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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同居且育有一女但未登记结婚时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2023-05-15 10:54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双方已同居且已育有孩子的情况下,当男方在双方分手后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会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以及要返还多少彩礼?

 

男女双方于2018年4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8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1月,男方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女方彩礼8万余元。女方在得到彩礼的当日将彩礼中的1万余元用于购买首饰,并于2019年4月取款共计7万元。双方育有一女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因发生矛盾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称彩礼均已用于共同生活和抚养女儿,所以拒绝返还彩礼。男方遂诉至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经办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2018年5月份起即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除收受彩礼当日从彩礼中支付款项购买首饰外,又于2019年4月将剩余彩礼取出。与此同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收入并不稳定,因此女方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孩子抚养等理由成立。因此,经办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双方是否已同居、双方共同生活时的状态、给付彩礼的金额以及当地的习俗和经济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在判断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以及需要返还多少时,需要注意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区分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予。在生活中,男方在恋爱期间或出于自愿或出于特定节日等各种情况,会向女方赠予物品或小额金钱。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予行为,与彩礼性质不同。因此若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区分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以结婚的名义索取钱财。根据《民法典》第一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彩礼的案件时,会判断“彩礼”是否实际上是包办婚姻之下给付的财物,或者是否借婚姻、“婚约”向另一方谋取财物。若确实借婚姻索取财物,且确实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会酌情要求返还。

最后,双方是否已经共同生活以及生活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男女双方婚前同居甚至已经生育的情况已不在少数。此时,人民法院会依据共同生活中互帮互助、互相慰藉、共同承担生活所需等原则,根据双方的具体经济状况、双方的生活习惯、共同生活中必要支出的负担情况以及彩礼实际的使用情况等情形,来认定返还彩礼的范围。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认定彩礼返还范围时没有固定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而是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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