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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读后感

2023-05-10 13:31 作者:马克思微博  | 我要投稿

刚开始看的时候会想:研究人的自杀有什么意义吗?难不成还能去阻止它,在阅读本书之前我对于自杀的行为更多将其归诸于个人的意识行为,但看完了才发现社会因素强大的作用力,正如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所讲:“意识,无论是个人的意识还是社会的意识,都绝非实体的东西,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现象的或多或少系统化了的总体”,他在各个书籍中无不在强调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别,他认为可以通过对于社会的改造来改进这一现象。

因而在本书中,逻辑框架实际上是倾向于三段论式的分析框架,相对比较清晰:首先讨论导致自杀的具有极大普遍性的非社会原因,或者是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原因;接着剔除作用有限的非社会原因,确定这些社会原因的性质,产生影响的方式,讨论这些社会原因与导致自杀的个别情况的关系;最后说明自杀的社会因素,也就是刚刚我们谈到的集体倾向的具体内容,分析这种倾向和其他社会现象有什么关系,以及用什么方式才能影响这些倾向。

第一篇涂尔干运用了统计学的方法来讨论诸如心理变态、种族遗传和气候等非社会因素与自杀之间的关系,其中有着庞大的数据列举。看这一部分的时候我在想,他只是想证明这些因素与自杀之间不存在关系,那么如果涂尔干晚生一百年,是不是做个相关性分析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了。

相比之下,第二篇比较有趣,涂尔干从社会的团结程度,传统的作用程度以及宗教形式等方面来分析三种不同自杀的社会原因

1.利己主义者自杀的冷漠,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他们所属的社会组织已有松弛和分散的倾向,这使得人们的各种意识分开,并且产生彼此疏远的空虚,他们因而产生消极的忧郁和对忧郁的自我欣赏,他的欲望不像往常那样越来越强烈,反之身上的激情逐渐消失,因为社会没有办法来制约他,人们有着无限种可能进行自由思考,当这种分类和分化无限的进行发展,每个人都会成为孤立的个体,人们无法通过不断的交流思想和感情来获得相互的精神支持,进而个人就成了个人的目的,但人生和努力总归是南柯一梦,毁灭和归一无处不在,人们便陷入了一种冷漠及空虚之中。

2.利他主义自杀的狂热,这种现象往往诞生于人们视死如归的决心,自杀的坚定勇气和兴奋激情,如同涂尔干在《原始分类》中所描述的图腾氏族,它们往往有着各式各样的规则限制,例如能够吃或者不能吃的东西,生存所依据的原则等等,每一种图腾都会把各种各样的力量赋予属于该图腾的个体,这些力量可以支配不同种类的事物,反之,属于该图腾的个体也会承担享有图腾力量的相关责任,若其违反了图腾规则或是认为自己不具备图腾象征所应有的素质,便会出现利他主义自杀的狂热现象。在这种社会中的人自杀不是因为他们有自杀的权利,而是他们有自杀的义务,人们倾向于按照社会的意愿行事,为了逃离违背社会主流思想的愧疚感与耻辱感,他们便会通过自杀“谢罪”,这种利他主义自杀也是一种非强制性的。

3.异常自杀者的忧郁,涂尔干指出,在社会动荡时,社会的约束力无法及时使人们适应剧烈的变化,人们的欲望得不到调节,社会集体秩序被打乱,因而导致了生存欲望的减弱。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的普遍认识中,似乎觉得经济危机、社会灾难这种情况的发生会导致人们自杀率的提高,但有趣的是包括社会急速的繁荣昌盛也会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因为这些危机同样打乱了集体秩序,就好似一个从生下来便在农村生活的老年人,若是突然将其带至大都市中生活,其同样会感觉到个人与所处环境之间联系的脱节,产生不适感;社会秩序动荡导致人们感情过分激动和失去节制而不再有目标,陷入无限的欲望之中。

    总的来说,利己主义的自杀产生于那些人再也看不到活下去的理由;利他主义的自杀则产生于这些人认为让他趋向死亡的理由超出了生命本身;而异常的自杀则产生于这些人的活动失常并由此受到损害。在此我认为

而第三篇是在第二篇论述的基础上以第一篇的框架重新进行分析,涂尔干认为社会的自杀率应该运用社会学的观点解释,指出每个社会的社会环境都影响着个人去自杀,好似其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出的机械团结及有机团结,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从初级的连结到高级的团结之间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机械团结正是一种初级的连结,人们通过维护一种共同意识来极力维持社会的凝聚力,虽然生理有差异,但在社会功能的分化上却大同小异,角色分工较为简单,他们共同促进了社会的整体性发展,这正能解释利他主义者自杀狂热的来源;而有机团结是一种灵活的团结,通过智能的相互依赖而将个体联结起来,人人克制自我,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发挥自己在团队中的多样性作用,拓展了一定的个人意识发展的自由空间,若是社会发展出现偏差或者紊乱,便会导致利己主义型自杀及异常型自杀的现象。

 

那么究竟什么东西可以遏制人们的自杀行为呢?教育做不到,因为教育本身就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浑浊的,那么教育就不可能是清澈的;政治团体做不到,因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与政治生活之间的联系过于间接;宗教团体做不到,因为宗教早已失去了往日那种权威性,变成了一种象征性的理想主义传统哲学;家庭社会也难以做到,毕竟传统的镣铐已经被打碎,现在的家庭并非是一个长期性的不可分割的严密整体。涂尔干给出的答案是同类劳动者联合起来形成的职业团体或行会,将其变成一种道德上的组织,针对利己主义自杀,它可以通过连续性的共同事业思想的提醒使得个人意识保持一种清醒的状态;此外,它也可以用一种激情缓和另一种激情,并为这些激情规定限度,防止人们产生一种病态的狂热。

但可惜的是,我觉得涂尔干在这么多分析描述后给出的结论仍是不够全面的,有两点原因:第一,我认为行会无法处理一种利他主义性的自杀,这种自杀者并非因为他认为自己具有自杀的权利,而是因为他有自杀的义务,行会若是能够变成一种人们意识深层的归属,那么不可避免的就是产生对于这种组织的狂热,他在书中也刻意避开了其改变利他主义自杀现状的方式;第二,这种形式的行会是理想主义的,是规模更小,凝聚力更强的国家,也是范围更广,感情的传输更通透的家庭,它难以做到既满足世俗,又脱离世俗。

他在书中也给出了另一种分析:他指出“社会中悲观情绪的增加是必然的,因为如果仅仅有着快乐,那么快乐便成为了放纵”

“把犯罪列入正常的社会学现象,这个事实本身就意味着宽恕犯罪行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似乎只是觉得自杀是社会上自然存在的现象,有人自杀我们似乎并不感觉意外,但我们对于“自杀”一词的印象实际上是由我们的社会以及从古至今的传统潜移默化的定义的,如若我们对于”自杀“行为能够像对于“强奸”“弑父”等行为一般在道德上进行严厉的批判,那么是否能够有效的减少社会上的自杀行为呢? 那这种萌芽将来会以何种形式开花结果也是我们所要观察和研究的。

 

最后我想谈一谈最近读书的感受和一些思考的问题。涂尔干跟韦伯相似,在自己晚年期间的时候都将研究重心转移到了宗教学上面,包括哲学界的费尔巴哈和自然科学领域的牛顿也是如此,于是我在思考,抛开这些学者个人主观的原因,有没有其他共性的原因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呢?自己的思考是单薄且片面的,于是我与身边的朋友、师兄进行讨论,我也向昨天来做讲座的冯仕政教授请教了这个问题,冯教授给出的答案是这样的:学者们试图追求一种终极价值,他们想要明确导致现象出现的最初、最根本的原因,试图解释一种”从何而来,到何处去”的终极问题,而神学和宗教学就是这种终极问题的研究领域,因而产生了这种现象。这种观点给了我不小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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