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简释》4.14.2 国民收入
【本文转载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2、国民收入[i]
社会总产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体现着消耗了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另一部分体现着一年内所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这种体现新创造的价值的那一部分社会总产品,就叫做国民收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民收入等于可变资本加剩余价值。它是社会各个阶级收入的源泉,被用在个人消费和扩大生产上。
国民收入可以用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来表现。国民收入的实物形式是由社会总产品中所包括的全部生活资料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那部分生产资料构成的。国民收入的货币形式是以货币来计算的上述全部生活资料及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价值。
国民收入是由物质生产部门中从事生产的工作者的劳动创造出来的。这些生产部门是工业、农业[ii]、建筑业、为生产服务的运输业和邮电业、部分的商业[iii]以及公共饮食业等。非物质生产部门,如国家机关、文化教育机关、信用机构、军队、教会团体······等,则不创造国民收入。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和收入,是由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供给的。
国民收入增长的因素是:(1)用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量的多少;(2)劳动生产率的高低;(3)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节约情况。
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力图歪曲国民收入的概念。他们认为创造国民收入的不仅是物质生产部门中的劳动,而且有非生产的活动,如官吏、律师、牧师等的“服务”。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斯坦普在其《财富与赋税量》一书中写道:国民收入“是一国居民一年中生产出来的财富和他们所提供的服务的总和的货币表现······它既包括对于医生嘱告所付的报酬,也包括因听职业歌女歌唱而感到的快乐”。这就是说,医生和歌女也是国民收入的创造者。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这样来确定国民收入,把每个获得收入的人都算作国民收入的创造者,其用意是很明显的,那就是为要掩盖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和资产阶级的寄生性。既然不从事物质生产的每个人的收入都是靠自己的“服务”所创造的,那末资产阶级的利润,警察、牧师等的收入泉源,那也就不是什么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了。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民收入是在资本家对劳动者不断加强剥削的情况下创造出来的。在这里,国民收入的分配不是服从于满足社会成员需要,而是服从于资本家追逐利润的目的。剥削阶级占有了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民收入是由不受剥削的社会主义生产工作者所创造的。它用于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另一部分作为社会积累基金和用来满足整个社会的其他需要。
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是极不相同的。在资本主义各国中,由于存在着不劳而食的剥削阶级和他们所雇佣的大量奴仆;由于官僚、警察和军事机构的日益加强和扩大,以及大量劳动浪费在竞争、投机和其他非生产活动方面,结果从事物质生产的工作者的比重日益减少,再加上危机、失业的存在,国民收入的增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相反地,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消灭了剥削制度,不劳而食的剥削阶级和他们的大量奴仆不再存在。这里,生产工作者的人数不断增多,劳动生产率在迅速增长,人力和物力被合理地、有计划地利用,从而社会主义国民收入能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着。例如,在1930-1953年,mei国国民收入仅增加一点三倍,而在同时期,sulian的国民收入却增加了七倍。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无限优越性的结果。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181页。
[ii] 包括林业。
[iii] 生产过程在流通中继续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