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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辩护律师:“挂名法人”的法律风险及困境应对

2022-11-22 17:18 作者:刘高锋律师  | 我要投稿

信息网络犯罪辩护律师“挂名法人”的法律风险及困境应对

什么是“法人”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指的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依照法律拟制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民法典》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既然法人是法律拟制主体,那么设置法人就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而且必须需要设置负责人机构,那就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生活中常说的“法人”实质上指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生活中的称谓虽然不规范,但是已成习惯。

何谓“挂名法人”?实际上指的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通俗讲就是,借名人借用出名人的名义设立公司并由出名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备注:为表述方便,本文以“挂名法人”表示“挂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定

根据规定,营利法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法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依此来看,担任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较大,可以代表公司的行为,以公司的名义做事。既然如此,为何还会有人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呢?

权利与义务相随,享受权利必然要承担义务。我们检索了“挂名法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关键词,在民事诉讼中,不乏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案例。而在刑事诉讼中,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对不参与公司任何活动的“挂名法人”不追责

王某1找到乔某想使用乔某的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其不在该公司工作,没参与该公司经营,仅办执照时去过该公司一次,该公司也没给其开过工资。其就在农商银行办理过一张储蓄卡是其平时用的,其名下其他银行的储蓄卡都是王某1办理的,这些银行卡都交给王某1使用了。法院只是将乔某作为本案的证人对待,并未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

远东公司是否实际供应了开具给川食品公司和海垦国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足够的货物其也不清楚,其只是远东公司的挂名法人,远东公司的具体业务都是苑某安排谢裕丰开展的,他们到底供了多少货其不清楚。本案中,“挂名法人”也仅作为证人出现,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

参与公司经营的“挂名法人”会被定罪处罚

田某辩解,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张某,其仅为挂名法人、不控制钱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认定,“田某任职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集资款项的账户管理、支付员工工资以及行政事务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亦应认定为主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刑终118号刑事裁定书)

如果单纯地“挂名法人”,对于公司的经营不知情。但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即便不属于实际控制人,也会根据其地位、作用追究责任。

穿透性审查认定实际控制人并对其追责挂名法人”不追责

被告人沈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其女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最终依法对沈某定罪处罚,并未对其女儿定罪处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

刑事案件通常穿透性审查事实,若仅为挂名而未参与实际经营的,通常不入罪或者从宽处理。但对于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即使名义上其不担任职务,但在组织中起决定、批准、组织、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同样会处以刑罚。

有效应对及困境解决

事前应对就是不借名,如果已经借名,尽快变更,以免风险发生。

对于已经被刑事立案的,则应当积极自我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第一围绕实施,是否参与经营、是否收益等。第二基于事实分析在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排除构成犯罪或者通过区分主从犯方式,实现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

未参与生产经营情形的辩护

在辩护律师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经过会见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根本未参与经营,对于单位虚开行为不知情,与实际控制人没有频繁的往来,同时也未收取相应的利益。

在此情形下,我们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虽然侦查机关未采纳。但是在批准逮捕阶段,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逮捕。

在“挂名法人”不参与经营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反复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交流的时间和机会。同时,一定要在沟通后及时提交相应法律意见。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掌握证据有限,但可以根据会见掌握的事实与办案机关沟通,而且有条件的话,应当多次沟通。尤其是案件到了审查逮捕阶段,一定要提前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争取不批准逮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已经能够阅卷,此时掌握的信息更准确全面。辩护律师在阅卷后,应当着重就证据展开辩护。围绕具体劳动合同、会议记录、公司重要文件签字以及人事招聘、财务往来等,同时着重审查关于“挂名法人”的账务往来。

通过证据审查排除“挂名法人”被认定为犯罪,或者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现无罪辩护的效果。

面对困境有效破局

如上,除了法律分析之外,“挂名法人”出罪需要有力的证据支撑。此处的证据指的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挂名法人”实施了犯罪。

“挂名法人”已经实施了法定代表人行为(形式上已经被确定),若无有力的辩护和证据支撑,非常难以脱罪。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所以,辩护律师应当仅仅围绕着能够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挂名法人”实施了组织、策划等行为,而不仅从工商登记确定其为法定代表人了事。

另外,即便在单位任职,且担任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必然认定其为组织、策划和授意、指挥者,其也可能仅仅是基层员工,根本没有指挥、策划等行为,甚至都不属于积极参与者。

辩护律师的意见是,是否是法定代表人且为实际的控制人,主要从行为和职权角度审查,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这一点需要通过审查证据才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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