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上)
一、债权申报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实践中,为了尽快推进破产程序,法院通常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为三十日,申报期限较长的一般也不会超过两个月。因此,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的通知后,应尽快整理债权申报材料,以免逾期申报。
二、逾期申报的后果
债权人若超过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还能否申报债权,逾期申报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逾期申报债权,但是逾期申报会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后果,具体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会产生如下后果:
1、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可见,债权人尽管可以逾期申报债权,但是会面临可分配财产减少,承担额外费用,无法行使表决权,延期受偿等不利后果。因此,债权人应积极准备债权申报材料,在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以免承担逾期申报的不利后果。
三、债权申报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均可以申报。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因此下列未到期的债权等特殊债权也可以申报,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清偿: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申报;
2、主债务未到期,保证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的管理人申报保证债权;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来源:郑利红律师 中永律所《破产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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