘之君无备,必有百乘之臣在其侧,以徙其民而倾其国;万乘之君无备,必有千乘之家在其侧,以徙其威而倾其国。”一段,在李斯、姚贾等人已渐用事且地位日渐显赫之时,这样的话语对其有多么大的威胁,自然不难想象。至于文中所说:“是故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害也,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将相之营主而隆家,此君人者所外也。”更是惊人心魄。而韩非所说“故人臣处国无私朝,居军无私交,其府库不得私贷于家,此明君之所以禁其邪”一句,尤值得留意。韩非为何要进《爱臣》之言?他又为何将予头指向秦廷重臣?这是有其深刻用意的。《战国策·秦策五》记载了韩非与姚贾的一次斗争,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 四国为一,将以攻秦……姚贾对曰:“贾愿出使四国,必绝其谋而安其兵。”乃资车百乘、金千斤,衣以其衣冠,带以其剑。姚贾辞行,绝其谋,止其兵,与之为交以报秦。秦王大悦,封贾千户,以为上卿。韩非短之曰:“贾以珍珠重宝南使荆、吴,北使燕、代三年,四国之交未必合也,而珍珠重宝尽于内,是贾以王之权、国之宝、外自交于诸侯,愿王察之。” 姚贾则在自我辨解中说:“今贾忠王而王不知也。贾不归四国,尚焉之?使贾不忠于君,四国之王尚焉用贾之身?……今王听谗,则无忠臣矣。”又说:“故可以存社稷者,虽有外诽者不听;虽有高世之名,无咫尺之功者不赏。是以群臣莫敢以虚愿望于上。”秦王听从了他的辨解之言,“乃复使姚贾而诛韩非。”韩非诋毁姚贾说“是贾以王之权,国之宝,外自交于诸侯”,将此与《爱臣》所说“人臣处国无私朝,居军无私交,其府库不得私贷于家”相对比,辞虽相反,但其用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韩非之所以毁姚贾,诚如陈千钧所言:“欲遂其存韩之实,不惜与秦庭诸臣为敌”,是有着良苦用心的。韩非第二次使秦时与李斯的斗争虽不见明确记载,但根据《本传》《爱臣》等文献,参以韩非与姚贾的斗争,可以想见也应是很激烈的,故而才有“李斯使人遗非药,使自杀”的事。 李斯之荐非,是冀其有用于秦;及其入秦,李斯才发现韩非心中的“存韩”之志,与初次使秦并无二致。更严重的是,韩非为存韩而以危言离间秦之君臣关系。这才使李斯、姚贾等人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乘秦王“未信用”之际进言而囚杀之。其所谓“非终为韩不为秦”,确是一语中的。韩非之死,固与李斯有关,但决非“妒才”可以概括得了的。 总之,考察韩非的两次使秦,对于我们深入理解韩非的爱国思想与人格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韩非生活的时代,韩国已从强盛走向衰微,外遭强敌,内积羸弱;又兼君主无能、政治衰败,其国运之式微已为人所共见。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宗室之后——“诸公子”——的韩非,对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充满了深广的忧患。他目睹国家的日渐削弱,屡次上书以谏韩王,却并不见用,只能是将自己的政治理想与满腔激愤融进著述之中。而在国家危亡之际,他毅然为“存韩”而两度出使秦国。尤其是再次使秦,尽管身处险境,却为了救亡图存,不惜与秦廷的权臣作斗争,其爱国之心与不畏牺牲之精神令人称颂,而其结局更使人愍惜!倘若仅仅因为羼入《韩非子》的《初见秦》一文,就指斥韩非“为秦画谋,而首欲覆其宗国,以售其言,罪固不容于死矣,乌足愍哉”,则不仅是误读史料,也未免过于草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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