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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师傅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2023-07-20 08:06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货运师傅经常为客户义务帮工,但如果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夏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元某公司与飞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某日,飞某公司通知夏某去金某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飞某公司,该货物系元某公司存放于金某公司处。夏某载着飞某公司的两名员工至金某公司,由夏某与飞某公司的两名员工使用叉车等运输工具分批次将货物搬运至车厢内。在未将货叉放下的情况下,夏某在前面拉车,飞某公司的员工在后面推车,途经缓坡时叉车向前倾倒,砸到夏某身上。经鉴定,夏某的人身损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夏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元某公司、飞某公司与金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经办法院认为,飞某公司的员工虽主观上并无恶意,但在后面推叉车途经缓坡的时候用力过猛,导致叉车前倾,压倒夏某,致使夏某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飞某公司承担员工致害造成的损失。夏某在使用叉车的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叉车,在空车移动的时候未放下货叉,一定程度上导致重心不稳,且其在途经缓坡的过程中,亦有加速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元某公司,虽然飞某公司主张元某公司系实际货主,但无法律规定其应对夏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元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夏某认为金某公司的地面不平整,缓坡处有缝隙导致叉车压倒夏某,根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的规定。本案中损害发生地点为金某公司的厂区内,并不属于以上所述的公共场所,且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夏某虽主张其受伤系地面不平整造成,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从受伤的录像中也无法反映该情况,故对夏某的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上述责任,法院认定夏某对损害产生的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飞某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

 

在实践中,货运师傅为增进客户好感,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时义务为客户搬运货物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是,如果货运师傅作为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一般情况下,帮工时帮工人侵权的情形主要有:帮工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帮工人使自身受到损害,以及第三人对帮工人造成损害这三种情况。

首先,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对第三人的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帮工人对于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可以向帮工人追偿。其次,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使自身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曾明确拒绝帮工的,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被帮工人需对帮工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最后,帮工人受到第三人损害的,帮工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要求被帮工人对其承担补偿责任。被帮工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均存在过错,此时,被帮工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根据各自的过程承担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先判断原因力的大小,确认各种导致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的性质、事实。然后,以各方在损害中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为依据,判断各方在损害中的过失程度,从而最终确认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从过错程度的角度来看,导致夏某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是飞某公司的员工在后面推叉车时用力过猛,导致叉车前倾,并因此压倒了夏某,使夏某受到了损害。夏某在操作叉车的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从导致损害原因的角度来看,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被帮工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理应高于帮工人,因此飞某公司的员工推叉车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夏某的不规范操作是造成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综上所述,飞某公司需对夏某受到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夏某则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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