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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家庭-婚姻:第168-169节

2023-02-27 19:24 作者:扬之水hh  | 我要投稿

【第 168 节】 其次,婚姻是由于本身无限独特的这两性人格的自由委身而产生的,所以在属于同一血统、彼此熟知和十分亲密的。这一范围内的人,不宜通婚。 *用哲学说明为什么反对近亲结婚。 *近亲结婚不符合婚姻的概念。 在这一范围内,个人相对之间不具有自身独特的人格。 *在近亲范围内,个人不具有独立性。婚姻必须是两个独立的个人才行,同一家族的人则不具有这种独立性。 因此婚姻必须相反地在疏远的家庭间和异宗的人格间缔结。血亲间通婚是违背婚姻的概念的,从而违背真实的自然的感觉的,因为按照婚姻的概念,婚姻是自由的那伦理性的行动,而不是建立在直接天性及其冲动上的结合。 *不能仅仅因为是男女,所以就结婚。 【第 168 节】附释 人们有时认为婚姻本身不是建立在自然法上,而光是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并且还把它看做任意缔结的契约。人们有时甚至根据男女人口比数的物质关系来替一夫一妻制找外在的根据,有人光提出幽黯的感情作为禁止血亲通婚的理由。以上这些见解都是以自然状态和法的自然性那种普通观念为根据,而缺乏合理性和自由的概念的。 【第 168 节】补充(血亲通婚) 首先,血亲之间通婚已为羞耻之心所不容,但是嫌弃这种通婚在事物的概念中就得到了论证。 就是说,已经结合起来的,不可能通过婚姻而初次结合起来。 *血亲之间已经结合了起来,再通过婚姻初次结合,逻辑上就产生了悖谬。 单从自然关系的方面来看,大家都知道,属于同族动物之间交配而产生的小动物比较弱,因为应予结合的东西,必须首先是分离的。 *黑格尔不满足于从生物学的角度上论证不能近亲通婚,他要从概念上再行论证。 生殖力好比精神力所由以获得再生的对立愈是显明,它就愈强大。亲密、相识和共同活动的习惯都不应该在结婚以前存在,而应该初次在婚姻关系中发生,这种发展,其内容愈丰富,方面愈多,其价值也愈大。 *离得越远,结合后产生的创造力才越大。 【第 169 节】 家庭作为人格来说在所有物中具有它的外在实在性。它只有在采取财富形式的所有物中才具有它的实体性人格的定在。 *家庭这种人格也有它的外在实在性,也就是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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