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说法|打赢商标抢注案 成功为企业维权
2023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裁定书,裁定结果支持了我市某企业对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这是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帮助经营二十余年的这家企业维护品牌形象和合法权益的又一成功经验。
2021年9月,我市某企业收到了一封来自广东省汕头市某信息科技企业的《商标告知函》,对方称:“我司是某商标(与我市这家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注册人,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35类该名称的商标”,“众所周知,不注册商标对企业的一个致命缺点是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也就是说,别人可以随意使用这款商标开设分店而不构成侵权。如果我司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必定造成贵公司经营业遭受较大影响,贵公司多年耗费大量精力财力经营此商号,也无法得到保护。我公司经过考虑,希望以友好的态度与贵公司达成协议,将该商标专用权转让给贵司……”
本市这家企业创立于1997年,早在2009年已注册了争议商标,持续用于企业经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门店已经多达30多家,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及影响力。接到《商标告知函》后,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联系到了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本所指派杨曦律师代理本案,通过两个月的不懈努力,多方搜集整理证据材料,2022年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202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案件。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裁定书。

裁定书中明确认定,“我局合理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一定恶意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汕头该企业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于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律师说法: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显著性、知名度、影响力的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抢注行为和注册的商标无效。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定名称,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以刑事、房地产建筑、公司商事、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及国际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及律师助理130余人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层,自有办公场所一千余平方米。所内律师担任数百家企事业单位和十数家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客户提供了海量的法律服务,深受客户信赖与好评。
“大连街上的老字号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