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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鸭鼠之争,法律怎么看?

2023-06-13 00:54 作者:--法内狂徒-  | 我要投稿



6月1日,“江西一高校饭菜中疑吃出老鼠头”的视频开始在网上迅速传播,6月3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官微发出通报回应称,当事学生本人在事发当时即邀请同学共同对“异物”进行了比对,江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确认“异物”为鸭脖,为正常食物。该学生已现场作出书面说明(毕业证还在学校手里),对视频内容进行澄清。

高校之前的前科也是老鼠

据新闻报道,6月6日,针对上述事件,记者多次拨打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多个办公室电话,截止至发稿前,并未有人接听。同日,顶端新闻记者从多名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处了解到,上述事件发生后,学校食堂及涉事窗口依旧正常营业,“但是那个出事的窗口几乎没人去吃,这几天去食堂的人也少了,大家很多人选择都点外卖直接送到宿舍楼下。”之外,有学生透露,事发后,该校辅导员也曾开会提醒过在校学生禁止在网上发布任何关于上述事件的相关言论。赵高都哭了

(赵高:我只敢指鹿为马,人家都是哺乳动物都四条腿啊,你们咋跨越种族呢)


虽然某些官方指鹿为马不是第一次哈,我就想问一下这个市场监督总局的局长是不是成都被拍小三的那个?

在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现场》栏目6月3日发布的报道中,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局长江协学介绍,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反复对比,确认这个异物就是鸭脖。另据媒体报道,4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6月1日当天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经派人去核实了,拿去专门的检测机构送检,有时候看东西形状很像,但是经过工作人员核实,确实是鸭脖。

虽然学校和监管部门多次作出了正面回应,但舆论仍然有不少怀疑。抖音平台大量相关视频的评论区中,一些网民很不客气称其为“鸭头局长”,并伴随一些有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词汇。还有人直接打电话到南昌市纪委举报江协学,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并将举报录音发上网。录音显示,南昌市纪委接线人员当即回复“不会受理”,因为这事在“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业务范畴之内,纪委不会介入”,另外,举报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需要具体的线索。

具体线索?高清视频算不算?哇市场监督总局的真的大善人啊!也不收钱就为江西职业学院“指老鼠为鸭””,赵高都知道收钱呢,江西市场监督总局真的是清廉干部啊!

这不是江西职业技术学院第一次老鼠事件!早在2021年,南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曝光过一次此类事件。


2021年,南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曝光该校有老鼠问题的情况说明(视频截图)


对涉事学校进行现场执法视频画面(视频截图)

对涉事学校进行现场执法视频画面(视频截图)

法律是要讲证据摆道理的,为此我特意去国家动物博物馆,对比哺乳动物跟禽类的区别,鸭子它没有这个牙齿哈 这牙签弯曲有粗有细,头骨表面有毛发,这是哺乳动物。或者是恐鸟,就是 这个物种大概1500万年前灭绝了。视频是今天在国家博物馆拍摄,江西市场监督总局局长可以去这里再对比以下两个物种哈!不谢!

学生再学校吃出异物,可以想 市场监督局(忽略,他们辨别能力有待提高)、教育局 、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根据法律可以得到1000元赔偿。

网友说,难得专家说对一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以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以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以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是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是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这堪比古代贤臣赵高的市场监督总局的行为。

其实已经不算行政不作为,因为人家第一时间出动了!对比了!算作为了,只能算行政违法了“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职务过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类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还没达到渎职罪的程度。”

或者如果有线索行贿受贿,就是另一个性质了,我们暂且相信市场监督局行为仅仅是看历史书太多了,有些分不清老鼠跟鸭子的区别哈!

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作为,老百姓其实两条路,一个是找它家长就是上级单位,江西高新区市场监督局的爹地有两个一个是市级市场监督局,一个是区政府,投诉举报写信EMS。

第二个就是行政诉讼,50元起诉费上诉收25元,业绩良心!为了矫正一些行政不作为我们可爱的法院真是自己出钱也要为了公平正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或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广义的渎职犯罪除了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以及报复陷害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监委管辖的渎职罪对应广义渎职犯罪的概念。

  中国历史上,为了维护阶级统治,普遍重视对官吏犯罪的打击。唐朝是中国封建文明发展的一个高峰,唐朝制定的唐律对官吏职务活动的内容、范围、职责和法律责任都有规定,其中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规定有擅改律令、署置过限、出使辄干他事等,此外还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等规定。明朝关于官员渎职行为主要规定在《大明律》的《吏律》和《刑律》两篇中,对于玩忽职守类的渎职行为有明确规定,如实政不修、承办逾期、擅离职役等。清朝,渎职类犯罪的规定与《大明律》规定基本一致。

  1979年刑法对渎职罪也做了明确规定。1979年刑法第八章渎职罪共有8条规定,其中包括贿赂犯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犯罪、私放罪犯犯罪、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犯罪等7种犯罪,另有一条规定犯本章之罪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可见1979年刑法实际将职务犯罪都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

  1997年刑法则将贿赂犯罪等罪名从渎职罪中划分出去,形成贪污贿赂罪的内容,并充实了渎职罪一章的规定,基本形成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类渎职犯罪。在1997年刑法实施过程中,针对渎职罪的主体、损失后果的认定、并案侦查等问题,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批复意见,逐步完善了渎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作出立法解释,扩大了渎职罪主体范围。2013年“两高”发布实施《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渎职罪查办中损失标准计算、数罪并罚、追诉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渎职罪的规定。

  渎职犯罪管辖问题

  一、监委管辖渎职犯罪案件基本情况。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委的调查不同于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侦查活动,是针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的一项法定监察工作。上述规定,是对监委管辖的犯罪类型进行的原则性规定,与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根据有关管辖规定,监委共对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六大类犯罪88个罪名拥有管辖权,其中部分罪名监委和其他机关共享管辖权,监委只负责公职人员涉嫌该罪名的管辖。涉及渎职犯罪问题的主要有三大类,分别为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这三类罪名是渎职犯罪抽象罪名,抽象出了三类渎职犯罪的基本特征。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应注意使用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罪名,以免造成混淆。

  二、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分工。首先,需要明确专属监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在监委管辖的渎职犯罪中,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以公职人员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应由监委专属管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再有管辖权,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其次,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列举了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14个罪名可以由检察院管辖。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罪,属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应由监委管辖,另外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两罪,非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应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上述犯罪,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委管辖的职务犯罪的,一般应以监委为主调查,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委管辖更适宜的,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委;认为由监委和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监委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委,对依法由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追查。(阮经纬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2001/t20200108_207336.html我看到国家纪检委官网有一篇专门介绍渎职罪的,特别转过来给江西市场监督局的领导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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