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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确定有哪些考虑?

2023-04-17 11:18 作者:中天晟源评估  | 我要投稿

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三部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次修改将我国目前发现的173个矿种分为《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之内的矿种和以外的矿种。《矿种目录》以外的矿种基本上沿用了此前35号文的征收方式,《矿种目录》之内的矿种一律采用收益率的方式征收出让收益。

云南矿业权出让

云南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确定有哪些考虑?

依据29号文规定,出让收益体现的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体现。因此在资源使用,也就是资源开采时,国家所有者基础权益依据资源价值(矿产品销售收入),按一定比率征收出让收益;而在探矿权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时,招拍挂的起始价或协议出让的成交价的确定与储量脱钩,原则上按面积计算,价格将大大降低。成交价其征收意义更贴近矿产资源的市场溢价,或取得勘查和探转采权利的成本,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更为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确定性作用的总体要求。根据在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中的作用,起始价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为保障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起始价不宜设置过高。

2、为体现不同条件下探矿权差异,根据探矿权的成矿地质条件与勘查工作程度设置了调整系数。

3、符合出让收益率征收方式的特点,不与资源储量挂钩。

4、中央仅制定指导意见,各地可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和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执行标准。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财政部印发起始价标准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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