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一篇知识产权法学文献的一些思考
前言:本人第一次写法学相关的文章,此前对这方面也缺少研究,请读者见谅。

原神抄袭塞尔达!
这句互联网经典名言以及围绕它的争论,是盗版、抄袭、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诸多问题的缩影。不仅如此,在学术界知识产权也是争论颇多的一个领域。在知网搜索知识产权为主题的文章,就可以看见不少批判性的文章。

其中《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指出了21世纪前10年国内的一个奇怪现象:司法者和立法者在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方面相互矛盾,“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者选择功利主义,而司法者执着于自然权观念”。
这里的 “自然权”和“功利主义”两个词需要解释一下:
“自然权”全称劳动自然权学说,来自洛克。上帝将整个世界赐予人类,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继而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所有权。当其将劳动添加自然物上,人便获得该物的所有权。洛克的劳动学说有着深厚的自然法思想渊源,其威力来源于人们直觉性的接受和遵从。此学说最初所描述的财产客体是有形财产。但是,“在大脑劳动的产物等同于双手的劳动成果”的观念下,后来的学者将它应用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论证上,认为劳动者对其付出劳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享有当然的支配权。
“功利主义”主要源自休谟和边沁。此学说并没有看起来那么功利,它认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原因在于提供刺激动机,以扩大相应成果的供给,保证社会公众能够获得充分的知识产品;根本目的在于发展公共福利,促进人类幸福。“功利主义”认为,财产权完全是法律的人为创设。版权、专利等的目的在于提供刺激动机,促使作者将其创造的天才的产品公诸于世,刺激有实用性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长;而绝不是为了给予作者回报。
自然权学说和功利主义,在作者看来一个是个人本位,一个则是社会本位。在自然权学说的影响下,知识产权法倾向于忽略保护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重心偏向保护创造者的劳动成果。任何妨碍权利人实现其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的行为,都有可能依据知识产权法、民法等法律规则或者原则被禁止。而功利主义学说的默认规则不是保护,而是不保护。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一切智力成果一旦公开,就进入公共领域。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使用,没有特别法的禁止都是许可的,即使这种使用给权利人造成强有力的竞争压力,损害其商业利益。在这种思想理念中,公共领域无所不在,权利人控制的区域不过是公共领域中特区而已。
中国立法保护智力成果,在这个框架下被考虑为是出于一系列功利主义的考虑。比如万里同志在《专利法》立法前关于该法立法目的阐述就非常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当时认为制定专利法的目的有三“其一,便于发动大家搞发明创造;二是便于迅速推广应用技术发明;三是便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
但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者选择功利主义,而司法者执着于自然权观念。”也就是说,中国的司法者们在司法过程中更喜欢向着知识财产所有人(注意我的用词,不是创造者)的利益,尽管中国的立法精神偏重社会全体的利益。而作者并没有深究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只是归结为 “法官实际上是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接受了劳动自然权学说的指导”“劳动自然权学说有着直觉性的号召力,中国很多法官深受这一学说的影响并不奇怪”,显得有些轻描淡写。
在这篇以及我查阅的许多文章中,作者从始至终并没有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分析,这应该是法学界的学术范式。但是如果我们使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进行分析,事情或许会明晰很多。
现在就让我们分析一下这两大学说。
劳动自然权:
劳动自然权,在我看来应当看成一种朴素的法权观念,相当于小农或者小手工业者的想法——我生产的产品就应该是我的!它不是完全的资产阶级法权,因为强调个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物(资本/货币)对物(商品)的占有。但是在现实中,所谓的“劳动自然权”是偏向劳动者的创造成果,还是市场经济下的所有者对知识商品的财产所有权?
以货币获得了对物的所有权之后,工厂中劳动者加工原料的劳动自然权所有权就体现为工资。但是这违反了劳动自然权——因为资本家的劳动往往少于工人的劳动,以劳动自然权权学说,工人更应该获得产品的所有权,但是我们都知道现实中的情况是什么样。所以,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凌驾于劳动自然权,物(货币、资本)占有物(商品)的关系凌驾于人占有物的关系。不仅各种有形产品是这样,很多时候知识财产也是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在文中,作者不断用这个概念指称偏向知识财产所有人的司法实践,并且认为“自然权学说所体现的是一种个人本位的传统财产法理念”,说明所谓的“劳动自然权”在现实中已经失去了它的原意,充当了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代言词。当代的知识财产的个人本位,本质上体现了资本主义所有制。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进步之处在于,它指出财产权不是自然的,而实际上是人为设立。确实,自然权是“天赋”的(例如动物捕猎,抓到的猎物就归动物吃),但是财产权是人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渐产生出来的。
与“劳动自然权”相比,功利主义显然更接近社会主义的要求。比如,对于专利系统,功利主义的解释是,专利只是经济政策的一个公共工具,有着两方面的功用:首先是提供刺激动机,刺激有实用性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长;其次,专利制度本身构成一个完备的信息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信息的迅速传播,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开发,从而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
而功利主义的局限性在于,把知识财产所有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的集体利益直接对立起来,个人利益成为社会利益的附庸,否定了适度的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显得孤立、静止、僵死了。我国建国前期,就曾经对作家的稿费一再削减,直到让作家拿固定工资,稿费为0,这显然打击了作家创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文艺的发展。事实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是完全可能的。比如魏巍,这位作家无我地为社会做着精神文化贡献,他本人也得到了光直接收益就有5万元(1982年)的茅盾文学奖。
功利主义的原则不禁让我们思考,当代专利、版权体系做到了多少?现实中,技术传播的成果随处可见(手里的手机就是),但是“卡脖子”与“突破技术封锁”这对冤家的名号也深入人心。哪怕是被认为采取功利主义知识产权立法原则的国家(比如文章中提到的美国),也显然没有实现那个全社会知识技术繁荣,带来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景。当我们切换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角来看知识产权,这个问题就明晰得多了:因为促进传播与刺激创造这两方面实际上都要服从商品经济,即资本主义的秩序。一切以利益,以资本的增值为导向。说到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提供发展运用新技术,提供更好的产品,改善人们的生活,本来就不是产品提供者们为了盈利必须选择的方向。
到这里为止,听起来似乎都很正常,赚钱嘛,不寒碜。那让我们看看在这种环境下曾经发生过什么。
1921年12月9日那个寒冷的早晨,位于俄亥俄州代顿通用汽车(GM)实验室的研究人员把一种新燃料注入一个用于测试的发动机,测试结果立刻显现,发动机运转变得更安静,发出的动力则更强。这种新燃料就是添加了四乙基铅的汽油。1922年,含铅汽油获批专利。虽然大家都知道铅有毒,但由于巨额利润近在眼前,而且当时公共卫生法规很少,通用汽车迅速把加入了四乙基铅的汽油推向市场,他们在产品命名时刻意隐瞒了汽油含铅的事实,将其称为“乙基汽油”。
早在含铅汽油生产使用初期,就不断有中毒等事故发生,也不断有人呼吁取缔这种产品。但是通用公司坚持我行我素,在媒体上反驳不利言论,和美国政府勾结以避免被监管。
哈佛大学医学专家爱丽丝·汉密尔顿(Alice Hamilton)说:“有成千上万种东西比铅更适合加在汽油里。”她是对的。当时有很多被人们熟知的替代品,其中一些甚至被通用汽车申请了专利。
直到1996年,美国以公共卫生为由正式禁止了含铅汽油的销售,帕特森和尼德曼的观点最终都被证明是正确的。2021年8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宣布,随着阿尔及利亚的加油站今年7月停止供应含铅汽油,全球正式终结使用这种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燃料。
但是事情还没结束。2022年3月,一项发表在权威杂志《美国科学院院刊》的研究指出,含铅汽油曾经的广泛使用,让全美超过一半人口的智力水平受到负面影响,平均每人的智商指数IQ,下降了2.6分。卖了100年的含铅汽油夺走了数百万人的生命,时至今日,从新奥尔良到伦敦的许多城市的土壤都还含有铅毒。
这就是资本主义下的必然结果——科学技术带来的专利也好知识产权也罢,都为资本利益服务。至于社会福利?只要利润足够,连人命都不算什么。
在文章中,作者坚持功利主义导向,认为“首先,要否定所谓的劳动学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支配地位,确立功利主义财产观;其次,严格限制民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原则条款的兜底适用;最后,极端情况下适用原则条款,也要慎重对待所谓的市场失败论”。这样有利于反垄断,促进自由竞争,归根到底有利于公众利益。
这些论点确实很有价值。署名权、发行权等创作者的正当权利当然必须尊重;一些知识、技术,比如核武器技术,出于全社会利益的需要确实必须进行必要的监管,但现在的知识财产私有制显然早已脱离了合理的范围。且不说光刻机等国家资本集团用技术来别国卡脖子的情况,生活中就可以看见许多正版厂商通过垄断知识产权来提高价格抬高利润,促进垄断,打击竞争对手。而有些盗版虽然侵犯了正版的知识产权,但确实促进了知识、文化的传播,因为客体智力产品和很多有形的产品不同,不因使用而耗竭,能够为社会公众所广泛共享。比如十余年前的互联网时代,盗版游戏、影视作品、电子书横行,但也确实出现了免费资源繁荣的“数据共产主义”景象。现在,提到在线看电影追剧,人们第一反应则是开VIP来解锁;提供免费电子书下载的zlib网站也遭受了查封。因此,据说齐泽克来中国做学术交流时,曾到处打听要买盗版碟片——买卖盗版碟片虽然侵犯知识产权,虽然也导致盈利和资本增值,但确实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反叛。
但是要注意的是,作者最终也并没有对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本身进行批判,而是默认了这种秩序。这是作者最大的,也是无可厚非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下,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本身是严是宽都不能改变这些行为背后的根本逻辑,只能对其进行限制。各大国基本上都有对个体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功利主义条款,但结果却往往不尽如人意,比如在这篇文章中就明确提出并批判了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功利主义的,但是司法界却还是普遍出现了与其相违背的“自然权”倾向。
最终的问题,还是在资本主义上。
我个人的水平也就到此为止了,除了感叹一句“唉,资本”,没法开出具体的药方。但是我认为,在知识产权方面,应当追求的大致的方向应该是“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一方面,要坚持功利主义中以全社会利益为本的原则,“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原因在于提供刺激动机,以扩大相应成果的供给,保证社会公众能够获得充分的知识产品;根本目的在于发展公共福利,促进人类幸福。”另一方面也要意识到,社会利益是由社会中个人的利益组成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与全社会使用者的利益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因此社会利益本位也意味着承认并尊重作者的正当权益。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去资本主义秩序中心化——要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就不能让它围着资本转。在资本主义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论上是平等的(自由、平等、民主!),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理论上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但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钱支配了商品,资本支配了钱)!因为这个最大的不平等(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导致了前两者实际上也不平等。因此,只有当解除了资本主义的束缚,把智力成果乃至整个社会从资本增殖再生产的永恒轮回中拯救出来,目前被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的那种权利才能真正开始形成。
参考文献
[1]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J].中国法学,2006(01):144-164.DOI:10.14111/j.cnki.zgfx.2006.01.013.
[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2643062210741773&wfr=spider&for=pc
[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0385550707073207&wfr=spider&for=pc
[4]http://www.chinawriter.com.cn/GB/n1/2020/1225/c404063-31978796.html
[5] 【【阶级阶级】平等物(1-1)——对无产阶级施加物质性统治的统治性物质】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wd4y1n79F/?share_source=copy_web&vd_source=e3d6a8e8b528170b66b065aaf505ca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