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刑法问答:事前侵害与防御型紧急避险的区分】
复习提示
在学习和对比的过程中,要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体系化的思考能够让我们化繁为简,而非在看似很多的概念中“无法自拔”。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重点,并且是近几年的热点,昆山砍人案、退伍女兵反杀案等案件使这个知识点的重要性再一次上升。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一定要牢牢抓住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先掌握好标准情形,再掌握好防卫不适时、防卫装置等特殊情形。在与紧急避险进行类似知识点对比的时候,也要从这五个条件进行出发,才能在拓展知识深度的同时巩固自己已经建立的体系。这个问题其实背后的本质仍然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分,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一定不能笼统地想,要从体系出发,以要件为线索进行逐级搜索和比较,答题才能饱满。

问题:
如何区分防卫不适时中的事前侵害与防御型紧急避险呢?(柏浪涛《刑法攻略》P66-67)

解答:
01 问题解答
1、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要先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一些有关概念厘清。防卫不适时中的事前侵害(后文简称“事前侵害”)是正当防卫知识板块下的概念,防御型紧急避险是紧急避险知识板块下的概念。并且,我们提到的防御型紧急避险一般指狭义的防御型紧急避险,即对单纯的危险的紧急避险,而不包括正当防卫(对人的不法侵害实行的防御型紧急避险)。
2、其次,我们还要明确二者的共性: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二者只是阻却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仍然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这一点是没办法改变的。
3、因此,二者大致可以作如下区分:
(1)事前侵害是客观层面的违法行为,是刑法所不允许的行为;防御型紧急避险不是客观层面的违法行为,其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是违法性被阻却。
(2)行为人进行事前侵害时,所谓的“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但行为人进行防御型紧急避险时,危险已经正在发生。
(3)事前侵害是正当防卫知识板块中的概念,其只是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中的时间条件而已,其所想要防卫的对象仍然是人的不法侵害(虽然当时并未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而防御型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是单纯的危险,而不是他人的具有现实、紧迫、直接危险的不法侵害行为。换言之,防御型紧急避险针对的危险也可能是人所制造的,但是该危险并没有达到现实、紧迫、直接的程度,这是由二者所面临的“危险”的紧迫性程度不同所决定的。
02 体系定位
1.讲义:刑法总则——犯罪论——不法——违法阻却事由
2.《刑法攻略》P60、P66-67
03 学习方法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重点,并且是近几年的热点,昆山砍人案、退伍女兵反杀案等案件使这个知识点的重要性再一次上升。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一定要牢牢抓住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先掌握好标准情形,再掌握好防卫不适时、防卫装置等特殊情形。在与紧急避险进行类似知识点对比的时候,也要从这五个条件进行出发,才能在拓展知识深度的同时巩固自己已经建立的体系。
04 问题点评
这个问题其实背后的本质仍然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分,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一定不能笼统地想,要从体系出发,以要件为线索进行逐级搜索和比较,答题才能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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