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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海雅君悦项目高坠事故致1死,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公司被罚

2023-09-11 11:34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9月11日,本报从柳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2023年1月10日,在柳石路东七巷海雅君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查,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近日,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及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被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柳应急罚〔2023〕支-37号显示:

被处罚单位: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9栋2-5层  

邮政编码:528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斌

职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10日17时50分左右,在柳石路东七巷海雅君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海雅君悦项目“1·1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海雅君悦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垂直电梯AN2安装施工方案》要求,设置葫芦提升对重架,而是使用卷扬机(提升机)提升对重架;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电梯安装作业安全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洪文德和黄湛明违规吊装对重架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7号)及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柳州海雅君悦项目(24号地B2、B3、C地块)电梯安装合同》。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工作内容属于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作范围。

证据二:根据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黄湛明签订的《中山市劳动合同》、《协议书》及对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董建伟、高级经理欧阳兆斌、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柳州海雅项目经理刘战峰、柳州天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高坤、监理员蓝帮龙、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斌、工程部部长关虾仔、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郑逸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黄湛明是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证据三:根据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海雅君悦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垂直电梯AN2安装施工方案》、《电梯安装作业安全规程》、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7号)及对柳州天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高坤、监理员蓝帮龙、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斌、工程部部长关虾仔、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郑逸舟、从业人员洪文德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海雅君悦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垂直电梯AN2安装施工方案》要求,设置葫芦提升对重架,而是使用卷扬机(提升机)提升对重架;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电梯安装作业安全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洪文德和黄湛明违规吊装对重架的事故隐患。

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冯斌)柳应急罚〔2023〕支-38号显示——

被处罚人:冯斌

所在单位: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10日17时50分左右,在柳石路东七巷海雅君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海雅君悦项目“1·1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员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冯斌立案调查。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冯斌作为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使用卷扬机(提升机)提升对重架及从业人员违规吊装对重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对冯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冯斌是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海雅君悦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垂直电梯AN2安装施工方案》、《电梯安装作业安全规程》、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7号)及对柳州天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高坤、监理员蓝帮龙、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斌、工程部部长关虾仔、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郑逸舟、从业人员洪文德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冯斌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使用卷扬机(提升机)提升对重架及从业人员违规吊装对重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三:根据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冯斌《2022年01-1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冯斌2022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捌佰壹拾伍元肆角伍分整(¥224815.45)。

冯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斌处以人民币捌万玖仟玖佰贰拾陆元壹角捌分整(¥89926.18)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逸舟)柳应急罚〔2023〕支-39号显示——

被处罚人:郑逸舟

所在单位: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10日17时50分左右,在柳石路东七巷海雅君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海雅君悦项目“1·1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员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郑逸舟立案调查。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郑逸舟作为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使用卷扬机(提升机)提升对重架及从业人员违规吊装对重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决定对郑逸舟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一般事故)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捌拾肆元玖角贰分整(¥14284.92)罚款的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韦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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