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标注册
法国法规定:在法国注册使用英文、法语或德语。注册人可以用任何一种语言申请注册的名称(即该种语言的文字)作为其标志;但是不得用非法的手段来取得这种权利。如果申请人没有上述三种语种之一的话,那么他就不得在法国的市场上进行销售活动了。
一、注册条件
1、凡是在欧洲经济区内生产并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均可以成为本国的驰名保护的对象。
2、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予以登记和保护。
(1)经合法程序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产品在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度;
(3)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4)企业的信誉较好;
(5)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6)企业在有一定的营销网点及售后服务机构等;
(7)其他有关因素。
3、根据《巴黎公约》第三条之规定:各国应的个人和企业不受歧视地获得和使用一切与本国有关的知识产权。因此外国或个人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境内依法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4、按照通行做法是先到先用,但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顺利发展,对已经在国内使用的不实行此原则。《巴黎条约》第3条规定,未经授权者不能在其领土范围内以相同的方式利用已获准进入的权利人的标记;而我国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作品首先在境外出版发行时受到保护的,自动适用于本法有关规定。作品不论是否已经在发表过或者以其它的形式传播过,只要是公民创作的并且是根据的公共利益需要引进出版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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