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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一百二十九:竞争的假象)

2023-05-05 09:56 作者:哲学的物质武器  | 我要投稿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七篇 各种收入及其源泉

第五十章 竞争的假象

1、第四,商品是否按照价值出售,因而价值决定本身,对单个资本家来说完全是无关紧要的。价值决定,一开始就已经是某种在他背后,靠各种和他无关的关系的力量来进行的过程,因为在每个生产部门,成为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的,不是价值,而是和价值不同的生产价格。价值决定本身之所以会使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单个资本家和资本感到兴趣,并对其有决定的作用,不过因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使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劳动量减少或增加,这在一种情况下,使他按现有的市场价格能够得到额外的利润,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使他不得不提高商品的价格,因为已经有更多的工资,更多的不变资本,因而也有更多的利息,加入单位产品或单个商品。价值决定之所以会使他感到兴趣,只是因为对他自己来说,它会提高或降低商品的生产费用,也就是说,只是因为它会使他处于特殊的地位。另一方面,在他看来,工资、利息和地租,不仅对于他作为职能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部分(即企业主收入)能据以实现的那种价格来说,是起调节作用的界限,而且对于为保证再生产能够继续进行而必须作为商品出售依据的那种价格来说,也是起调节作用的界限。只要他在工资、利息和地租为他个人所确定的成本价格以外,从价格中还能获得普通的或较大的企业主收入,那么,他在出售时能否实现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对他来说完全是无关紧要的。因此,撇开不变资本部分不说,在他看来,工资、利息和地租就是商品价格的起限定作用的、因而起创造作用和决定作用的要素。例如,如果他能够成功地把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即压低到工资的正常水平以下,按较低的利息率获得资本并低于地租的正常水平支付租金,那么,他是否低于产品的价值,甚至是否低于一般生产价格出售产品,因而白白地放弃商品中包含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对他来说完全是无关紧要的。以上所说,甚至也适用于不变资本部分。例如,如果一个产业家能够低于原料的生产价格购买原料,那么,即使他再低于生产价格出售这种原料制成的产品,他也还是能不受损失。只要商品价格超过必须予以支付、必须用等价物来偿付的各种要素而形成的余额保持不变或者增加,他的企业主收入就会保持不变甚至增加。但是, 除了作为已定的价格量加入他的商品生产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外,作为起限定作用和调节作用的价格量加入这种生产中的东西,正是工资、利息和地租。因此,在他看来,它们好像是决定商品价格的要素。从这个观点来看,企业主收入也就好像取决于那个以偶然的竞争关系为转移的市场价格超过由上述价格要素决定的商品内在价值而形成的余额;或者,就企业主收入本身作为决定要素加入市场价格来说,它本身又好像取决于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

在单个资本家之间进行的竞争和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竞争中,作为不变的和起调节作用的量加入到计算中去的,是工资、利息和地租的已定的和预先存在的量。这个量不变,不是指它们的量不会变化,而是指它们在每一单独场合都是已定的,并且对不断波动的市场价格来说形成不变的界限。例如,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竞争中,问题仅仅在于:在工资、利息和地租已定时,按照或低于既定的一般市场价格出售商品是否能够得到利益,也就是说,能够实现相当的企业主收入。如果一个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的说来不发展,因而工资和土地价格低廉,资本的利息却很高,而另一个国家的工资和土地价格名义上很高,资本的利息却很低,那么,资本家在前一国家就会使用较多的劳动和土地,在后一国家就会相对地使用较多的资本。在估计两个国家之间这里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发生竞争时,这些因素是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因此在这里,经验从理论方面,资本家的利己盘算从实践方面表明:商品价格由工资、利息和地租决定,由劳动的价格、资本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决定;这些价格要素确实是起调节作用的价格形成要素。当然,这里总有一个要素不是预先存在的,而是由商品的市场价格产生的。这就是超过由工资、利息和地租这几个要素相加得出的成本价格而形成的余额。这第四个要素,在每一单独场合,都表现为由竞争决定,在把各个场合加以平均的情况下,则是由平均利润决定。这个平均利润又是由同一个竞争来调节,不过这是在较长期间内的事情。

2、第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很清楚,体现新追加的劳动的价值会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种收入形式,因此,这个方法(不说我们论述地租时作为例证所举的各个过去的历史时期)在这几种收入形式的存在条件自始就不具备的地方,也会被人应用。这就是说,一切都会通过类比而被归入这些收入形式之中。

如果有一个独立劳动者——假定是一个小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三个收入形式都可以应用——是为自己而劳动,并且也出售自己的产品,那么,他首先就会被看成是他自己的雇主(资本家),把自己当做工人来使用,并且会被看成是他自己的土地所有者,把自己当做自己的租佃者来使用。他把自己当做雇佣工人支付给自己工资,把自己当做资本家支付给自己利润,把自己当做土地所有者支付给自己地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关系既然被假定为一般的社会的基础,那么,就这个独立劳动者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是靠对生产资料——在这里,生产资料一般已经采取资本的形式——的占有而能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来说,这种归类方法是正确的。其次,只要他是把他的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因而要依赖于这个产品的价格(甚至在不是这样的时候,这个价格也是可以估计的),他能够实现的剩余劳动的量,就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自身的量,而是取决于一般利润率;同样,可能超过由一般利润率所决定的剩余价值份额而形成的余额,也不是由他所提供的劳动量决定,而他能够占有这个余额,只是因为他是土地的所有者。正因为这样一种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相适应的生产形式可以被归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几种收入形式之中——并且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不正确的——,所以,资本主义关系好像是每一种生产方式的自然关系这一假象,就更加具有迷惑作用。

当然,如果我们把工资归结为它的一般基础,也就是说,归结为工人本人劳动产品中加入工人个人消费的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个部分从资本主义的限制下解放出来,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自己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如果我们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缩小到社会现有生产条件下一方面为了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金,另一方面为了按照社会需要所决定的程度来不断扩大再生产所要求的限度;最后,如果我们把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总是为社会中还不能劳动或已经不能劳动的成员而进行的劳动的量,包括到1.必要劳动和2.剩余劳动中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此外,这种归类方法,也为以前各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如封建的生产方式所固有。那些和封建的生产方式完全不相适应、完全处于这种生产方式之外的生产关系,也被归入封建关系之中。例如英国的自由农民保有地[tenures in common socage](与骑士保有地[tenures on knight's service]相反)就是这样。这种自由农民保有地只不过有缴纳货币的义务,只不过在名义上是封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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