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通过,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新华网
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并就中医药服务保障、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科研与创新发展等作出规定。
《条例》要求,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
《条例》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村卫生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巡诊。
《条例》明确,为扩大中医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百姓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条例规定,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条例》指出,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人才培养方面,在北京市中医药学校教育中,西医课程的比例较大。《条例》规定,北京市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结构,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