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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黑格尔(乙)自我意识 第四章(上)

2022-12-10 20:55 作者:虹彩舞夜  | 我要投稿

第四章 意识自身确定性的真理性 说明: 直觉感知,知觉认识和知性,共同构成了“直觉的意识”,它表现为对象在意识中所呈现出的全部内容。而作为“自我意识”,却是需要在这全部的内容中有所取舍,这就是“意识的自身确定性”。 1 “确定性前此的各个方式对意识说来其真理都是意识自身以外的某种东西。” 说明: 对象间接体现在感知中的真实存在。 “但这个真理的概念在我们经验到、认识到它的过程中便消失了。就对象是直接地自在而言——不论这对象是感性确定性的存在知觉的具体事物,或知性的力——它毋宁被表明为真正地并不存在,而这种自在反而证明它自身仅仅是为他物而存在的一个方式;这种抽象的、自在的对象的概念扬弃其自身于现实的对象中,或者说,那最初的直接的观念扬弃其自身于经验到、认识到它的过程中;而这种确定性消失其自身于真理性中。但是在前此各个阶段所没有的情况,现在却发生了,即现在我们达到了一种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和它的真理性是等同的;因为确定性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对象,而意识本身就是真理。” 说明: 感知确定性却表现为两个阶段: ①,感知就是感知自身,因而对象的真实存在也表现为直觉感知到的“这一个”对象,但是这一存在却是无法说出的,它只是“确定地存在着”。 ②,“这一个对象”可以表现为各自不同的许多个感知,既然每一个感知都是确定的真实存在,那么各自不同的感知复合起来,就仍然是“这一个对象”自身,因而“这一个对象”总是表现为“感知的复合”。 “感知的复合”是意识能力,也就是意识需要能够把不同的感知“复合”在同一个对象之中。比如,日出日落是惯见的,而第一个日出日落与第二个日出日落当然是两个不同的感知过程。将这两个感知复合为一,才得到了“它们都是同一个太阳”这个对象。 意识的这种复合能力,又把感知从单个对象延伸到多个对象。比如,“这一个对象”是白色的,“那一个对象”也是白色的,白色是同一个真实的感知确定性,因而同一个感知又可以存在于不同对象之中。 由此,在感知的复合中,自然地产生了“相同”与“差异”的感知确定性。而相同的感知确定性,它自身必然是对象的真实存在,因而它也就是感知确定性自身。 由此,对象在感知中的确定性,既是建立在“直觉感知”之上,又从直觉感知提升到了“知觉认识”,并且“知觉认识”又回转过来,自行设定了关于对象的确定性。 2 “无疑地这里面也还是有一个他物;因为意识区别出这样一种东西,这东西对于它同时又是没有差别的。如果我们称知识的运动为概念,而称那作为静止的统一或自我的知识为对象,那么我们就会看见,不仅就我们说来,而且就知识本身说来,对象都是符合于概念的。” 说明: 对象的真实,现在必须通过“知觉认识”才得到确定。可是,如前所说,对象在直觉感知中并不只是表现为唯一的真实,因而关于对象的真实,仍然要回返到对象自身。这样提出的问题就是,“意识如何回返到对象,哪一种回返得到的才是对象的真实呢”? “或者用另一个方式来说,如果我们称自在的对象为概念,而称那与主体相对立或者为一个对方而存在的东西为对象,那么很明显,那自在的存在和为他物而存在乃是同一的;因为那自在的就是意识;而意识同样又是这样的东西,对于它一个他物(即自在的东西)存在着;并且只是对于意识说来,对象的自在和对象为他物而存在才是同一的;自我是这种关系的内容并且是这种关联过程的本身;自我是自我本身与一个对方相对立,并且统摄这对方,这对方在自我看来同样只是它自身。” 说明: 既然回返到同一个对象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每一种方法又是意识自身决定的,那么意识自身也就不是同一的。 因此,我们把这同一个对象称为“概念”,这一个对象本身是唯一的,所以概念也必然是唯一的,对象与概念表现为同一的。 但是,概念现在是意识中的知觉认识,意识不同导致认知不同,因而概念在意识中的存在也不相同。概念与对象,在意识中就表现为“对立”的存在,对象是“自在”的,概念是“自为”的。 同一个对象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意识中表现为不同的存在,这就是“自我意识”的真实存在。 〔Ⅰ.自我意识自身〕 1 “到了自我意识于是我们现在就进入真理自家的王国了。我们要看一看,自我意识这一形态最初如何出现。” “如果我们把知识的这种新形态,即对于自己本身的知识,与前面的那种知识,即对于一个他物的知识联系起来考察,那么诚然可以说对于他物的知识是消失了,不过这种知识的各个环节同时却仍然保存着,而损失在于它们只是潜在地现存在这里。” 说明: 自我意识建立在“直觉感知”的基础上,但它是“知觉认识”的产物,而知觉认识又是许多个直觉感知的复合体。因此,自我意识必然是“自我经历”的产物,它绝不可能凭空出现。 知觉认识不断地整合着直觉感知,这个过程就是“学习”,这个结果就是“知识”。因为这个过程是不间断的,因而知识也是不断更新的。 每一个形成了的“知识”,就立刻作为“记忆”留存在当下的意识之中。如果没有关于这一个对象的新的感知,意识就将停留在这一个记忆之中,或者暂时将这一个记忆“封存”,从而遗忘了这一个对象。 如果得到了这一个对象的新的感知,它就会与记忆相互对照,此时就触发意识的“整合”。新感知与记忆相同,它就保存并且巩固了原有的知识。 新感知与记忆不同,原有的知识就必须有所改变,或者扩展知识融合新感知,或者为了符合新感知而改变自身,这样都会诞生新的知识。 “意谓阶段的单纯的存在,知觉阶段的个别性和与个别性相对立的普遍性,以及知性的对象空虚的内在世界都不复被当作本质,而只是作为自我意识的诸环节,这就是说,作为一些抽象的东西或有差别的东西,这些东西对意识本身同时是没有存在的或者没有差别的和纯粹消失着的东西。” “由此看来,只是那主要环节本身,亦即对于意识的单纯的独立长存性是失掉其存在了。但是事实上,自我意识是从感性的和知觉的世界的存在反思而来的,并且,本质上是从他物的回归。” 说明: 即使是“永恒真理”,它也不是固定不变的知识,而是在意识中不断发生的扩展和融合过程。 2 “作为自我意识它是运动;然而由于它只是把自己本身同自己区别开,所以对于自我意识这个作为一个他物的差别立刻就被扬弃了;差别是不存在的,自我意识只是“我就是我”的静止的同语反复;因为在自我意识看来,如果差别也不具有存在的形态,则它就不是自我意识。因此对自我意识来说,他物也被当作一个存在,或者当作一个有差别的环节。” 说明: 如果“他物”不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自我意识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自我意识是在“他物”中发现差别并且由此获得知觉认识的。 进一步而言,从差别中,自我意识获得了“他物”的认识,并且因为这一认识只能建立在“他物”的真实性之上,才形成了不可更改的知识。如果“他物”不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认识也就不再是坚不可摧的,从而没有任何认识是能够保存的,自我意识的一切活动也就是徒劳的。 “因此感性世界对自我意识说来是有持存性的,不过只是现象或异于自我意识而本身没有存在的东西。然而自我意识的这种现象和真理性的对立只是以真理性,亦即以自我意识和它自身的统一为它的本质。自我意识必须以这种统一为本质,这就是说,自我意识就是欲望一般。” 说明: 既然“他物”只能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自我意识的知觉认识,也就只是关于“他物”所展现出的差异性的选择性认知。自我意识总是执着于固守事物的某一个属性,并且因此抛弃其他属性。自我意识的偏执就构成了“欲望一般”。 “意识,作为自我意识,在这里就拥有双重的对象:一个是直接的感觉和知觉的对象,这对象从自我意识看来,带有否定的特性的标志,另一个就是意识自身,它之所以是一个真实的本质,首先就只在于有第一个对象和它相对立。自我意识在这里被表明为一种运动,在这个运动中它和它的对象的对立被扬弃了,而它和它自身的等同性或统一性建立起来了。” 说明: 自我意识努力使事物符合自身的欲望。事物首先与自我意识对立,因为事物并不局限于自我意识的知觉认识,或者说,自我意识的现有能力,还不能彻底地把握事物的方方面面。 但从另一方面,作为“欲望一般”的自我意识,却只需要占有事物中满足欲望的那一部分内容就足够了。由此,自我意识与事物在本质上就是统一的。 〔Ⅱ.生命〕 1 “但是对自我意识是否定的东西的那个对象就它那一方面说来,在它本身或者对于我们而言同样是返回到它自身,正如就另一方面说来,意识是返回到它自身一样。通过这种返回到自身,对象就成为生命。” 说明: 对象现在是自我意识的认知结果,它从自我意识回返到自身,并且带有了自我意识的目的性,因而对象也就成为“生命”。 “那被自我意识当作异于自己而存在着的东西,就它之被设定为存在着的而言,也不仅仅具有感性确定性和知觉的形态在它里面,而它也是返回到自身的存在,并且那当下欲望的对象即是生命。” 说明: 事物与自我意识相互对立,并且证明了事物自身必然是真实存在的。事物的真实存在,间接地展现在意识的感知确定性和知觉认识之中,又通过自我意识把这些认知再返回到事物自身。 “因为知性对事物的内在本性的关系之真正性质或一般结果就是对不能区别的东西加以区别,换言之,就是有差别的东西的统一。这个统一,象我们所看见那样,同样是自己对自己的排斥;于是这个概念就分裂为自我意识与生命的对立:前者是这样的统一——诸多差别的无限统一是对它而存在着的;而后者则仅仅是这个〔无限〕统一本身,所以这个统一同时不是自为地存在着。” 说明: 事物与自我意识的对立,源自于自我意识不能彻底包容事物的方方面面。因此,事物与自我意识的统一,就是自我意识在差别中选取的那一些属性的融合体,这一融合体必须是自我意识设定为没有差别的,所以它也就必然是统一的。 同时,因为这一个统一就是自我意识的主动选择,所以自我意识同样认识到,在统一之外,事物的差别性并没有消失。真实存在的事物仍然既有统一又有差别,但是事物自身必定是统一的,所以自我意识所设定的统一仍然与事物自身对立着,事物自身的统一就只是表现为一个空泛的统一,表现为空泛的“真实存在”本身。 “因此意识具有多少独立性,它的对象自身也同样具有多少独立性。一个绝对自为地存在的自我意识,立刻就会赋予它的对象以否定的特性,或者说,如果自我意识首先是欲望,因而它就会经验到它的对象的独立性。” 说明: 既然事物在自我意识中只是设定的统一,那么不同的设定就必然地表现为不同的统一,也就是表现为关于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观点。 2 “生命的发展过程包含如下诸环节。它的本质是扬弃一切差别的无限性,是纯粹的自己轴心旋转运动,是作为绝对不安息的无限性之自身的静止,是运动的各个不同环节在其中消融其差别的独立性本身,是时间的单纯本质,这本质在这种自身等同性中拥有空间的坚实形态。” 说明: 生命是自我意识所赋予的知觉认识。自我意识越是能够消除事物中的差别(通过知觉认识),生命也就越接近事物自身的真实存在。 “但是这些差别在这个简单的普遍的媒介中同样保持其差别,因为这个普遍的流动性具有否定的本性,只由于它是诸多差别的扬弃。但是如果它没有持存性,它就不能扬弃那些差别。这个流动性,作为自身等同的独立性,本身正是诸多差别环节的持存或实体,在这里面它们因而就是有差别的关节和有自为存在的部分。” 说明: 自我意识消除的事物的差别,并不是将这些差别从事物中排除,相反的,是让这些差别以不影响事物存在的形式既继续留存于事物之中。 因此,自我意识所设定的生命的统一,就只是事物能够满足自我意识的这一个环节,并且只有把这一个环节与事物的其他部分分离之后,才真正把握住自我意识所设定的生命的统一。 “这些独立的关节是各个自为的;不过这种自为存在既同样直接地是它们的返回到统一,也是统一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形态。这个统一是分裂为二了,因为它是绝对地否定的或无限的统一;又因为它是持存的,所以差别也只有在它之内才有独立性。” 说明: 事物因此被划分为不同的环节,每一个环节对应的都是自我意识的某一个设定的统一。每一个设定的环节对应的又是某一个欲望一般,因而它们又是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干扰。 “如果我们把这里所包括的诸环节加以较确切的区别,则我们就可看见,第一阶段我们就得到各个独立形态的持存,或者差别本身所具有的性质的压制,亦即各个形态之无自在性、无持存性的克服。但第二阶段就是各个形态的那种持存性之被克服在差别的无限性之下。” “个体性所获得的与它自身的统一恰好是诸差别的流动性或者诸差别的普遍的解体。但是,与此相反,那个体的实体性的扬弃却正是个体的持存性的创获。因为那个别形态的本质、那普遍的生命和那自为存在的东西自身既然是简单的实体,所以当个别的形态扬弃了那建立对方于自身内的简单的实体性或者扬弃了它的本质时,这就意味着,它分裂了那简单的实体性,而这种对无差别的流动性的分裂却正是个体性的建立。” 说明: 事物中任意截取一个环节,都表现为呈现在自我意识中的那一个知觉认识。事物自身的多样性,构成了自我意识的知觉认识的个体性。 “这整个圆圈式的途程构成了生命,生命既不是象最初所表示的——它的本质之直接的连续性和坚实性,也不是那持存着的和自为存在着的各个分离的形态,也不是这些分离的形态之纯粹的过程,也更不是这些环节之简单地结合在一起。生命乃是自身发展着的、消解其发展过程的,并且在这种运动中简单地保持着自身的整体。” 说明: 自我意识能够自由地截取事物中任意一个环节。但是事物自身是统一的,因而事物自身并不存在相互隔断的环节。由此,自我意识所设定的生命的统一,在它回返到事物自身之后,就必须与事物的其他环节再次融合。这一融合,就是事物自身发展的真实呈现,并且自我意识通过事物的发展过程不断扩展知觉认识。 〔Ⅲ.自我与欲望〕 1 “既然我们从最初的直接的统一出发,通过形态的形成和运动的诸环节而达到这两个环节的统一,于是又返回到那最初的简单的实体,那么这个返回了的统一是不同于那最初的统一的。这第二个统一既然与那直接的统一相反对,或者作为一个已经表示出来了的存在,就是一个普遍的统一,这个普遍的统一包含所有这些环节作为被扬弃了的成分在它之内。它是简单的类,这个类在生命自身的运动过程中不是作为这种简单的类而独立存在;而是在这个结果中,生命指向着一个它自身以外的他物,亦即指向着意识,对于意识生命是作为这种统一或类而存在着。” 说明: 事物自身是第一个统一,它展现的就是事物自身的真实存在。 而自我意识的知觉认识所形成的统一,必须扬弃事物自身存在的某一些差别,然后才是统一的。 不过,自我意识虽然在知觉认识的统一中扬弃了差别性,但由于事物自身是第一个统一,所以在知觉认识回返到事物自身时,那些被扬弃的差别也同样地回返到事物自身。这就是第二个统一。 “这简单的自我就是这个类或简单的共相,对于它诸多差别是不存在的,只由于它是那些被形成的独立的环节之否定的本质;因而自我意识只有通过扬弃它的对方(这对方对于它被表明是一个独立的生命)才能确信它自己的存在;自我意识就是欲望。确信对方的不存在,它肯定不存在本身就是对方的真理性,它消灭那独立存在的对象,因而给予自身以确信,作为真实的确信,这确信对于它已经以客观的方式实现了。” 说明: 自我意识的知觉认识本身是简单的,它从差别中只选取那些能够统一的环节,因而差别仿佛是不存在的。自我意识并非没有发现差别(正因为发现差别才有所选取),而是把“扬弃差别从而得到统一”看作是真理,因此差别的扬弃(差别的不存在)就是真理性。 “但是在自我意识的这种满足里,它经验到它的对象的独立性。欲望和由欲望的满足而达到的自己本身的确信是以对象的存在为条件的,因为对自己确信是通过扬弃对方才达到的;为了要扬弃对方,必须有对方存在。因此自我意识不能够通过它对对象的否定关系而扬弃对象;由于这种关系它毋宁又产生对象并且又产生欲望。” “由于对象的独立性,因此只有当对象自己否定了它自己时,自我意识才能获得满足;对象必须自己否定它自己,因为它潜在地是否定性的东西,并且它必须作为一个否定性的东西为对方而存在。由于对象本身是否定性的,因而它同时是独立的,所以它是意识。” “就意欲的对象——生命来说,否定或者是来自一个对方,亦即出于欲望,或者是以一个殊特形式与另外一个不相干的形态相反对,或者是以生命的无机的普遍本性的形式来否定生命。但是这个普遍的独立的本性,在它那里否定是绝对的,就是类的本身或作为自我意识的类。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 说明: 如果自我意识的知觉认识不再改变,就是说,自我意识不能从事物中获得新的感知和认识,自我意识也就不再有满足。因此,自我意识自身也必须不断地随着事物的发展而发展,自我意识自身也在改变,自我意识只有在另一个自我意识也同样地存在时才获得满足。 2 “自我意识的概念首先在这三个环节里得到完成:(一)纯粹无差别的自我是它的最初的直接的对象。(二)但是这种直接性本身就是绝对的间接性,它只是通过扬弃那独立自存的对象而存在,换言之,它就是欲望。欲望的满足诚然是自我意识返回到自己本身,或者是自我意识确信它自己变成了〔客观的〕真理。(三)但是它这种确信的真理性实际上是双重的反映或自我意识的双重化。意识拥有一个对象,这对象自己本身把它的对方或差异者设定为不存在的,因而它自己是独立存在的。” 说明: ①,自我意识首先是“意识”,它仿佛是人的天生的能力。 ②,但是,意识已经被证明,它只是对象的间接性的实现。没有对象,天生的意识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意识。因此,意识只有在它扬弃了自身回返到对象后,又再一次扬弃对象回返回意识的这样一个过程后,才成为真正的意识。这个过程就是“认知”,通过认知获得的关于对象的知识,就是“真理”。 ③,“真理”是意识活动的结果,并且也只能表现为存在于意识中的知识。意识活动的这个过程本身,就只能围绕对象展开,知识的全部内容也只是对象自身。因此,真理虽然是意识中的存在,但它仍然是对象,因而真理只能把对象看作是独立于意识而存在的。 “这个差异者也只能是一个有生命的形态,在生命本身的过程里诚然也要扬弃它的独立自存性,但是它同它的差异者已不复是原来的样子;而自我意识的对象在这种自身的否定性中同样是独立的;因此它自己本身就是类,就是它自己独立存在的独特性中之普遍的流动性或连续性;它是一个有生命的自我意识。” 说明: 自我意识的真理来自于对象,但确立真理的过程就是意识活动的过程,因而确立真理的仍然是自我意识自身。自我意识并不是把对象照单全收,而是有所选择和扬弃,并且只有这样做之后才产生真理。生命的基本特征,就是它诞生了一个自我选择的独立意识。 “这里的问题是一个自我意识对一个自我意识。这样一来,它才是真实的自我意识 ;因为在这里自我意识才第一次成为它自己和它的对方的统一;那本来是它的概念的对象的自我,现在事实上不是对象了〔即不是与它相对立的现象了〕;但是欲望的对象之所以是独立的,只是因为这对象是普遍的不可磨灭的东西。既然一个自我意识是对象,所以它既是一个自我,也是一个对象。” 说明: 自我意识从自身的意识活动中,发现了另一个自我意识的存在。这另一个自我意识就是意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就是意识活动在自我意识中产生的知识,并且把知识看作是真理。 “说到这里,精神这一概念已经出现在我们前面了。意识所须进一步掌握的,关于精神究竟是什么的经验——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互相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中,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意识在自我意识里,亦即在精神的概念里,才第一次找到它的转折点,到了这个阶段,它才从感性的此岸世界之五色缤纷的假象里并且从超感官的彼岸世界之空洞的黑夜里走出来,进入到现在世界的精神的光天化日。” 说明: 因此,我们把仿佛是天生的意识只称为“意识”,而把主导了意识活动的自我意识称为“精神”。 一、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依赖;主人与奴隶 1 “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这就是说,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 说明: 自我意识(也就是精神)就是由意识活动过程中所展现和主导的那一个意识,它不同于人的仿佛是天生的意识。 所谓“仿佛是天生的意识”,就是人们生来自有的感知和记忆能力。没有天生的感知和记忆,就根本没有人的意识。这一个天生的意识,同样是“自在自为”的,完全地呈现出真实的对象的存在。这不是说“对象是什么样,感知和记忆就是什么样”,恰恰相反,“感知和记忆是什么样,对象就是什么样”。在天生的意识中,意识与对象的本质颠倒了,意识才是本质,而对象不过是意识所决定的对象。 但是,天生的意识是在“人的生命历程”中展现感知和记忆,它在这个历程中不可避免地更新着感知和记忆。如果从一个对象中获得的第一次感知和记忆是“天生的意识” ,那么第二次从同一个对象中获得的感知和记忆必然也是“天生的意识”,这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不管生命历程中经历了多少次的感知和记忆,它们都是“天生的意识”,彼此之间没有高下之分,它们互相承认,对方的存在是“自在自为”的。 因此 一个自我意识是不能“否定”另一个自我意识的,它只能“扬弃”另一个自我意识,也就是主动地让这一个自我意识成为“意识”,同时另一个自我意识就被主动地压抑潜藏起来。而在这里,对象作为自我意识的间接性存在,决定了自我意识的选择,因而再一次产生了颠倒,对象成为本质,“对象是什么,意识就是什么”。 “它的这种在双重性中的统一性的概念,亦即在自我意识中实现着其自身的无限性的概念是多方面的,它里面的各个环节具有多层的意义:一方面,这个概念的各个环节彼此之间保持着严格的差别和界限;另一方面,在这种差别中同时它们又被认作没有差别,或者总是必须从相反的意义去了解它们。” “有差别的方面的这种双重意义即包含在自我意识的本质里,而它的本质即是无限的,或者即是直接地被设定为自我意识的规定性〔或有限性〕的反面。对自我意识在这种双重性中的精神统一性概念的发挥,就在于阐明这种承认的过程。” 说明: 对自我意识的解读必须阐明,通过意识活动,自我意识确定了什么,扬弃了什么,以及自我意识为什么是这样确定和扬弃的。 〔Ⅰ.双重的自我意识〕 1 “自我意识有另一个自我意识和它对立;它走到它自身之外。这有双重的意义:第一,它丧失了它自身,因为它发现它自身是另外一个东西;第二,它因而扬弃了那另外的东西,因为它也看见对方没有真实的存在,反而在对方中看见它自己本身。” 说明: 两个“天生的”意识相互对立,其中一个成为“自我意识”,就必须扬弃另一个。或者反过来说,只有扬弃了其中一个,另一个才成为“自我意识”。 之所以扬弃的是“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正是因为,在“这一个”中不是“真实的存在”,或者说不把它看做是“真实的存在”(比如,直的棍子在水中的弯曲)。 显然,这无法从“天生的意识”自身做出取舍,它只有在返回对象之中,由对象的某一个存在中做出取舍。 “它必定要扬弃它的这个对方;这个过程是对于第一个双重意义的扬弃,因而它自身就是第二个双重意义;第一,它必须进行扬弃那另外一个独立的存在,以便确立和确信它自己的存在;第二,由此它便进而扬弃它自己本身,因为这个对方就是它本身。” “这个对于它的双重意义的对方之双重意义的扬弃同样是一种双重意义的返回到自己本身。因为第一,通过扬弃,它得以返回自己本身,因为通过扬弃它的对方它又自己同自己统一了;第二,但是它也让对方同样地返回到对方的自我意识,因为在对方中它是它自己,于扬弃对方时它也扬弃了它自己在对方中的存在,因而让对方又得到自由。” 2 “所以这个运动纯全是两个自我意识的双重运动。每一方看见对方作它所作的同样的事。每一方作对方要它作的事,因而也就作对方所作的事,而这也只是因为对方在作同样的事。单方面的行动不会有什么用处的,因为事情的发生只有通过双方面才会促成的。” 说明: 这里必须同时存在两个“天生的意识”,也就是关于对象所产生的两次的感知和记忆。仅有一个感知和记忆,它就只构成“天生的意识”,而非“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必须经历“扬弃”这个过程,也就是只把两次中的一次作为最终认可的感知和记忆。 进一步的,多次经历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感知和记忆,它也会形成“自我意识”,但这种自我意识由于缺失了“差异性”的检验,常常难以避免地带有固执的偏见。 “因此,行动之所以是双重意义的,不仅是因为一个行动既是对自己的也是对对方的,同时也因为一方的行动与对方的行动是分不开的。自我意识是中项,它自己分化成两个极端;每一极端都和对方交换它的规定性,并且完全过渡到它的对方。” “就意识看来,它立刻是,又不是另一个意识;并且同样,这另一意识是自为的,只因为它扬弃了它的自为存在,而且只有在对方有自为存在的情形下,它才有自为存在。” “每一方都是对方的中项 ,每一方都通过对方作为中项的这种中介作用自己同它自己相结合,相联系;并且每一方对它自己和对它的对方都是直接地自为存在着的东西,同时只由于这种中介过程,它才这样自为地存在着。它们承认它们自己,因为它们彼此相互地承认着它们自己。” 说明: 这里需要再一次强调,“扬弃”不是“否定”。“天生的意识”表现出的就是“真实的”感知和记忆。它被扬弃,仅仅是因为我们需要用另一个感知和记忆来替代它。 比如,“改正缺点”,缺点就是一个“真实的”并且是“现存的”意识。承认缺点的真实存在,然后才谈得上“扬弃”。 “我们现在要考察承认的这种纯粹概念或自我意识在它的双重化的统一性中的纯粹概念,看它的这种过程如何表现在自我意识前面。首先我们要阐述双方的非等同性或者双方从中项走出过渡到极端的过程,而这两极端,作为极端相互对立着,一方只是被承认者,而另一方只是承认者。” 〔Ⅱ.对立的自我意识的斗争〕 1 “自我意识最初是单纯的自为存在,通过排斥一切对方于自身之外而自己与自己相等同;它的本质和绝对的对象对它说来是自我;并且在这种直接性里或在它的这种自为的存在里,它是一个个别的存在。对方在它看来是非本质的、带有否定的性格作为标志的对象。” 说明: 自我意识是在意识活动中,通过扬弃其他的意识而形成的。这一扬弃可以不分对错,比如,“放纵”是错误的,但自我意识同样可以扬弃其他的意识而选择自我放纵。 这就是自我意识中的“自我”的含义。“自我”表现为绝对的自为,并且把这种“自为”看作是自我意识的真正存在。 “因为它的真理性将会仅仅是这样,即它自己特有的自为存在将会被表明为对它是一个独立的对象,或者同样的意思,对象将会被表明为它自身的这种纯粹确信。但是根据承认这一概念看来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对方为它而存在,它也为对方而存在,每一方自己本身通过它自己的行动并且又通过对方的行动完成了自为存在的这种纯粹抽象过程——只有在这种相互承认的条件下,这才是可能的。” 说明: 自我意识因而表现为“扬弃后的存在”,它必须扬弃对方,然后才存在。 因此,自我意识是自身的存在,也是对方的存在,只不过在形式上表现为对方的否定的存在。 2 “但是要表明自身为自我意识的纯粹抽象,这在于指出它自身是它的客观的形式之纯粹的否定,或者在于指出它是不束缚于任何特定的存在的,不束缚于一般存在的任何个别性的,并且不束缚于生命的。这种表明过程是一个双重的行动:对方的行动和通过自身的行动。就它是对方的行动而言,每一方都想要消灭对方,致对方于死命。” 说明: 有一种力量在推动着自我意识的生成,并且在这个生成过程中,必须以扬弃其他的意识为前提。 “但这里面又包含第二种行动,即通过自身的行动;因为前一种行动即包含着自己冒生命的危险。因此两个自我意识的关系就具有这样的特点,即它们自己和彼此间都通过生死的斗争来证明它们的存在。” 说明: 但是,作为不同的意识自身,虽然它们彼此对立乃至于必须消灭对方,可是它们本身都是真实的存在。就其中的一个意识来说,它是被扬弃还是被确立为自我意识,都同样可行。 “它们必定要参加这一场生死的斗争,因为它们必定要把它们自身的确信,它们是自为存在的确信,不论对对方或对它们自己,都要提高到客观真理的地位。” “只有通过冒生命的危险才可以获得自由;只有经过这样的考验才可以证明:自我意识的本质不是一般的存在,不是象最初出现那样的直接的形式,不是沉陷在广泛的生命之中,反之自我意识毋宁只是一个纯粹的自为存在,对于它没有什么东西不是行将消逝的环节。” 说明: 自我意识总是试图证明,它自身的确立是“深思熟虑”的。 3 “但是这种通过生死的斗争来证明自身存在的过程既扬弃了由此所获得的真理,同样也因而又扬弃了对它自身一般的确信;因为正如生命是意识之自然的肯定,有独立性而没有绝对的否定性,同样死亡就是意识之自然的否定,有否定性而没有独立性,因而这种独立性就没有得到承认所应有的意义。” 说明: 但是,这一扬弃的结果,只是确立了“自我”意识的存在。它所扬弃的,恰恰是它自己也承认的意识的真实存在。 “它们扬弃了这种在异己的存在中,亦即在自然的存在中建立起来的它们的意识,换句话说,它们扬弃了它们自己,并且提高到各自寻求其自为存在的两极端。” “但是这样一来,由于变换的辩证过程,这本质的环节就消失了,并分裂成具有正相反对的规定性的两个极端,而中项就堕落成死气沉沉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分裂为死气沉沉的、单纯地存在着而不对立着的两极端。” 说明: 纯粹的“自我”的自我意识,就表现为绝对的极端化:凡是不符合自己观念的,都必须扬弃。 “它们的行动是抽象的否定,不是意识的否定,意识的扬弃是这样的:它保存并且保持住那被扬弃者,因而它自己也可以经得住它的被扬弃而仍能活下去。” 说明: 正是在绝对地否定对方这一个过程中,抽象的自我意识获得了自身存在的真实感。最终,自我意识走到了另外一端 ,就是必须不断地重复否定对方,自我才谈得上存在。 因此,真正的自我意识,并不把否定对方作为唯一目的,而是从扬弃中发现自我。 “在这种经验里自我意识就认识到,生命与纯粹的自我意识对它都有同等的重要。” “在直接的自我意识里那单纯的自我是绝对的对象,不过这种对象就我们说来或者就它本身说来是绝对的中介,并且以实体性的独立存在为它的主要环节。” 说明: 意识的真实性,来自于它就是对象在意识中的真实存在。 “那种单纯的统一性之解体是初次经验的结果;通过这次经验,一个纯粹的自我意识和一个不是纯粹自为的,而是为他物的意识就建立起来了,这就是说,作为一个存在着的意识或者以物的形态出现的意识就建立起来了。” “两个环节都是主要的,因为它们最初是不等同的并且是正相反对的,而它们之返回到统一里还没有达到,所以它们就以两个正相反对的意识的形态而存在着。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为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 说明: 既然这两个意识都是对象在意识中的真实存在,那么只要把它在意识中被扬弃的那一个重新回返到对象之中,这两个意识就同时保存下来了。 仍然留在意识中的,就是“自我意识”,它构成对象在意识中所保留的内容,也就是意识的主体。 回返到对象中的,它暂时从意识中被扬弃,但它仍然是对象自身,因而它也随时能够再次进入意识。它时刻提醒着保存的自我意识,对象并非仅仅是自我意识中保留的那部分内容。 〔Ⅲ.主人与奴隶〕 1 “主人是自为存在着的意识,但已不复仅是自为存在的概念,而是自为存在着的意识,这个意识是通过另一个意识而自己与自己相结合,亦即通过这样一个意识,其本质即在于隶属于一个独立的存在,或者说,它的本质即属于一般的物。” “主人与这两个环节都有关联,一方面与一个物相关系,这物是欲望的对象,另一方面又与意识相关联,而这个意识的本质却是物或物性。” “由于主人第一作为自我意识的概念是自为存在的直接的关联,但第二现在同时作为中介或作为自为存在,而这种自为存在只是通过对方的媒介才成其为自为存在的,所以主人第一就直接地与双方相关联,第二间接地通过对方与每一方相关联。主人通过独立存在间接地使自身与奴隶相关联,因为正是在这种关系里,奴隶才成为奴隶。这就是他在斗争所未能挣脱的锁链,并且因而证明了他自己不是独立的,只有在物的形式下他才有独立性。但是主人有力量支配他的这种存在,因为在斗争中他证明了这种存在对于他只是一种否定的东西。” “但是对于奴隶来说,物也是独立的,因此通过他的否定作用他不能一下子就把物消灭掉,这就是说,他只能对物予以加工改造。反之,通过这种中介,主人对物的直接关系,就成为对于物的纯粹否定,换言之,主人就享受了物。” 2 “在这两个环节里,主人是通过另一意识才被承认为主人的,因为在他们里面,后者是被肯定为非主要的,一方面由于他对物的加工改造,另一方面由于他依赖一个特定的存在,在两种情况下,他都不能成为他的命运的主人,达到绝对的否定性。” 说明: 保留在自我意识中的对象,被看作是“真实的对象”,并且以此作为改造对象的标准。 “于是在这里,关于承认就出现了这样的一面:那另一意识〔奴隶〕扬弃了他自己的自为存在或独立性,而他本身所作的正是主人对他所要作的事。同样又出现了另外的一面:奴隶的行动也正是主人自己的行动,因为奴隶所作的事,真正讲来,就是主人所作的事。” 说明: 作为那一个扬弃的被迫回返到对象的意识,它现在需要否定它自身的存在,以便符合留存的自我意识。它否定自身,因为它不能被保留在意识中。 “对于主人只有自为存在才是他的本质,他是纯粹的否定力量,对于这个力量,物是无物。因此在这种关系中,他是纯粹的主要的行动,而奴隶就不是这样,他只是一个非主要的行动。但是为了达到真正的承认还缺乏这样一面,即凡是主人对奴隶所作的,他也应该对自己那样作,而凡是奴隶对自己所作的,他也应该对主人那样作。由此看来,这里就发生了一种片面的和不平衡的承认。” “在这种情况下,那非主要的意识是主人的对象,这对象构成他对他自身的确信的真理性。然而显然可见,这个对象并不符合他的概念,因为正当主人完成其为主人的地方,对于他反而发生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意识所不应有之事。他所完成的不是一个独立的意识,反而是一个非独立的意识。” “因此他所达到的确定性并不是以自为存在为他的真理;他的真理反而是非主要的意识和非主要的意识之非主要的行动。” 说明: 因此,自我意识的确立,并不表现为它”确立了什么”,反而表现为它“扬弃了什么”。 “照这样看来,独立的意识的真理乃是奴隶的意识。奴隶意识诚然最初似乎是在那独立的意识自身之外,并不是自我意识的真理。但是正如主人表明他的本质正是他自己所愿意作的反面,所以,同样,奴隶在他自身完成的过程中也过渡到他直接的地位的反面。他成为迫使自己返回到自己的意识,并且转化自身到真实的独立性。” 说明: 一个事物“是什么”,正好就是由它“不是什么”来说明的。 〔2.恐惧〕 1 “我们只看见了奴隶对主人的关系。但是奴隶是自我意识,现在还要进一步考察一下奴隶自在自为地是什么。” “首先就奴隶来说,主人是本质。因此,独立的自为存在着的意识是他的真理,不过这个真理对奴隶说来还不是本身固有的。” “但是事实上奴隶却包含有这种纯粹否定性和自为存在的真理在自身内,因为他曾经在自身内经验到这个本质。” “这个纯粹的普遍的运动、一切固定的持存的东西之变化流转却正是自我意识的简单本质,是绝对的否定性,是纯粹的自为存在,这恰好体现在这种意识里。纯粹自为存在的这一环节也是这种意识的对象,因为主人是以纯粹自为存在为他的对象的。再则,这种奴隶意识并不一般地仅仅是这种普遍的转化,它乃是在服务中现实地完成这种转化的。在这种过程中,在一切个别的环节里他扬弃了他对于自然的存在的依赖性,而且他用劳动来取消自然的存在。” 说明: 作为奴隶的那一个意识,回返到对象中并且在对象中真实存在。只有改造对象并且因此消除了它在对象中的真实存在,它才真正被意识所消灭。 〔3.培养或陶冶〕 1 “然而通过劳动奴隶的意识却回到了它自身。当行动符合于主人的意识的时候,对于物的非主要的关系这一面诚然显得是落在服役者的意识身上,因为在这一关系里物仍然保持其独立性。” 说明: 作为改造对象的必要,奴隶的意识因而必须展现出它为什么存在,这一存在就是对象的真实性。 “欲望却为自身保有其对于对象之纯粹的否定,因而享有十足的自我感。但是也就因为这样,这种满足本身只是一个随即消逝的东西,因为它缺少那客观的一面或持久的实质的一面。与此相反,劳动是受到限制或节制的欲望,亦即延迟了的满足的消逝,换句话说,劳动陶冶事物。” 说明: 作为主人的意识,在改造对象的过程中满足自我(欲望)。但这种满足来自于对另一个意识(奴隶意识)的否定,当改造完成因而另一个意识从事物中消失后,满足也就不复存在。 现在留存的,是那一个被改造过的事物本身。 “ 对于对象的否定关系成为对象的形式并且成为一种有持久性的东西,这正因为对象对于那劳动者来说是有独立性的。这个否定的中介过程或陶冶的行动同时就是意识的个别性或意识的纯粹自为存在,这种意识现在在劳动中外在化自己,进入到持久的状态。因此那劳动着的意识便达到了以独立存在为自己本身的直观。” 2 “但是对于事物的陶冶不仅具有肯定的意义,使服役的意识通过这种过程成为事实上存在着的纯粹的自为存在,而且对于它的前一个环节——恐惧,也有着否定的意义。因为在陶冶事物的过程中,它意识到它特有的否定性、它的自为存在是它的对象,只因为它扬弃了与它相对立的存在着的形式。” 说明: 在改造事物的过程中,留存的自我意识(主人意识)表现为“自我”和“自为”的绝对自由。 “在主人面前,奴隶感觉到自为存在只是外在的东西或者与自己不相干的东西;在恐惧中他感觉到自为存在只是潜在的;在陶冶事物的劳动中则自为存在成为他自己固有的了,他并且开始意识到他本身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 说明: 奴隶意识同样地感受到这一自由,因为它在否定自我中也是自我和自为的。 “因此正是在劳动里(虽说在劳动里似乎仅仅体现异己者的意向),奴隶通过自己再重新发现自己的过程,才意识到他自己固有的意向。” “如果意识没有忍受过绝对的恐惧,而只是稍微感到一些紧张或惊惶,那么那否定的存在对于它还是一个外在的东西,它的整个灵魂还没有彻头彻尾受到对方的感染或震撼。” 说明: 没有经历恐惧,自我意识的扬弃就不够坚决,因而它也还不能称为“自我”的意识。 “它的自然意识的全部内容既然没有动摇,则它本身仍然还有一种特定的存在,任性和偏见就是自己个人主观的意见和意向——是一种自由,但这种自由还停留在奴隶的处境之内。” 说明: 彼此对立却又相互包容的自我意识,共同存在于意识之中,恰是表明意识还没有达到真正的“自我”。 “对于这种意识,纯粹形式不可能成为它的本质,特别是就这种纯粹形式之被认作弥漫于一切个体的普遍的陶冶事物的力量和绝对的概念而言,不可能成为它的本质;反之这种意识毋宁是一种小聪明,这种小聪明只对于某一些事象有一定的应付能力,但对于那普遍的力量和那整个客观的现实却不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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