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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运法硕王振霞老师《唐律疏议》翻译汇总(二)

2022-08-11 09:14 作者:文运法硕培训  | 我要投稿


同学们

今日份《唐律疏议》翻译汇总~


一、《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十恶

十恶: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翻译:十恶

     【疏】议说:五刑适用之中,对十恶的处罚最严厉,因其损害名份礼教,毁坏国家最崇高最重要的方面,所以特别放在开头,以使明确地引以为戒。历数最凶恶的犯罪,计有十种,故称为“十恶”。虽然汉朝所制定的《九章律》,现在全部佚失而不可见,但“不道”“不敬”的罪名现在仍有记载,推其起源,应起始于汉代。汉之后到梁、陈这一时期,还存有“十恶”的部分条目内容。北周、北齐之律虽有“重罪十条”之罪名,而没有“十恶”的名称,隋《开皇律》创新制度,始有此完整法条,这是参照前代有关内容,确立的十条罪名。大业年间,又重新删去“十恶”之名,原来的十条罪名,只保留了八条。从高祖的《武德律》以来,仍遵照《开皇律》的“十恶”之制,没有增删。


二、《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谋反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翻译:一是谋反,指预谋危害社稷。


【疏议】说:据《春秋公羊传》说:“对君父不能有所图谋,有图谋者必受诛杀。”这是说将有叛逆之心,而加害君父的人,就一定要处死。《左传》说:“天反四时之常道即形成灾,民反德礼是为乱。”这样,君王位居天下最崇高的地位,身负天赋之使命,像天覆地载一样,是万民的父母。作为子女与臣下,当必忠必孝。有敢怀有凶险,产生逆上之心,谋划破坏纲纪,背弃伦常,就称为“谋反”。


【疏议】说:社,是主东南西北中“五土”之神;稷,管田地之官,是执掌地理、主管庄稼之神。君是神的主宰,食是民以之为命的天,君主康泰神即安宁,神安宁则四时调顺,庄稼丰登。臣下将谋划反逆,存不臣服之心,君主之位如有危,社稷之神怎能还有依靠。律条行文不敢直称尊号,故而托称“社稷”。《周礼》说“左宗庙右社稷”,社稷为君王所尊崇。


三、《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谋大逆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翻译:二是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殿。


【疏议】说:有此条罪行之人,干犯纲纪怀有逆心,违背道义作乱,是最大的逆行,所以称为“大逆”。


【疏议】说:有人对天犯罪,不知纲纪之根本,暗地里想发泄怨恨,欲图谋进行不能得逞的事情,于是产生罪恶心理,计划毁坏宗庙、山陵及宫殿。宗,是尊。庙,是敬。刻木为神主,尊敬神主之形象,设置在宫殿,按时祭祀,故称“宗庙”。山陵是因古代先王依山而葬,如黄帝安葬在桥山就是那种情形。又有人说,帝王之墓葬,如山如陵,故称“山陵”。宫,因天上有紫微宫,君王效法,把所居之处称作“宫”。至于阙,《尔雅•释宫》说:“观,称为阙。”郭璞注解说:“宫门是双阙。”《周礼•秋官》记载说“正月的吉日,悬挂犯罪受刑之法律图文于宫阙,令人观看”,所以说是“观”。


四、《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谋叛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翻译:三是谋叛。谓预谋背叛国家投靠敌伪。
【疏议】曰:有人背叛本朝,将投靠外国,或者要逃出城去加入敌伪,或者要带土地投奔他主,就如莒国的牟娄等地投奔鲁国,公山弗扰在鲁国费城叛乱一类的事例。


五、《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恶逆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翻译:四是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母、兄长和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及父母。


【疏议】曰:父母的恩情,天高难比。延续祖先血脉,侍奉他们都不应轻慢。但是有人却怀凶恶禽兽之心,爱敬之轻全部泯灭,对五服内的尊亲,竟加杀戮,凶恶忤逆至极,完全灭绝人伦,所以称为“恶逆”。


【疏议】说:“殴”指击打,“谋”指谋划。从所列的“伯叔”以下的亲属,都根据杀戮行为完成才定性为“恶逆”,如果只是有预谋而未实施杀戮行为,那是属“不睦”之条的性质。犯“恶逆”之罪者,在常赦都不免罪之列,而且处决不拘禁杀时限;而属“不睦”罪的,遇赦应原免刑罚,如有官职者,只是除名而已。因为由此区别,所以确立不同的处置制度。文中有关殴及谋杀丈夫的祖父母的处罚规定,也适用于丈夫的曾祖、高祖父母,根据服制,妻为丈夫的曾、高祖父母服缌麻丧,但是如丈夫在服制上处于承重地位,其妻对夫之曾、高祖,也与对夫之父母一样服齐衰杖期。据此规定可知:法条上指称“丈夫的祖父母”之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对丈夫的曾、高祖父母。


六、《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不道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翻译:五是不道。指杀同一家无死罪的三口人,肢解被杀者的肢体,配制培育蛊毒及行厌魅。


【疏议】说:忍心残酷地杀人,违背正道,故称为“不道”。


【疏议】说:同一家的三口人被杀,而且被杀者都不是应处死刑之有罪者。假如被杀的三人中,有一人属于应处死刑的犯罪者,以及在几家都分别只杀两个人的,都只应依普通杀人罪处置,而不列入十恶。或者虽杀了同一家三口人,但按照律条其杀人罪原就不够死刑的,也不列入十恶之条。肢解人:是指杀人后又肢解尸体,其犯罪也根据其杀人本罪应处死刑的才列入。


【疏议】说:指配制成蛊毒;虽不是配制,而是引来畜养,足以杀害人的,都属于这种犯罪。如属配制未完成的情况,就不列入“十恶”。厌魅,其行为多种多样,不能完全列举,都是用邪恶的惯用手法在暗中作违法之事,以求使对方得病痛及死亡的犯罪。


七、《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大不敬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疏】议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构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翻译:六是大不敬。指盗窃大祀供神用之物、乘舆服用之物;盗以及伪造御宝;配制御药,因过误不如本方及将封签写错;或烹制御膳,误犯食禁;御用舟船,制造误不牢固;对乘舆指明斥责,实情确有危害,及对抗制使,丧失臣民之礼。


    【疏议】说:礼,是敬上的根本;敬,是礼的内涵。所以《礼记•礼运》说:“礼是君王握持的把柄,是用来辨是非,明幽隐,建立等级制度,区分亲疏尊卑而知仁义的。”因为惩其罪行严重,完全丧失对上的肃敬之心,故称为“大不敬”。


    【疏议】说:大祀,依《祠令》规定:“祭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是大祀。”《职制律》又规定:“凡是律文中有关于在‘祀’中之犯罪规定,对‘祭’及‘享’都同样适用。”如大祭、大享,都同于大祀。所谓神御之物,是指神所享用之物。规定此罪条文的注文说:“指供神使用的物品,帷幕几桌权杖也是。”对有关物品制作完成后未上供而盗,亦以盗神御及乘舆服用物论。盛酒食的供器及专用于祭祀的笾、豆、簠、簋之类,已在神位前而盗的,也属“大不敬”罪;不在神前而盗的,不属大不敬罪。所谓乘舆服御物,指主上服用之物。君主以天下为家,借助车马出巡,律条不敢指名冒犯其尊号,故借“乘舆”婉称。规定此罪条文的注文说:“服,包括被褥之类,其在用者与备用者同等对待。上述物品都必须经当值的监督官员分配后准备呈进使用的,才成为‘御物’”。


    【疏议】说:《说文》说:“玺,是印。”古代尊卑都用玺。《左传》记载:“鲁襄公从楚国返还,到达方城山时,鲁国公族季武子占取了卞地,并派大夫公冶去问候襄公,玺书派人追送给公冶”,就是这种情况的证明。从秦汉以来,天子的印称“玺”,诸侯的称“印”。开元年间,改称玺为“宝”。规定此罪律条中称“伪造皇帝的八宝”,此注文中称“御宝”的原因,就是为了把盗及伪造三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皇后)之印宝的犯罪也纳入十恶之中。


    【疏议】说:配制御药,虽有正方为根据,但配制过程中因过失致差错,就是过误违背此法。封题致误,是指依本方配制完毕,封皮书写之说明有误,如把丸制写成散制,应是冷而写成热之类的情况。


    【疏议】说:《周礼》说:“食医官掌管为王烹饪食物及炮制药物的八种方法。”有关职官特别应该敬重谨慎,烹调御膳必须依照《食经》操作,因过误不依《食经》,就是“不敬”。


    【疏议】说:帝王所到之处,无不庆幸,所制车船既属准备提供御用,所以说是“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应更加尽心尽力,因过误而致不牢固,就属此条犯罪。但是,以上有关“御幸舟船”等的三项犯罪,都因过误而犯罪,设使所制作之物未呈进御用,也与十恶一样处罚;如果属故犯,就依“谋反”罪论处。负有监督责任之官员,按法律规定减等处罚,不列入十恶“不敬”之罪。


     【疏议】说:此指由人因情绪怨恨,出毁谤之言,指名斥责乘舆,实情确有危害的。如属无心怨上,只求通过诬陷使别人遭罪罚的,当依诬告反坐之法处置,不入十恶之条。旧律本来要求此种犯罪“言语内容确有危害”,今改为“实情确有危害”的用意,要推究犯罪人原本之实情,广施恩惠减轻刑罚。


    【疏议】说:奉制命出使,去四方宣布诏令,有人加以对抗,不敬重制令,而丧失臣民之礼的行为。制使,是奉皇命有职称及责令有关官署派遣的人。


八、《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不孝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呪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篪,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翻译:七是不孝。指告罪、咒骂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世,另立户口、分割家产,或者对父祖供养断缺;在父母的丧期内自我作主嫁人娶妻,或者玩赏音乐歌舞,脱去丧服穿吉庆之服;听知祖父母、父母亡故,隐瞒不公开表示哀痛,诈说祖父母、父母死亡。


   【疏议】说:善待父母称作孝。已经有违犯,就叫作“不孝”。


    【疏议】说:《斗讼律》此罪本条中只规定“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又说“告言”,词语虽不同,含义一样。“诅”如同“咒”,“詈”如同骂。依此罪本条规定“诅咒要让人死或得病痛的,全以谋杀罪论处”,性质应是“恶逆”。只有用诅咒以求得偏爱的,才属于“不孝”之条。


   【疏议】说: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的赡养应无限地周到,外出亲禀,返家面告,家事处置没有擅自作主的道理。而分割家产及另立户口,实际已无尽孝之意,名分及亲情都由此沉沦,情义及节操都因此丧失,以制度与礼法衡量,罪大不能宽容。另立户口与分割家产,两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有才构成犯罪,只要犯有其一,都以十恶论罪。


   【疏议】说:《礼记》说:“孝子对尊亲的赡养,要让亲人内心快乐,顺其心意,提供饮食等生活之需而尽心养护”。如有能提供而不提供致使断缺的,要祖父母、父母告发,才追究治罪。


    【疏议】说:“在父母丧期内,自己作主出嫁或娶妻”,都是指属《户婚律》中分首从论罪的情况。如果属唯独对主婚人治罪的情况,那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就不为“不孝”。所以称作“自己作主嫁娶”,就为了让人明确主婚人与犯十恶的人不同。如有男人在丧期内娶妾,依法应免去他两项官职中的一项;女人在丧期内嫁出作妾,可比嫁出作妻的犯罪减轻三等:这些涉于妾的嫁娶犯罪都不列入“不孝”罪内。或有“作乐”的,自己玩奏和派别人玩奏而欣赏的同样对待。玩赏乐舞,指敲钟、击鼓、奏丝竹、笙竽、石磬、埙、笛子、唱歌跳舞,玩赏属于杂技、魔术等的百戏。“脱去丧服换吉服”,指除服期未到,而在二十七个月之内,脱去斩衰服而穿吉庆衣服。


   【疏议】说:依《礼记》:“听到亲人亡故,以大声号哭来回应来报之人,哀哭毕才询问死亡原因。”父母亡故,伤痛最大最深,听说就像天塌山崩,捶胸跺脚来对天号哭。今却隐瞒不表悲痛,或者出于需要另外挑拣时日举哀,也是这种犯罪。至于“诈说祖父母、父母死”,是指祖父母、父母在世却诈说死亡。如果先已死亡而诈说才死的,不属于此等情况。


九、《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不睦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翻译:八是不睦。指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告发丈夫及大功服以上的尊长、小功服的尊长及其亲属。


   【疏议】说:《礼记》说:“讲究诚信与提倡和睦。”《孝经》说:“人们要和睦。”睦,是亲。此“不睦”之条,都是亲属相犯之行为,是族亲不相和谐亲爱,所以称为“不睦”之罪。


    【疏议】说:只要有谋杀及卖缌麻级以上的亲属,不论尊卑长幼,都属此条之罪。若谋杀期亲尊长等,只要作出了杀害行为就属于“恶逆”之罪。现在本条只提谋杀,未提故杀、斗杀,如果作出了故杀、斗杀的行为,也属“不睦”罪。因律举谋杀不伤的轻情节,就明确故、斗已经杀死情节重于前者,既然轻重差别明显,所以故、斗杀亲之行为理属十恶“不睦”。卖缌麻级以上亲属的行为,不论是强迫、被卖者同意,都属于“不睦”。卖而未成交得手的,不属于“不睦”。


    【疏议】说:虽然依《仪礼》说:“夫是妻之天。”可它又说:“妻与丈夫齐。”因恐怕把“丈夫”不与条中所言之“尊长”同等对待,故专门举出“丈夫”之名称来使人明确。大功尊长,依服制,男子没有此服级的尊长,只有妻子对夫的祖父母及夫的叔伯父母是大功尊亲。大功服的年长亲,是指堂兄及未嫁的堂姐这些人。所谓“以上”,是指比大功服等更高的叔伯父母、未嫁的姑母、兄长及未嫁之姐姐等期亲。小功级的尊亲属,指叔伯祖父母、祖姑、堂叔伯父母、未嫁的堂姑母,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十、《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不义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疏】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于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疏】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疏】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


翻译:九是不义。指杀归属管属的府主、刺史、县令及现受教课业之师长,吏员、兵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知丈夫死亡隐瞒消息不表哀痛,或者玩赏音乐歌艺,脱去丧服换吉庆之服以及改嫁。


    【疏议】说:礼所尊崇的,是其形式所包含的意义。这条所涉之双方原都不是血亲,本来都只限于因恩义、情义相依从,既然有背弃情义仁恩之行为,故称“不义”。


    【疏议】说:府主,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兼有勋官三品以上,可以配备亲事、账内等吏员”,这些吏员对其所效力之主官,称为“府主”。封国、封邑中的官吏对其所隶属的爵主,也与府主一样。其中都督、刺史的身份,都根据其任命制书发出的日子认定:六品以下,都根据批准者签画完毕认定。“现授课业之师长”,指担当国学教学事业,不是私塾先生。若杀这些人,就是“不义”;如谋而未杀的,当照一般的谋杀犯罪定罪处罚。


    【疏议】说:吏,指流外官以下的。卒,指兵士、卫士之类的。属于这个等级的人,种类事例很多,有杀本部以上官长的,都入“不义”罪。官长,依令文:“尚书省的各部尚书,都同长官对待。”


    【疏议】说:礼书说,夫是妻之天,所以移用子对夫的服制,妻对夫服斩衰之丧,恩义既然这样隆重,听见丧讯就必须立即大声悲号。若有隐瞒哀伤不作表示,在丧期内玩赏音乐歌艺,脱去丧服穿吉服,忘却悲伤改嫁,都是背弃礼义,故都是“十恶”之罪。其中改嫁作人之妾的,不在这种犯罪之列。


十 一、《唐律疏议》 名例 凡七条  内乱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
子为妇人著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疏】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者”,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翻译:十是指内乱。指奸小功服以上的亲属、父亲或祖父的妾及与通奸者。


   【疏议】说:《左传》说:“女有丈夫,男有妻室,不能相互亵渎不 忠。违背改变此礼义就是乱。”如有人为禽兽之行,相互奸淫于家族之内,破坏礼法纲常,故称其为“内乱”。


【疏议】说:所谓“奸小功以上亲”,指根据服制礼法,男子为妇人有小功服而行奸。如果妇人为男子虽然有小功之服,而男子对妇人报缌麻的,不属这种情况。所谓不属这种情况指像外孙女对外祖父及外甥对舅等的关系。


    【疏议】说:父亲或祖父的妾,是否给父、祖生过孩子都一样,父亲的媵也是这样:“及与其和奸者”,指以上所列妇女中与男人通奸者;都属“内乱”。如果先被强奸,之后又相从通奸的,也属这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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