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刑法典
蒙古刑法典
(新版本)
总论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1 条 法律的目的
1. 刑法旨在保护蒙古国宪法规定的人权和自由、公共和国家利益、宪法秩序以及国家和人类安全免受犯罪侵害和预防犯罪。
第 1.2 条合法性原则
1. 犯罪和对犯罪的刑事责任由本法规定。
2.禁止类推适用刑法。
3.关于新罪的法律的修改法,以及新刑事责任的法律,是本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 蒙古国法律和蒙古国在其法律中批准并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定义和规范,在确定本法的术语和概念时应遵守。
5. 行政法规范可适用于解释本法的术语和概念。
第 1.3 条公正原则
1.刑事责任与个人或者法人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的性质、程度和犯罪形式相适应。
2. 在起诉和判处刑罚时,不得因国籍、语言、种族、年龄、性别、出身、财产状况、职务、职务、职务、宗教、见解、性取向、教育程度和残疾状况而有所区别。
3. 仅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适用于他人。
4.为法人的利益而代表法人犯罪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免除法人刑事责任的理由。
5.一罪一罚。
第 1.4 条 有罪原则
1. 经法院认定有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造成本法规定的危害而无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一个人因案情不能理解或不能预测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后果,没有知之,视为无罪加害。
4. 任何人不得因其意见或信仰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 1.5 条 刑法在蒙古国境内的可执行性
1. 在蒙古国境内犯罪的个人,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个人在驻蒙古国驻外使节人员境内,在位于水域、领空的蒙古国船舶、航空器上犯罪的,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员在蒙古国境内犯罪,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依照蒙古国的国际条约决定。
4.本法规定,在蒙古国境内犯罪的法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 1.6 条 《刑法典》在蒙古国境外的执行力
1. 蒙古国公民和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无国籍人在外国犯本法规定的罪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个人在外国犯下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蒙古国法院可以根据本法减轻或免除所指控的刑罚。除非蒙古国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本法典规定的理由认定个人无罪。
3.除蒙古国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蒙古国军人在外国服役犯罪的,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根据本法在蒙古国境外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蒙古国国际条约中有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 外国公民或非长期居住在蒙古国的无国籍人在蒙古国境外犯有损害蒙古国利益的罪行,未受处罚的,如果蒙古国国际条约有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 1.7 条 引渡犯罪个人
1. 不得将蒙古公民引渡到外国进行犯罪调查或判刑。
2. 在蒙古境外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可被引渡到外国进行犯罪调查或按照蒙古国际条约服刑。
3.如果外国法律规定有充分理由判处死刑或酷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不得引渡到该国接受侦查和判刑。
第 1.8 条 刑法的及时运行
1. 对作为或不作为犯罪的起诉,对被告个人或法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类型和范围,由犯罪时有效的法律确定。
第 1.9 条 《刑法》的追溯力
1. 将作为或不作为非刑事化或减轻刑罚、提高犯罪人法律地位的法律应追溯适用。
2. 将作为或不作为定罪或加重刑罚、恶化犯罪人法律地位的法律不得追溯适用。
3. 如果根据新法律减轻对某些罪行的刑罚,法院应将原判刑者的刑罚减轻至新法律规定的限度。
第 1.10 条 犯罪追诉期限
2.犯罪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至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为止。罪犯、被告人逃跑的,自逃跑之日起停止计算犯罪追诉期限,从罪犯、被告人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犯罪追诉期限。
三、犯罪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故意再次犯罪的,犯罪追诉期限自每一罪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4. 刑事追诉期限不适用于可判处无期徒刑的罪行和危害人类安全与和平的罪行。
第二章
罪行
第 2.1 条 犯罪的概念和性质
第 2.2 条 犯罪作为或不作为
第 2.3 条 有罪
第 2.4 条 混合形式的有罪
第 2.5 条 犯罪造成的损害和伤害
1.因本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影响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及其他权利和自由、公共和国家利益、安全的后果,视为犯罪危害。
2. 因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而造成后果并造成损害的,视为犯罪危害。
三、本法所称“严重损害”,是指对构成受害人主要生命来源的具有经济意义的财产权造成的损害。
4. 本准则规定的损害金额具有以下含义:
4.1. “巨额损失”是指相当于五万单位拖船或更多的损失;
4.2. “大量损失”是指相当于一万单位的拖轮或更多的损失;
4.3. “小额损害”是指相当于三百单位拖船或更少的损害;
术语的法律含义: - 本准则中规定的“单位”一词应具有本准则第 5.3 条第 3 部分中规定的含义。
第 2.6 条 犯罪分类
1. 处以至少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视为重罪。
2. 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视为轻微犯罪。
第 2.7 条 犯罪准备
1.寻找、获取、制造、调整武器或者专门为武器准备的手段,组织实施犯罪,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属于准备犯罪。
2. 本法典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徒刑的作为或不作为准备犯罪的,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4. 考虑到准备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特点以及犯罪者无法完成的条件,法院可以对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罪行处以不超过最高刑罚 1/3 的刑罚。犯罪的实施。
第 2.8 条 犯罪未遂、抗辩犯罪
1. 因与本人意愿无关的情形而未完成但明示为犯罪的故意作为或不作为,视为犯罪未遂。
2. 考虑到未遂的特征和犯罪尚未完成的事实,法院应处以不超过本法典特殊部分规定的最高刑罚 2/3 的刑罚。
3.犯罪中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共谋犯罪
第 3.1 条 同谋犯罪
1. 同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故意共同参与犯罪。
第 3.2 条 犯罪的承包人
第 3.3 条 犯罪组织者
第 3.4 条 犯罪教唆者
第 3.5 条 犯罪从犯
第 3.6 条 异议行为
第 3.7 条 集体犯罪
第 3.8 条 有组织犯罪集团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情形
第 4.1 条 正当防卫
第 4.2 条 以逮捕和防止为目的的攻击
第 4.3 条 紧急避险
第 4.4 条 身心胁迫
第 4.5 条 合理风险
第 4.6 条命令或指示的执行
第五章
类型和目的
刑事责任
第 5.1 条 刑事责任的目的
第 5.2 条 处罚类型
一、犯罪者,处以下刑罚:
1.1. 罚款;
1.2. 社区服务;
1.3. 自由旅行权的限制;
1.4. 监禁;
1.5. 剥夺权利。
2. 以罚款、社区服务、限制自由出行、监禁等刑罚为主刑;剥夺权利应作为附加刑。
第 5.3 条罚款
第 5.4 条社区服务
第 5.5 条自由旅行权的限制
第 5.6 条 监禁
1.有期徒刑是指限制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人身自由,或者终身监禁,或者终身监禁。
2. 公开或封闭制度的监禁条件由法律规定。
3. 犯本法规定之罪行者,在公开制度下,处以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在封闭制度下,分处处以有期徒刑。
4. 法院应根据犯罪情况、造成的损害和伤害的性质以及个人的性格,决定在开放式监狱或封闭式监狱中服刑一定时间。
5. 犯罪者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应单独关押终身监禁。
6. 法院应考虑犯罪情节、造成的损害和伤害的性质以及个人的性格,决定是否解除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在 25 年监禁后的刑罚。
七、经本条第六款规定程序未获释者,每两年讨论一次。
八、未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 5.7 条 剥夺权利
1.剥夺权利是指剥夺在公共机构任职、从事专业活动或其他某些权利,为期一年至八年不等。
第六章
刑事责任的追究、理由和程序
刑事责任
第 6.1 条 追究刑事责任
1. 法院应根据本法总则部分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并在本法典特殊部分规定的类型和范围内,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 6.2 条 刑事责任年龄
1.对犯罪时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14 岁至 16 岁的人犯下本法典特殊部分规定的下列罪行:第 10.1 条(谋杀)、第 11.1 条(故意伤害)、第 12.1 条(强奸)、第 17.1 条(盗窃) )、第 17.2 条(抢劫)、第 17.8 条(损坏财产)、第 20.7 条(非法使用药物、精神药物)、第 20.16 条(破坏人民安宁)、第 26.1 条(技术、程序的生产和销售)非法干预电子网络罪)、第 26.3 条(制作、使用和传播破坏性软件程序)、第 29.8 条(实施恐怖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可以对犯罪时年满 14 岁但未满 18 岁的人采取具有教育性质的强制措施。
四、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发育落后,不了解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违法性,不能完全认识其潜在危害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 6.3 条 承担责任的能力
1.对犯罪行为具有犯罪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心理缺陷、智力低下而对自身行为的真实性质、危险情况失去认识和判断的,应认定为不能承担犯罪责任。
3. 对在犯罪时无能力承担犯罪责任的人,按本法规定采取具有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不予处罚。
4. 犯罪后已经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原状后,应当予以处罚。
第 6.5 条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考虑下列减轻情节:
1.1. 由于偶然性质的情况而第一次犯罪;
1.2. 犯罪后立即向受害人提供医疗和其他帮助,消除造成的损害;
1.3. 迫于生理、心理、强制、财产和工作岗位等压力实施犯罪的;
1.4. 由于受害人的非法、不道德行为而犯罪;
1.5. 在供认时,在协助揭露他人犯罪时,查明犯罪所得的资产和收入;
1.6. 由于对情况的误解而犯罪;
1.7. 由于受到持续的暴力和压力,实施自卫攻击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犯罪特征的,不得认定为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3.考虑到本法未规定的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第 6.6 条 刑事责任加重情节
一、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考虑下列加重情节:
1.1. 以暴行和侮辱性方式实施造成身体、心理痛苦和痛苦的犯罪;
1.2. 两次以上故意实施本法分则一章规定的犯罪或者结伙实施的;
1.3. 以危害社会的方式犯罪;
1.4. 为隐瞒或协助另一项犯罪而实施犯罪;
1.5. 对执行公务或公务的人及其近亲属犯罪;
1.6. 在知道自己无能力自卫的情况下,对在物质上或其他方面依赖他人的人实施犯罪;
1.7. 乘紧急情况、灾害、险象、群乱等条件实施犯罪的;
1.8. 承认自己有罪并被法院强制赔偿损失的人没有履行义务。
2.本法分则规定的加重情节规定为犯罪特征的,不认定为加重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3. 考虑到本条未规定的情形,法院应禁止加重刑事责任。
第 6.7 条 减轻有期徒刑、解除有期徒刑、对认罪的人适用强制措施
第 6.12 条 刑满释放前安排监督
1.如果被定罪人已经支付了因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证明他不再威胁社会,在期间没有犯下任何严重罪行,法院可以在刑期届满前释放被定罪人,并安排对被定罪人进行监督。考虑到检察官的提议,服刑并完成以下比例的刑罚:
1.1 不少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½%;
1.2 不少于 5 年至 12 年监禁刑罚的 2/3%;
1.3 不少于 12 年至 20 年监禁刑罚的 3/4%。
第 6.14 条 赦免或借口释放
1. 根据赦免法或总统令,个人或法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处罚。
2. 危害人类安全与和平的罪行不得赦免或免除。
第 6.15 条协助侦查犯罪
1. 在侦查跨国犯罪或被处以五年以上刑罚的犯罪中,大力协助或准备合作的人,可免除刑事责任。
2. 犯下危害人类安全与和平罪的人不应被视为合作人。
第七章
缓刑,采取强制措施
第 7.1 条 不处以监禁的缓刑
第7.2条强制措施的类型
1.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达到本法第5.0条规定的目的,对犯罪人可以不处以刑罚,取保候审,或者除处以刑罚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惩罚:
1.1 施加义务或限制权利的强制行为;
1.2 医疗性质的强制性行为;
1.3 没收财产、收入的强制性行为。
C第八章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第 8.2 条对未成年人的处罚 种类
第 8.3 条社区服务
第 8.4 条自由旅行权的限制
第 8.5 条关押在特殊的封闭式教学和教育机构
第 8.7 条纠正强制措施
第九章
法律实体的刑事责任
第 9.1 条法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第 9.2 条法人刑事责任的类型。
第 9.3 条罚款的处罚
1. 如果法典有规定,法人将被处以一万至四十万图格的罚款。
第 9.4 条剥夺权利的强制行为
1. 如果本法的特殊部分有规定,法人将被剥夺从事单一特定业务或从事一种业务活动的权利,或适用剥夺权利的强制措施。
第 9.5 条强制解散行为
1. 如果本法典的特殊部分有规定, 则可以对法人实体采取强制解散行动。
2. 在法人解散的情况下,法院应解决没收资产、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收益以及将剩余资产分配给国家预算的 问题。
3.法人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犯罪的,可以处以强制解散。
第 9.6 条 没收法人财产的强制行动
1.对法人处以没收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等量的财产的强制措施,以补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2.没收法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应按照第 7.5 条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 9.7 条法人刑事责任的必然性。
1.根据本法分则,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人进行改革的,对下列法人追究刑事责任:
1.1 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如果通过与其他法人实体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实体;
1.3 如果通过分立或分离成立另一个法律实体,则相应的法律实体与其获得的资产、财产或非财产权利、职责或与特定犯罪相关的活动的数量成比例。
特别篇
第十章
侵犯生命权的罪行
第 10.1 条谋杀
1. 谋杀罪应处以八至十五年徒刑。
2. 如果:
2.1. 犯下更加残忍的罪行;
2.2. 以危害多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损失的方式实施的;
2.3. 联系谋杀;
2.4. 以隐瞒另一罪行为目的,为其实施提供便利;
2.5. 旨在为自己和他人创造物质和非物质利益;
2.6. 两人以上;
2.7. 犯人知道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是一名在手无寸铁的情况下怀孕的妇女;
2.8. 家庭暴力
2.9. 个人或其亲属与其官方活动和职位相关的;
2.10. 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在其行为中犯下的
2.11. 由一群人所为;
2.12. 通过折磨
2.13. 为使用受害人的血液、器官而实施的;
2.14. 出于意识形态、种族、民族、宗教或基于性取向歧视的仇恨动机,处十二至二十二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含义: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人。
第 10.2 条 在暂时精神错乱状态下实施的谋杀
1. 因暴力、对受害人及其亲属使用暴力威胁、严重侮辱、与受害人的不道德行为相关的长期精神创伤情况造成的瞬间突然强烈精神痛苦状态下实施的谋杀应处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第 10.3 条 超过拘留犯罪人所必需的措施实施的谋杀
1. 超过拘留犯罪人所需的正当防卫要求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其行为与防止损害措施的性质、风险无关,应处以 有期徒刑从两岁到八岁。
第 10.4 条煽动自杀
1. 基于财产、官职、家庭关系的过度影响,煽动一个人不可避免地自杀,手段是系统性侵犯、诋毁人格尊严、殴打、虐待、威胁、痛苦受抚养的受害人应被判处两年至八年 徒刑。
术语的法律含义:- 本法规定的“以家庭为导向的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因其他原因同居的伴侣、离婚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同居的人、监护人,提供看护服务的人,被看护的人。
第 10.5 条母亲杀害新生儿
1. 母亲在精神创伤的情况下杀害新生儿,应处以 6 个月至 3 年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6个月至 3 年 监禁的处罚。
术语的法律含义:- 本法所称“新生儿”,是指婴儿出生后不超过三天。
第 10.6 条鲁莽致死
1.因不当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职业职责而鲁莽杀人,依法安排的,处以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处罚,或监禁一年至五年。
2.因本罪致使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的,处二至八年有期徒刑。
第十一章
危害健康豁免权的罪行
第 11.1 条故意造成严重伤害
1. 故意造成严重伤害应处以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或二至八年的监禁。
二、以下列方式犯同一罪:
2.1 犯有第 10.1 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情节;
2.2 通过嘲弄、侮辱受害人;
2.3 受害人身体、精神痛苦、折磨的原因;
2.4 使用武器或预先安排的其他物品作为武器;
2.5 导致受害人死亡——应处以五年至十二年徒刑。
术语的法律含义:-本规范中规定的“武器或预先安排的用作武器的其他物体”是指指定用于破坏、损坏、保护和发出信号的物品、工具和设备,用于复杂或任何物理结构的构造。武器可以是任何种类:火器、冷兵器、瓦斯武器、生产或手工制作的武器。预先准备好的其他用作武器的物品,是指专门准备、固定用于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伤害的冷兵器、枪支、物品或者工具。
第 11.2 条 激情严重伤害
1. 在突然强烈的精神痛苦状态下造成严重伤害,由暴力、威胁对受害者及其亲属使用暴力、通过有辱尊严、人格的严重侮辱,由长期的精神创伤情况引起与受害人的不道德行为有关的,应处以六个月至三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第 11.3 条 鲁莽造成严重伤害
1. 因鲁莽或不作为而导致严重损害健康的人在行政行为中规定的职业职责,依法安排应处以剥夺权利一年以下的刑罚,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权限制,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2. 因本罪对两人或两人以上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处罚,或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 11.4 条 故意造成较轻的伤害
1. 故意造成较轻的伤害应处以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 240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个月至一年的罚款。
2.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1 具有第10.1条第二部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2.2 通过嘲弄、侮辱受害人;
2.3 由于身体、精神上的痛苦,对受害人的折磨应处以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限制的处罚,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第 11.5 条 鲁莽地对健康造成轻微伤害
一、因依法行政行为、安排所规定之职业职责,轻率或不作为,致使健康长期受到损害,丧失一般劳动能力,对健康造成较轻损害者。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罚款应处以相当于四百五十至两千七百个单位的罚款或两百四十小时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免费的罚款一到六个月的旅行权利。
2. 本罪对两人或两人以上造成较轻伤害的,处以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单位数额或二百四十小时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罚款。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一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第 11.6 条故意造成轻伤
1. 对健康造成轻微伤害应处以四百五十至一千三百五十个单位的罚款或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罚款限制一到三个月的免费旅行权。
2. 如果在第10.1 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情节下实施同样的行为,应处以相当于450至2700 单位或 200 美元的罚款四十小时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一至六个月的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第 11.7 条 家庭暴力
1. 如果家庭关系中的人是系统性盟友,应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限制的处罚,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1.2 遭受更严重的残忍对待,残忍造成痛苦;
1.3 或其拥有、使用和处置个人和公共财产的权利受到侵犯。
2.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1 针对儿童、孕妇、老人、残疾人;
2.2由提供看护服务的机构的雇员提供;
2.3 抵制试图 限制这些行为的人,将被处以六个月至两年的自由旅行限制,或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第十二章
侵犯性自由的罪行
和人身不可侵犯性
第 12.1 条强奸
一、违背受害人意志,以武力、威胁或乘势,使本人因精神疾病、醉酒或吸毒成瘾或其他疾病状况而不能发起反抗者,或以武力从事利用受害人的物质、职业或其他形式的依赖状态进行性交,或强迫性行为,处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2. 如有下列行为,将处以 2 至 8 年有期徒刑:
2.1. 强奸已满十四岁但未满十八岁的人;
2.2. 被一群人强奸;
2.3. 在家庭关系中强奸某人;
2.4. 导致受害人怀孕
2.5. 使受害人感染性病
2.6.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
2.7. 由曾因犯下本章规定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作出;
2.8 以残忍和胁迫的方式;
2.10. 使受害人蒙羞。
3. 导致未满十六周岁的被害人流产、怀孕的犯罪行为;或强奸家庭关系中未满 16 岁的人将被判处 5 至 12 年徒刑。
4.如果该罪行是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或由于这种罪行,受害人死亡,该行为应被判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术语的法律含义: - 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是性不受侵犯的任何性别的人。
- 考虑到该罪行是针对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应要求通过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方式实施。
第 12.2 条不道德地满足性欲
1.如果在受害人同意的性交中发生了以胁迫、威胁、恐吓或嘲弄等形式违背意愿的不道德的性欲满足,应处以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第 12.3 条 性剥削
1. 对被害人使用武力、威胁、利用被害人手无寸铁的行为;或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不限制自由旅行的权利,但利用受害人的物质、职业或其他形式的依赖状态,应处以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2. 如果犯下这种罪行是为了牟利,强迫受害人以下列方式从事卖淫,则应处以八至十二年徒刑:
2.1 强迫 14 至 18 岁的人参与;
2.2 由曾因犯下本章规定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作出
2.3. 强制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4. 使受害人怀孕;
2.5.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
2.6. 有规律地、永久地行动。
3. 如果因本罪而出现下列后果,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1. 流产;
3.2. 被害人怀孕未满十六周岁。
4. 如果本罪是为了牟利而以下列方式强迫受害人从事卖淫,则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4.1 强迫未成年人/少年参与;
4.2. 如果由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
术语的法律含义: - 考虑到该罪行是针对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应要求通过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方式实施。
第 12.5 条与 16 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
1. 如果年满 18 岁的人知道或已经知道受害人已年满 14 岁但未满 16 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应处以相当于以下金额的罚款: 450 至 5400 单位的金额,或限制旅行权六个月至一年,或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如果该罪行导致以下后果,应处以限制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三年徒刑的处罚:
2.1. 受害人怀孕;
2.2. 犯罪导致受害人感染性病。
第十三章
侵犯人身自由和豁免权的罪行
第 13.1 条。贩卖人口
1. 以从事卖淫、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奸、奴役和类似条件、剥夺财产和器官、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强迫劳动、操纵、欺骗为目的的行为、滥用权力、利用或控制一个人的弱点,或通过付钱给一个人或腐蚀一个人来控制他;运输、提供庇护、过境;或接收应处以两年至八年的监禁。
2. 如果在下列情况下犯了同样的行为,将被处以五年至十二年徒刑:
2.1. 知晓未成年、孕妇;
2.2. 贩运两人或多人;
2.3. 越过蒙古边境。
3. 如果以下列方式实施同样的行为,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3.1. 连续不断地;
3.2.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为。
术语的法律含义: - 考虑到该罪行是针对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应要求通过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方式实施。
- 如果案件中存在上述人口贩运方法之一,则受害者的同意无效。
13.2. 绑架
1. 被害人因精神疾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等病症,以无法自卫、反抗为由,以武力或威吓、控制为由,处以以下刑罚: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2. 如果在下列情况下犯下同样的行为,应处以两年至八年的徒刑:
2.1. 被判未成年,孕妇为受害人
2.2.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
2.3.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为。
术语的法律含义: - 考虑到该罪行是针对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应要求通过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方式实施。
13.3. 劫持人质
1. 扣押人质的,处两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2. 如果在下列情况下犯下同样的行为,处 2 至 8 年的监禁:
2.1. 知晓未成年、孕妇为受害人;
2.2.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
2.3. 由有组织犯罪所为。
术语的法律含义: - 自愿释放人质的人应免除刑事责任,除非他的行为包含另一项罪行的要素。
文章。13.4 强迫失踪
1.非法拘禁,处一千三百至一万元以下的罚金或六个月以上限制自由旅行的处罚至两年,或处以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2.因隐瞒限制自由等原因,官员、检察官或法官拒绝提供信息,将被判处一年至三年徒刑。
3. 如果在下列情况下犯下同样的行为,处 2 至 8 年的监禁:
3.1.未成年人、孕妇为受害人;
3.2. 对两个或以上的人实施的。
4.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4.1.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为
4.2. 造成严重伤害,造成人命损失的,处 5 至 12 年监禁。
第13.5条威胁
1. 威胁他人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并强迫他/她或近亲属或传播可能损害某人合法权益的文件或信息,处以四百五十元以上的罚款不超过 2700 个单位的金额,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 1 至 6 个月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罚款。
2. 犯同样的罪行:
2.1. 由一组;
2.2. 使用特别准备的武器或物品将被处以一千三百五十至一万单位的罚款,或处以三个月至两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监禁任期从三个月到两年不等。
3.同罪犯:
3.1. 滥用职权
3.2. 由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行为,应处以 1 至 5 年限制自由旅行权或 1 至 5 年监禁的处罚。
第13.6条非法进入他人住宅
1. 侵犯房屋,处以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 1 至 6 个月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2. 授权官员违反法律,使用武力或威胁,或非法进入房屋,搜查和没收财产所犯的同一罪行,处五千四百元的罚款最高 27,000 单位的数额,或 1 至 5 年的监禁。
术语法律含义: 房屋是指本规范规定的供人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各种公寓、房屋、蒙古包、木屋、旅馆、度假村、营地或帐篷。
第13.7 条 非法搜查、没收、查封
1. 授权官员违反本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非法搜查人员或运输、没收或查封财产,将处以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量,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个月至一年的罚款。
2. 为谋取利益或出于个人动机,出于报复而犯下的同一罪行,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金,或限制自由旅行权期限为最高五年或最高五年的监禁。
第13.8条擅自拍照、录音、录像、传输、传播
1.未经业主同意,从内部或外部以技术手段传输或向公众展示 个人住宅、私人场所或房屋室内空间的照片、音频和视频记录,处相当于四百五十至两千七百个单位的金额,或两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一到六个月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罚款。
3. 授权人员未经业主同意,从内部或外部对某人的住宅、私人场所或房屋的室内空间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将受到处罚处以四百五十至两千七百个单位的罚款,或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至六年的罚款个月。
4.授权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事由和程序传播照片、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的行为,不具有泄露侦查秘密罪特征的,按处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或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长达一年,或监禁 1 至 6 个月。
第 13.9 条。非法拘禁、拘留
1. 侵犯个人自由,由主管当局逮捕或拘留违反本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应处以相当于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个单位或两百四十个单位的罚款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工作,或限制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2. 出于报复、营利或私人目的而犯下的同一罪行,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元的罚金,并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聘用的权利特定业务1年至5年,或限制自由旅行权1年至5年,或1年至5年有期徒刑。
第 13.10条。对隐私的干涉
1. 非法获取、传播受法律保护的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处以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两百四十至七百元的罚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2. 犯同样的罪行:
2.1.使用通讯和电子手段;
2.1. 主管当局违反本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将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的罚款,期限为1 至 5 年,或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第 13.11 条个人信息的披露
1. 获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的人未经本人许可而泄露的,处以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两百元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2. 医学专家、教育家、律师、执法人员、公证人、社会工作者、公务员、心理学家、调解员、银行职员或审计员因他的行为而知悉此类个人、商业或商业秘密而犯下的同一罪行/她的工作或职位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个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罚款,或监禁一到五年。
第13.12条非法迫害
1.未经授权进行刑事调查的官员非法迫害他人的,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自由旅行限制,或者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在其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进行刑事调查,或被授权官员为私人目的使用办公设施进行迫害,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数额,或处以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13.13条强迫劳动
1.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强迫劳动,胁迫明显有害的条件,或利用他人的财富、健康、残疾、臭名昭著的家庭状况或其他困难来制服他人,处以五分之一以下的罚款440 至 27,000 单位的金额,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 1 至 5 年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 1 年有期徒刑从一年到五年。
第十四章
侵犯个人、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罪行
第14.1条 歧视
1. 基于民族血统、语言、种族、年龄、性别、社会出身或地位、财产、职业或职位、宗教、见解或教育、性取向、性别、健康等原因歧视或限制人权和自由处以四十五至五千四百个单位的罚款,或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段时间的罚款从一个月到一年。
2.同罪犯:
2.1. 由一组;
2.2. 使用武力;
2.3. 滥用职权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罚款,或监禁一到五年。
第14.2条防止 获取 和访问信息
1.以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阻止 公民权利的实施,以获取和获取国家及其机构在法律上未要求作为秘密保护的事项的信息,处以相当于以下金额的罚款:四百至两千七百个单位的金额,或两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一至六个月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罚款。
第14.3条侵犯 言论或新闻自由
1. 以传播或隐瞒与他人有关的任何机密信息为目的,对出版者的合法活动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拒绝付费出版,或威胁对他人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和合法利益,应处以相当于400 p 至 2700 单位金额的罚款,或240至720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为期一到六个月。
第14.4条阻止实施良心和宗教自由
1.通过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威胁严重损害其权利和合法利益来阻止宗教组织的运作或宗教仪式的进行,应处以四百五十至四百五十元的罚款2700 单位的金额,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1 至 5 个月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罚款。
2. 宗教组织、代表、传教士接受、说服、坚决加入宗教意识形态或宣传宗教野蛮观念的行为,处以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第14.5条妨碍行使选举权或妨碍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1. 故意阻止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参加全民投票或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处以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个单位的罚款,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工作或限制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二、以下列方式犯同一罪:
2.1. 使用暴力或威胁希望如此;
2.2. 欺诈;
2.3. 使用金钱或财产购买选票将被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罚款,或监禁任期一年至五年。
第14.6条选举和公民投票的附加投票
1. 在总统、国家大呼拉尔、蒙古地方公民代表的选举和公民投票中多次投票或组织此类行为,处以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元的罚款金额单位,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个月至一年的罚款。
2. 非法准备、储存、运输或使用选举和公投选票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或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14.7条非法影响选举或公投,或错误计票
1. 宣传政党、政党联盟、候选人;故意妨碍公民投票或计票的权利;代为投票、故意破坏投票箱封条、没收签名、更改选票或者组织、教唆、支持使用作废选票的;选举和公民投票委员会主席、成员或其他官员计票错误,将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其自由旅行权的罚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4.8条在选举过程中故意散布虚假报告
1.在选举期间散布蓄意或明确的虚假报道,侵犯政党、政党联盟和候选人的尊严,处以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2.公务员、官员或选举委员会雇员犯同样的罪行,应处以一千三百五十至一万四百单位的罚款,并剥夺被选举权。被任命为公务员,任期一年至三年,或被处以六个月至两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或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第14.9条以非法选举为目的的阴谋
1. 准备或组织本法第 14.5、14.6、14.7 条规定的犯罪,以非法影响选举结果为目的,处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或监禁任期二至八年。
第十五章
危害健康罪
第15.1条不提供援助
1. 医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医疗救助义务,或者医疗救助不当造成伤害的,处四百元以上两千七百元以下罚款数额,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或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长达一年,或 240 至 70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
2.同一罪行,如果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应处以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或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一年至三年,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七百至五千四百单位的金额,或两百四十至七百小时的社区服务,或六个月至三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罚款。
3. 同一罪行,如果造成患者死亡,应处以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或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 1 年至 3 年,并处五千四百至一万四千单位的数额,或处以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刑罚,或处以一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第15.2条疏忽、不向危及生命或健康的人提供援助
一、因故意过失、不依法律或法令提供救助、依法处理行政规范或与少年、老人、残疾人、伤者或其他人互信,致受害人健康严重损害者。因疾病需要帮助、照顾或危及生命或健康的人,处以 2700 至 5400 单位的罚款,或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免费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二、因同一罪行,如:
2.1. 对被害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2.2.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金,或一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第15.3条非法取用人体血液、组织或器官
1.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或欺骗手段获取人体血液或组织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2.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或欺骗手段获取人体器官应处以 2 至 8 年徒刑。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之罪,是利用其财产、健康、残疾、家庭不健全或其他生活困难,或无自卫能力者,或利用他人之优越性实施之。受害人,或因同一罪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4条在不适当条件下制备或移植人体血液、器官或组织
1.医务人员在不适当的条件下制备或移植人体血液、器官或组织,造成死亡、对受害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等后果,应处以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数额,或监禁两年至八年。
第15.5条非法堕胎
1. 除出于在医疗条件下挽救孕妇生命和健康的必要而进行的堕胎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强制堕胎应处以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2.持有妇产科医疗服务执照的医师在非医疗条件下非法堕胎,或无证非法堕胎对受害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予处罚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个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罚款,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3. 犯下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致受害人死亡的罪行,处二至八年徒刑。
第15.6条感染传染病
1. 故意使他人感染传染病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限制自由旅行的处罚,或者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同罪犯:
2.1. 针对两人或多人;
2.2. 对儿童的行为应处以两年至八年的监禁。
第十六章
针对儿童的犯罪
第16.1条 让儿童参与犯罪活动
1. 使儿童参与犯罪活动,处限制其自由旅行权 1 至 1 岁的刑罚五年,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让儿童参与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组织,或犯下可判处八年以上徒刑的罪行,处两年至八年徒刑。
第16.2条让儿童酗酒、吸毒、成瘾
1. 让儿童酗酒、吸毒、上瘾,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罚款,或监禁任期一年至五年。
2. 对受害人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同一罪行应处以 5 至 12 年徒刑。
第16.3条遗弃、儿童流浪 或故意使儿童走失
1. 遗弃、驱逐儿童或流浪,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数额,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 1 至 5 年的处罚,或 1 至 5 年的监禁。
2. 所犯的同一罪行对受害人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死亡,应处以 5 至 12 年徒刑。
第16.4条让儿童参与乞讨
1. 经常让儿童乞讨,处 240 至 480 小时的处罚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 1 至 5 年的处罚,或 1 至 5 年的监禁。
第16.5条儿童的转换
1. 故意调换儿童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个单位的罚款,或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处以免费一年至五年的旅行权,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第16.6条贩卖儿童
1. 在没有本法第 13.1 条规定的犯罪迹象的情况下买卖自己出生、收养或抚养的儿童,处以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或有期徒刑从两岁到八岁。
第16 .7 条虐待儿童
1. 因已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对儿童进行身心反复虐待的,处以四十五至一万三千单位的罚款,或两百零五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至三个月的处罚。
2. 教师、教育工作者或监护人犯同样的罪行,应处以四百至两千七百单位的罚款,或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 或限制自由旅行权 1 至 6 个月的罚款。
第16.8条宣传和传播色情或卖淫、引诱儿童
1. 故意向儿童展示、传送、刊登色情广告、文学、照片、电影、录像带和其他物品,使儿童从事色情的故意行为,或暗示儿童卖淫或性交应处以相当于 2700 至 5400 单位金额的罚款,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六个月的罚款至一年,或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第16.9条广告和传播涉及儿童的色情或卖淫
1. 制作、传播、销售、储存刊物、文学作品、照片、电影、录像带和其他宣传色情物品的,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或监禁一年至五年。
2.同罪犯:
2.1. 互联网网络的使用;
2.2. 对未成年人处以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金,或二至八年的有期徒刑。
第16.10条强迫童工
1. 故意强迫儿童从事禁止危险的劳动,对儿童的健康、体质和精神造成损害的,处二千七百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金,或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社区服务,或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限制的处罚,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第16.11条违反监护人职责
1. 由于父母、监护人或监护人违反监护人的法定义务而导致儿童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处以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从240 至 722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对造成儿童健康严重损害的同一罪行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以上的罚款。五年以下,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同一罪行,如果导致儿童死亡,应处以二至八年徒刑。
第七章
侵犯所有权的罪行
第17.1条盗窃
1. 以秘密或非法方式不使用暴力盗窃他人财产的,处以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为期 6 年个月至五年,或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到五年。
2.同罪犯:
2.1. 通过盗窃进入永久居住的建筑物或特别保护的地方或储存地点;
2.2. 盗窃被认为对历史、文化、科学、技术和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保护物品的;
2.3.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盗窃大量财物的;
2.4. 使用武器或其他物品作为专门准备的武器、机器以消除即将发生的障碍,应处以 2 至 8 年徒刑。
三、同罪犯:
3.1. 周而复始,以此为业。
3.2.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处以 5 至 12 年有期徒刑。
术语的法律含义: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种犯罪,造成较少损害的,不应认定为犯罪。该术语的法律含义不适用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 17.2 条。抢劫
1. 未经暴力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旅行限制,或者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攻击他人的财产,处 2 至 8 年有期徒刑。
3.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3.1. 在永久的基础上成为生活的来源;
3.2. 使用火器或其他特别准备的工具作为手臂;
3.3.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为,处 5 至 12 年的监禁。
第 17.3 条。欺诈罪
1. 以欺诈手段,或利用文件、物品、电子工具,或故意制造虚假,或借宗教信仰之机,或以某种方式误导他人,侵占或取得占有人、使用者或所有人的财产权利隐瞒事实,或滥用以前的关系或声誉产生的信任,将被处以相当于四十五至一万四千单位的罚款,或 240 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2.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2.1 使用权限;
2.2 对他人造成严重或实质性损害,应处以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或二至八年的监禁。
3.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3.1 在永久基础上成为生活来源;
3.2 采用多阶段营销、金字塔系统的欺诈手段;
3.3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为,可判处五年至十二年徒刑。
第 17.4 条。挪用财产
1. 受托人挪用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处 2700 至 14000 单位的罚款,或从事 240 单位的社区服务七百二十小时,或限制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2.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2.1. 权力的使用;
2.2. 对他人造成严重或大量损害的,应处以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或二至八年的监禁。
3. 如果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下同样的罪行,可判处五年至十二年徒刑。
术语的法律含义: 因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造成少量损害的,不构成犯罪。该术语的法律含义不适用于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
第 17.5 条。挪用错误的交易、错误的交付、丢失的财产和丢失的牲畜
1. 挪用因错误交易、错误交付或明知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产、丢失财产或牲畜而造成的款项,造成超过小额损失的,处以相当于四分之一的罚款一百五十至两千七百个单位,或社区服务期限为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或自由旅行限制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2. 如果犯下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同一罪行并对他人造成严重或实质性损害,应处以 6 个月至 2 年徒刑。
第 17.6 条。威胁拿走财产
1. 要求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转移财产、物质或非物质财产权利,可能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造成严重损害的文件或信息。 /她的近亲属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应处以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或二至八年的监禁。
2.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2.1. 在永久的基础上成为生活的来源;
2.2. 滥用当局的公职、权力或影响力;
2.3.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为,处 5 至 12 年的监禁。
第 17.7 条。未经许可拿走/开走车辆
1. 无意挪用或未经车主或占有人同意而拿走机动车,如不构成盗窃或抢劫罪,处四百五十至四百五十元以下罚款一千三百五十个单位,或社区服务期限为 240 至 720 小时,或限制自由旅行权期限为 1 个月至 6 个月。
第 17.8 条。财产毁坏或损坏
1. 如果非法毁坏或破坏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超过小额损失,应处以相当于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五十单位的罚款,或有期社区服务240 至 720 小时,或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限制。
2. 破坏或损害公有道路、电力、热力、电信、专用工具或指定用于防止事故或灾难事件的设备应处以一千三百五十至一万单位的罚款,或处以限制六个月至两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3.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3.1. 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对许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伤害的危险;
3.2. 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处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或二至八年的有期徒刑。
第 17.9 条。对保护他人财产的疏忽
1. 因未妥善履行保障或保护财产的义务而造成他人财产严重损失的,处以 2700 至 5400 单位的罚款,或社区服务 1 年240 至 722 小时的刑期,或 6 个月至 1 年的自由旅行限制,或 6 个月至 1 年的监禁。
第 17.10 条。公证人、国家登记员侵犯所有者的权利
1.如果公证人证明,或国家登记员登记,明知是限制或转让所有权的非法交易,对他人的财产、物质或非物质财产权利造成严重或大量损害的,应予处罚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一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第 17.11 条。意外破坏、损坏或财产损失
1. 公有道路、电力、热力、电信、专用工具或为防止事故或灾害而指定的设备因无意破坏、损坏或丢失而造成小额损失以上的,处以罚款等于四千五百至七千二百个单位,或社区服务期限为两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或免费旅行权限制期限为一至六个月。
2. 如果无意损坏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应处以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处以两百四十至七年的社区服务。一百二十小时,或限制一到六个月的免费旅行权。
第 17.12 条。盗窃牲畜
1. 偷窃他人牲畜处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六个月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五年的监禁5年。
2. 盗窃他人大量牲畜的,处二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3.1. 在永久的基础上成为生活的来源;
3.2.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为,处 5 至 12 年的监禁。
术语法律含义:在本条文中,“牲畜”是指绵羊、山羊、马、牛和骆驼。
——本条中“大量牲畜”是指小型牲畜二十四只以上,大型牲畜八只以上。一头大牲畜等于三头小牲畜。
第十八章。
经济犯罪
第 18.1 条。非法利用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
1.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自然垄断企业或者占支配地位的企业串通,人为造成生产短缺,停止或者限制生产或者销售商品,不合理定价,销售商品和产品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或者将其赶出该市场,或者以阻碍其他经营者或者公民进入该市场的经营活动的方式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处以相当于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 240 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
2. 为法人的利益而代表法人实施同一犯罪的,对法人处以一万至八万单位的罚金。
第 18.2 条。影响外币和本币汇率
1. 散布虚假信息,或者为人为提高和降低外国货币和本国货币的汇率而买卖外国货币和进行交易的,处以四十五至一万四千单位的罚款,或者限制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2.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2.1. 滥用当局的公职、权力或影响力;
2.2.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为,处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3. 为法人的利益而代表法人实施同一犯罪的,对法人处以两万至十二万单位的罚金。
第 18.3 条。逃税
1. 纳税公民为逃税目的隐瞒和故意错误报告大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商品或服务,法人行政机关将处以四百五十英镑的罚款至 5400 个单位,或社区服务期限为 240 至 720 小时,或限制免费旅行权,期限为 1 个月至 1 年。
18.4 侵犯专利
1. 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跨越实用新型证书所涵盖的发明、工业设计、创造,造成小额损害以上的,处2700 至 5400 个单位,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 1 个月至 6 个月的免费旅行限制,或 1 个月以下的监禁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
2.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2.1.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所为;
2.2. 在永久性基础上,应处以相当于 2700 至 14000 个单位的罚款,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 条。走私
1. 走私蒙古国法律或国际条约禁止或限制的货物通过国境线或海关边界处处四百五十至七百二十单位的罚款,或有期徒刑。 240 至 720 小时,或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限制。
2.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2.1. 通过使用权限
2.2. 走私枪支、弹药、核元素、放射性废物或爆炸物,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3. 走私文化遗产、博物馆展品、考古或古生物化石、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同罪,处一万至四万单位罚款,或二至八年有期徒刑.
4. 如果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下同样的罪行,应处以 5 至 12 年徒刑。
第 18.6 条。洗钱
1.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受、持有、使用该财产、金钱或收益,或转移、转换该等收益以隐瞒其不正当来源,协助涉案人员逃避法律责任,或掩饰其真实性质的、起源地、地点、管理、所有权和财产权应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限制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2.1. 知道资产、金钱或收入是本法典特殊部分规定的最短监禁期超过五年的犯罪所得,
2.2. 在永久的基础上;
2.3. 滥用当局的公务、权力和影响,应处以限制自由旅行权 1 至 5 年或 1 至 5 年的监禁。
3. 如果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下同样的罪行,处 5 至 12 年的有期徒刑。
第 18.7 条。制造、使用伪造的货币、证券或支付工具
1. 制造或保存、使用、运输、散布故意伪造的证券、电子卡、其他支付工具、消费税印花税或财务文件应处以相当于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监禁任期一年至五年。
2. 制造或使用、保存、运输和散布故意伪造的用作蒙古支付工具的本国货币或外币处 2 至 8 年徒刑。
3. 如果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下同样的罪行,处 5 至 12 年徒刑。
第 18.8 条。非法利用证券市场内部信息参与交易活动
1. 利用影响证券价格的公开不可用内部信息买卖证券并向他人披露内部信息,处以 2700 至 10000 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六个月至两年的刑期,或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2. 如果犯了同样的罪行:
2.1. 由一组;
2.2. 滥用职权,应处以两年至八年徒刑,
3. 如果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下同样的罪行,处 5 至 12 年徒刑。
第 18.9 条。滥用证券市场
1. 滥用证券市场应处以 2700 至 10000 个单位的罚款,或限制六个月至两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两年。
2. 如果一群人犯下同样的罪行,应处以两年至八年的徒刑。
3. 如果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下同样的罪行,处 5 至 12 年徒刑。
第 18.10 条。故意的,虚构的破产
1. 以故意破产为目的,隐瞒法人、个体经营者的资产、财产权利、财产义务、财产信息和财产交易,或者隐匿、毁坏、变造会计记录、其他确定经济活动的支付凭证的,处相当于 2700 至 5400 单位的罚款,或限制六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法人的被授权人或者发起人以不正当目的通知合伙人破产,向破产案件审理机构提出申请,致使虚假破产造成巨额损失的。 - 支付贷款、放宽还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或不支付贷款应处以相当于 2700 至 5400 单位的罚款,或限制一段时间内的自由旅行权六个月至一年,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第 18.11 条。非法破产
1. 在没有严重破产事由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欺骗使法人破产,或通过散布虚假消息、诽谤、故意拒绝支付欠款或破产而导致破产的因公务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无故迟延准予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罚款等于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个单位,或社区服务期限为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或限制自由旅行权期限为一至五年,或监禁一年至五年。
第 18.12 条非法接受社会福利和服务
1. 以伪造文件和物品的方式非法接受社会福利养老金、津贴、服务或社会发展服务,故意制造虚假情况和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五千四分之一的罚款100 至 27,000 单位的金额,140 至 180 小时的社区工作,或处以 1 年至 5 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 1 至 5 年的监禁年。
2. 犯同样的罪行:
2.1. 滥用职权;
2.2. 领取数额较大的社会福利养老金、津贴、服务或者社会发展服务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特定职务或者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一年至五年的监禁,或两年至八年的监禁。
第 18.13 条非法开设银行, 破坏银行偿付能力
1. 未经授权机构许可开设银行,或非法组建银行股票,处六个月至三年徒刑。
2.银行授权人员出于营利动机或私人目的,因不满足与银行偿付能力和银行资产相关的合法要求而导致银行破产或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应受到处罚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3. 因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罪行造成他人损失等于或超过 30 万单位的量图古鲁格的,处 2 年至 8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14 条逃避社会保险费
1. 以逃避社会保险费为目的,隐瞒和谎报法人授权人员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巨额收入,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元罚款 。金额,或将自由旅行权限制为最多五年的罚款。
第18.15条 非法领取保险金
1. 故意制造虚假条件、隐瞒真实情况、故意虚报真实保险事故或损失金额、伪造文件等方式收取保险金的,处2700元罚款最高五千四百个单位,或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限制,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同罪犯:
2.1.滥用职权;
2.2. 在一组;
2.3. 取得数额较大的保险赔偿金者,处五千四百至二万七千单位罚金,或处一年以下五年以下自由旅行限制或有期徒刑。任期最长五年。
第18.16条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权利
1.利用他人商标或者地理标志,制造、储存、运输、销售、进境假冒产品,造成损害以上的,欺骗、混淆消费者的,处以罚款等于2700 至 5400 个单位的金额,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工作,或处以六个月至一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监禁为期六个月至一年。
2.同罪犯:
2.1.反复;
2.2. 由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组织实施的行为,将被处以 2700 至 14000 单位金额的罚款,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工作,或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第18.17条侵犯版权
1. 以个人名义发行、非法复制、贩卖、传播、过境入境,对作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四十五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罚款数额,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工作,或限制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2.同罪犯:
2.1. 反复;
2.2. 由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组织处以相当于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个单位的罚款,或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工作,或限制自由旅行权的罚款最长五年的刑期,或最长一年三年的监禁。
第18.18条非法经营与国家支付系统有关的活动
1.未经授权机构许可,非法开展与国家支付系统相关的活动,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对他人造成超过 3 亿图古鲁格的损害的同一罪行应处以 5 至 8 年的有期徒刑。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9.1条 叛国罪
1. 蒙古公民蓄意实施的危害蒙古国家安全、主权、领土完整、国防能力的行为:在战争、战局、武装攻击或冲突期间提供帮助或与敌人勾结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19.2条 非法夺取国家权力、破坏国家权力
1.以非法夺取或保留国家权力为目的,事先约定,有组织、有参与、有暴力支持的蓄意行为;强行扰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处十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9.3条 蓄意侵犯国家高级官员的生命
1. 为削弱国家而故意侵犯国家高级官员与其国家或政治活动有关的生命,处 5 至 12 年有期徒刑。
2. 以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观点暗杀国家高级官员,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19.4条 与外国情报机构、代理人的非法合作
1. 与外国情报机构合作并勾结;窃取、收集、存储或交付构成国家或军事机密的数据、文件和物品,以便转移给外国组织或代理人,处 8 至 15 年有期徒刑。
2. 国家高级官员或被委托此类数据或凭借其工作或职位获悉此类数据的人犯下同样的罪行,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年,或无期徒刑。
术语的法律含义:- 公民尽管同意与外国情报机构合作,但自愿向有关国家当局报告,协助预防潜在损害,在他/她的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19.5条 组织武装暴乱
1. 准备、组织、参与以破坏蒙古领土完整和制造内战为目的的武装暴动,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 19.6条。 蓄意破坏
1. 以削弱国家安全为目的,造成建筑物、通讯方式、国家数据库、档案、维持人口生命的物品和传播人类、动物或植物病毒性疾病的破坏、损坏和运行故障蒙古及其国家的主权、国防和经济能力应被判处八至十五年徒刑。
2.同罪:
2.1. 对公共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2.2. 由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组织所为,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19.7条 准备中止
1.组建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组织,招募、参与、准备、训练他人,提供火器、武器或其他用作特别准备的武器的物品,为破坏目的提供资金,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十二年。
术语的法律含义: - 参与蓄意破坏活动,在没有其他犯罪迹象的情况下,主动披露犯罪事实,及时向国家有关当局发出警告并协助拦截破坏活动的人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19.8条 极端主义行为
1. 进行政治和宗教活动,组织特定的活动团体,招募他人以暴力推翻或改变蒙古宪法秩序为目的,将被处以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限制。 , 或监禁一年至五年。
第19.9条 侵犯民族和民族权利平等/ 侵犯民族团结
1. 以煽动民族、语言、种族、宗教仇恨或民族意见分裂为目的的宣传,通过歧视和暴力直接或间接限制他们的权利,或确立特权,处以下徒刑:五到十二年。
2. 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组织犯下的同一罪行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徒刑。
第19.10 条 间谍活动
1.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蒙古境内从事间谍活动,处十二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术语的法律含义: - “间谍活动”是指执行外国情报机构任务,说服公民与外国情报机构合作并窃取、收集、保存或转移构成国家数据、文件、物品的行为。
第19.11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1. 窃取、收集、存储构成国家机密的数据、文件或物品,如果这种行为不构成叛国罪或间谍罪,处六个月以上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三年以下,或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9.12条 泄露国家秘密
1. 受托或因工作或职位获知的人泄露构成国家秘密的数据、文件、物品或活动,如果该行为不构成叛国罪, 或与外国智能服务非法合作,代理人应被处以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处罚,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或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最长三年,或最多五年的监禁。
2. 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和绝密机密的同一罪行应处以两年至八年徒刑,并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或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至多五年。
第19.13 条国家秘密的泄露
1. 受托人或因工作或职位获悉的人违反既定处理此类数据的规则而导致构成国家秘密的数据、文件或有形物品丢失、文件、物品或活动应处以四百五十至一万四千的罚金,或处以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限制的罚款,或六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几个月长达三年。
2. 泄露国家重要秘密和绝密秘密的同一犯罪,处五千四百至二十七个单位的罚金,或一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第19.14条非法通过蒙古国境入境
1. 无合法证件,或伪造证件,或未经特别许可通过蒙古国境入境,处以一千三百五十至一万单位的罚款,或处以免费的罚款。六个月至两年的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2.同罪犯:
2.1. 一组;
2.2. 使用武力或威胁武力将被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处罚,或监禁任期一年至五年。
3. 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组织犯下的同一罪行应处以两年至八年徒刑。
术语的法律含义: -蒙古国公民通过蒙古国境非法入境,自愿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披露其罪行的,可以免除处罚。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因其政治和其他正义行为而受到迫害,以庇护为目的进入蒙古国境不应被视为犯罪。
-人口贩运受害者通过蒙古国边境入境不应被视为犯罪。
第19.15条非法取得蒙古国公民身份
1. 以伪造文件或物品的方式获得蒙古国公民身份,故意制造虚假条件,隐瞒真实情况,处以四十五至一万四千元的罚款,或处以 6 个月至 3 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 6 个月至 3 年以下的监禁。
2.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非法通过蒙古国境进入、庇护或过境蒙古,处四十五至一万四千罚款,或罚款限制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第19.16条非法更改地名
1. 在官方文件、地理地图上非法更改行政和领土单位的名称、边界线、蒙古国的地方,处以四百至一万四千单位的罚款,或处以限制性罚款六个月至三年的免费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第19.17条毁坏、损坏、转移国家边境哨所和边境线的设施
1.未经授权机关许可,毁坏、损坏、转移国家边防哨所及其连接、工程、技术和跨界边境保护设施的;转让越境引水应处以一千三百五十至一万单位的罚款,或处以六个月至两年以下的限制自由通行权的处罚,或监禁任期六个月至两年。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犯罪
第20.1条故意虚假报道恐怖行为
1、准备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纵火、多人死亡危险,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故意侵权造成社会危害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0.2条 恐怖主义宣传 和公开辩护
1. 公开宣传恐怖主义和为自己辩解的行为可处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第20.3条成立或加入犯罪组织
一、以营利为目的,三人以上结成稳定团伙,招揽他人,提供枪支、武器或者其他用作特备武器的物品,策划、准备实施犯罪的多次犯罪应处以两年至八年的监禁。
2. 加入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组织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公务员犯本条第 1 款所指罪行,可处 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第20.4条非法持有 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1.为战斗和执法目的非法获取、转让、销售、运输、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处五千四百至二十七个单位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术语的法律含义: - 未经许可非法获取和持有枪支及其部件、弹药、爆炸物或爆炸装置,并随后自愿将其交给主管当局的人应免除刑事责任。
第20.5条非法准备枪支
1. 非法准备枪支及其部件、弹药、炸药或爆炸装置的,处以一年以下五年以下自由旅行限制或一年以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0.6条疏忽保护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义务
1. 为战斗和执法目的,因疏忽保管和保护枪支、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而造成巨额损失的,处五千四百至二十七个单位的罚款,或处以 1 至 5 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 1 至 5 年的监禁。
2. 造成受害人严重身体伤害和死亡的同一罪行应处以两年至八年徒刑。
第20.7条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 非法配制、贮存、运送违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原料,未有销售意图的,处一年以下五年以下限制自由旅行的处罚,或者有期徒刑。长达五年的时间。
2. 非法获取、制备、加工、储存、运输、交付或分销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原料以分销为目的,处两年至八年徒刑。
3.同罪犯:
3.1.反复;
3.3. 由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组织所为,处 5 至 12 年的监禁。
第20.8条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消费提供庇护所
1. 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消费场所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二十七个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为期一年至五年的罚款年,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组织犯下的同一罪行应处以五年至十二年徒刑。
第 20.9 条 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挪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处以剥夺从业权二至五年的处罚,并处五千四百元罚款不超过 27,000 单位的数额,或限制 1 至 5 年的自由旅行权,或 1 至 5 年的监禁。
第20.10条非法种植具有麻醉作用的植物
1. 非法种植、栽培作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料的植物,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自由旅行限制,或者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大厅犯下的同样罪行处五年至十二年徒刑。
第20.11条危险废物、化学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
1.将危险废物、化学有毒、危害健康的危险物质弃置于非指定倾倒场,将废物作伪分类倾倒于非指定场址、扑灭、过境运输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个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罚款,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2.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1 造成严重的伤害,导致人员死亡
2.2 造成大量损害应处以两年至八年徒刑。
第 20.12 条分销、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1. 故意销售、分销不符合健康要求的食品或食品补充剂,并伴有对健康的损害,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罚款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限制。
2.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1. 造成严重的伤害,造成人命损失
2.2. 造成大量损害的,处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金或二至八年的有期徒刑。
第 20.13 条 低质量建筑物的调试
1. 未经主管当局许可或与批准的设计不同而承包、建造、占用,造成严重伤害、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处五千四美元以下罚款一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数额,或处以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限制的处罚,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第 20.14 条非法制造、进口、分销和销售医药品、生物医药品和医疗器械
1. 制造、进口、分销和销售特别禁止、未经许可用于治疗人类、牲畜等的药品及其原料、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产日期已过期的处相当于 2700 至 14000 个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6 个月至 3 年的罚款,或 6 个月至 3 年的监禁。
2.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制造医药品及其原料、生物医药、医疗器具者,处五千四百至二万七千单位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之罚金。从一年到两年的权利,或从一个月到五年的监禁。
3.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3.1 造成严重的伤害,造成人命损失
3.2 造成数额巨大的损害,处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或二个月以上八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 20.15 条 未采取适当安全措施而危害其周围环境的动物。
1. 在没有适当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离开动物,造成严重的伤害,应处以相当于四十五至五千单位的罚款,或一个月至二十四十至七百小时的社区服务一年,或处以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限制处罚,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2. 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2 造成严重伤害,造成人身伤亡,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第 20.16 条 违反公共秩序
1. 以暴力或破坏、毁坏财产或教唆等方式违反公共秩序,涉及此类行为,造成侵犯所有权、自由,扰乱法人、公共秩序的,应予处罚被处以一年至五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或一年至五年徒刑的处罚。
2. 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1 使用武器或预先安排的其他物品作为武器;
2.2 抢劫个人财物的;
2.3纵火;
2.4有严重伤害的风险,威胁人的生命损失
2.5 对个人财产造成大量损失的,处两年至八年的监禁。
第21章
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罪行
第21.2条作伪证
1. 证人、依法获得担保的受害人在法庭上表示陈述全部事实后,在有偏见的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的,处以四十五至五千单位的罚款剥夺某些权利的处罚金额为 一个月至两年,或 240 至 720小时的社区服务,或一个月至一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第21.2条作伪证
1 . 经依法担保的证人、被害人在法庭上表示如实陈述,在不利侦查中作伪证的,处四十五至五千元以下罚金。剥夺某些权利一个月至两年的处罚,或240 至 722 小时的社区服务,或一个月至一年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2. 诽谤、证人、受害人在有偏见的调查过程中或在法庭 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词,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处以限制性罚款三个月至两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年至五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第 21.3 条错误翻译、误解
1.口译员在 表示翻译的正确译文、依法得到保证的口译时,在有偏见的调查和执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做出明显不正确的翻译、误译,处以罚款。处以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个单位的罚款,并处以剥夺三个月至两年的权利,或240 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为一个月至一年。
(本款经2017年5月11日法和2017年6月9日法修改)
第 21.4 条专家故意作出错误结论
1. 依法作出保证的专家在表示作出正确结论后,在有偏见的调查和执行法院判决过程中故意作出虚假结论的,处五千四百元罚款不超过 27,000 单位的,处剥夺权利1 至 5 年的处罚,或限制自由旅行权1 至5 年的处罚,或 1 至 5 年的监禁。
(本款经2017年6月9日法令修改)
第 21.5 条对证人、受害人、专家、口译员、笔译员的非法影响
1. 非法影响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作假证言、假结论、口译员、笔译员作出错误翻译、误译、以暴力威胁或造成暴力行为,情节严重的损害这些人或其亲属的财产,以及以类似方式劝说、给予、贿赂,处以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单位或两百四十至七百元的罚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一个月至一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
2. 如果执法人员、律师、检察官、法官犯有同样的行为,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并处以剥夺财产的处罚1 至 5 年的权利,或 1 至 5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 1 至 5 年的监禁。
第 21.6 条对法官、检察官、律师、侦查员、公民代表的非法影响。
1. 对法官、检察官、侦查员、公民代表进行案件审理,以暴力威胁或暴力为由施加非法影响,对这些人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散布诽谤或诽谤可能损害其名誉和尊严或其亲属的诽谤信息,或以类似方式劝说,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并处以剥夺权利一至两年的罚款,或处以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的处罚,或处以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2. 同一行为,如果是上级官员,即掌握政治权力的人,通过施压的方式实施,目的是在一个过程中建立权力,并承诺建立同样的权力,说服他人,应处以处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金或二至八年有期徒刑。
术语的法律含义:- “掌握政治权力的人”是指蒙古总统、国家大呼拉尔/议会/蒙古总理、政府成员、副部长、议员宪法采茨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检察长、直接向国家大呼拉尔负责的组织负责人、省长、首都城市长官、首都公民代表主席团、部国务秘书、政府机构负责人。
第 21.7 条 妨碍、逃避执行法院判决
1. 提交虚假财产声明、故意隐匿、转让财产、变更户籍、冒充执行、抵押、查封、没收、自行处置、虚构协议,旨在阻碍、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的决定应处以相当于 2700 至 5400 单位金额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六个月至一年的罚款,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年。
第 21.8 条未经授权执业者的非法行为
1.如果未经授权被称为律师的人从事律师业务,并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应处以相当于四分之一的罚款。一百五十至一千三百五十个单位的金额,或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个月至三个月的罚款。
第 21.9 条 不利侦查秘密的披露
1 . 未经检察官许可,个人、官员、在公务或专业活动中获知的人员向公众披露包含有偏见的调查秘密的文件、信息将被处以四百五十英镑的罚款至五千四百个单位的金额,或 240 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个月至一年的罚款。
2. 如果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检察官、官员、受托人员在职业偏见调查过程中故意泄露机密信息、文件,导致证人身份泄露,妨碍刑事诉讼,应处四十五至一万四千单位的罚款,并剥夺某些权利一年至三年,或限制自由旅行权六个月至三年,或监禁任期从六个月到三年不等。
第 21.10 条 挪用、灭失查封、没收财物
1. 如果受托保护、保管查封、没收财产的官员、人员没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财产丢失、损坏、毁坏,应处以相当于两倍的罚款七百至五千四百单位的金额,或六个月至一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负责保管、保护的官员挪用查封、没收的财产,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并剥夺在公共行政部门任职的权利最长一年的刑期,或一年 至五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第 21.11 条逃生
1. 被逮捕的人、被拘留的被告人、在押的罪犯或被判处徒刑的犯人逃跑,处三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第 21.12 条 酷刑
1. 公职人员以获取信息、证词、强迫接受、歧视、自我或伤害他人的方式通过表达、发证等方式造成身心痛苦的,处五千元罚款四百至二万七千元,或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 21.13 条违反情报活动法
1. 授权组织从事情报活动立法禁止的活动,其官员将被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第 21.14 条在法律执业中从事违法行为
1. 法官或检察官在有偏见的调查过程中做出故意不公正的决定,旨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和优势,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剥夺法律执业权长达四年的数额,或一到五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一到五年的监禁。
2.检察官或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非法执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和好处,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元以下罚金剥夺长达五年的法律执业权,或一到五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一到五年的监禁。
第 22 章腐败犯罪
第 22.1 条滥用职权或职务
1.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公职,或故意不作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和优势,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元罚款以数额为单位,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二至五年,或一至五年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2.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职务,造成重大损害的,处五千四百至二万七千元罚款,并剥夺其担任公职的权利2 至 5 年有期徒刑,或 1 至 5 年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3.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实施本条第一、第二部分规定的行为,处以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并剥夺其执政权任期五至八年之 公职,或二至八年之有期徒刑。
第 22.3 条国际组织官员滥用职权
1.滥用职权或职务,与滥用职权相矛盾,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和优势,造成重大损害,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元罚款以数额为单位,或处以 1 至 5 年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或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
腐败犯罪
第 22.4 条。收受贿赂
1. 如果某人直接或间接接受贿赂以履行或为行贿者的利益履行职责,将被剥夺担任某些职位的权利二至五年,并处以两千元罚款相当于七万至一万四千单位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2. 如果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收受贿赂以履行或为行贿者的利益履行职责,应处以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二年至五年的处罚,并处罚金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相当于或限制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两年至八年的监禁。
3. 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职责而直接或间接收受贿赂,或为行贿者的利益实施或实施未指明的行为的,处以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二年至5 年罚款 2700 至 14000 个单位,相当于或限制 6 个月至 3 年的自由旅行权或 6 个月至 3 年的监禁。
4. 如果公职人员因不履行或不履行职责而直接或间接收受贿赂,或为行贿者的利益执行或执行未指明的行为,应处以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为期两年五年至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或两年至八年的监禁。
5. 如果政治公众人物或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下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罪行,则应处以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长达八年并处以十年罚款的处罚。千至四万单位或两年至八年监禁。
6. 如果政治公众人物或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下本条第四款所述的罪行,则应处以五年至十二年徒刑。
第 22.5 条。行贿
1. 无偿或有优惠或质押转让有形和无形资源或移交占有所提供服务的权利的人,提议与其职能、权力、地位相联系,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优惠,应处以剥夺2 至 5 年的公职权,处以 2700 至 40000 个单位的罚款或 6 个月至 3 年的自由旅行限制或 6 个月至 3 年的监禁。
2. 如果公职人员或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犯下同样的罪行,应处以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二年至五年,并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元的罚款相当于或限制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第 22.6 条。贿赂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的官员
1. 直接或间接索取、收受、接受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官员与其职责相关的贿赂提议,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十二年监禁。
2. 转让有形和无形资源或处理占有权、无偿或优惠提供服务或质押的人,向外国国家机构、国际组织官员提出此类要求以获得优惠或维持优惠他们的任务、职位和国际活动将被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并剥夺担任特定职位最长三年的权利,以及限制自由旅行的权利。 1 至 5 年的监禁或 1 至 5 年的监禁。
第 22.7 条。挪用国有资产
1. 未经授权官员许可,擅自调拨、出借、质押、赠与、毁坏、变卖、遗失国家储备物资的,处三年以下罚款。相当于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或限制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年至三年的监禁。
第 22.8 条。预算资金违背指定用途的支出
1. 预算州长支出国家预算资金:
1.1. 与他们的指定相反;
1.2. 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存货、工作和服务
1.3. 以备货为借口大量收购库存,从而阻塞现金流
1.4. 故意提高存货价格以造成赤字;
1.5. 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国家和预算组织的财产
1.6. 通过在国家预算或自有资金进行的建筑和建筑工程中使用劣质商品和产品挪用资金,造成损害的,将被处以剥夺公开权三年并处以五千元罚款的处罚相当于四十到两万个单位或限制一年到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年到三年的监禁。
2. 同罪造成数额巨大损害的,处二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22.9。预算外资金违背用途使用
1.预算长对非预算资金的支出
1.1. 与他们的指定相反
1.2. 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存货、工作和服务
1.3. 故意提高存货价格以造成赤字
1.4 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国家和预算机构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二年至五年,并处五千四百元罚款相当于 27,000 个单位或限制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2. 同罪造成数额巨大损害的,处二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22.10. 以不合理的方式丰富
1. 如果公职人员无法证明增加其收入和资产的合法性,没收该收入和资产,相关公职人员的公职权将被暂停两年以下,并处以罚款相当于 2700 至 14000 个单位的金额,或限制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2. 政治公众人物犯本罪者,暂缓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公职的任命权或选举权,并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元等值或以下罚金。自由旅行的限制为一年至五年或监禁一年至五年。
文章。22.11. 随意性
1. 公职人员无正当理由,违反立法规定行使他人的实际或推定权利,对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应处以相当于两倍的罚款七十万至四万单位的数额,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长达两年,或六个月至三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
第 22.12 条滥用法人权力
1.法律实体的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滥用法律或法规赋予他/她的权力,以确立自己或他人的优先权和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有利可图的目的,应受到处罚处以两千七百至一万四千单位的罚款,或处以六个月至三年的限制自由旅行权的罚款,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第二十三条。
危害公务员利益的罪行
文章。抗拒执法人员
1.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执法人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处 2700 万至 4 万单位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罚款限制自由旅行的权利,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2.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1. 使用枪支、武器、武器;
2.2. 攻击执法机构的设备和建筑的,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单位的罚款,或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限制,或一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年。
文章。23.2. 伪造和使用伪造文件
1. 以使用或让与他人使用为目的伪造,或为伪造许可证、延期或免职许可或印章、信件空白、公民身份证、驾驶执照、毕业证书、外国证书而使用或出售护照、国家奖励、财产证明文件将被处以相当于四百至五千单位金额的罚款,或 240 至 720 小时的社区工作或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限制。
2. 如果此罪造成数额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处以 2700 至 14000 单位的数额或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权限制,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文章。23.3。盗窃或损坏文件、印章或印章
1. 故意盗窃或损毁官方文件或印章、准证、延期或免职或印章、信函空白、公民身份证、驾驶执照、毕业证书、外国护照、国家奖励、财产证明文件, 支付支票应处以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单位的金额或六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限制,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第 23.4 条。国家登记处故意误导信息,伪造
1.公职人员故意在系统中输入虚假信息、删除或更改信息、制作和打印原件以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优惠的,将被剥夺公开权两年。年 2700 至 40000 个单位的罚款,或限制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二、因本罪致人身财产损失数额巨大者,应处以五千四百元以上二万七千元以下公职任用权或选举权,缓期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或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限制,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文章。23.5。疏忽履行职责
一、因疏忽不履行或疏忽履行公职,造成重大损害者,停止任用或选举公职二年,罚款两千七百元。最高五千四百单位的金额或六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限制,或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执法人员、诊所工作人员没有合理理由不向受影响的人提供医疗救助,造成严重的伤害、人身伤亡,将被处以 6 个月至 2 个月以下的监禁年。
文章。23.6. 使用法律禁止的特殊设备
1.使用法律禁止用于人类生命、健康和环境的特殊设备,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限制或监禁一年到五年。
文章。23.7。威胁公职人员
一、要求公职人员履行或不履行以杀人、伤人相威胁,或威胁其直系亲属,或以发表损害其合法性权利之重要文件相威胁者,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限制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2.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1. 滥用职权,行使公职;
2.2. 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应被判处两年至八年徒刑。
第二十四条
环境犯罪
第 24.1 条。环境污染
1. 化学污染物质、有害污染物质、流域面积、河流水源地、水源地、供水源地及其卫生区域对人身、动物、植物及其后代健康造成危害的危害,或导致疾病,死亡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元的罚款或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限制,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2.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1. 感染严重的伤害,导致一个人死亡
2.2. 造成大量损害的,处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金或二至八年有期徒刑。
文章。24.2. 非法勘探和开采、偷猎和非法采伐
1.非法勘探和开采,未经当局许可偷猎和非法采伐,或为采矿以外的目的建造地下,或非法攻击地面,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监禁一年到五年。
2 . 未经当局许可,在矿产勘探、采矿、偷猎和伐木领域进行适当的修复,造成严重破坏环境的,应处以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款,或二至八年的监禁。
文章。24.3。有毒有害物质违法活动
1.非法活动有毒有害物质过境运输、生产、储存、销售、收购、转让给他人的,处五千四百元以上两万七千元以下罚款;限制自由旅行权的处罚为 1 至 5 年,或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2.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1. 感染严重的伤害,导致人员死亡;
2.2. 造成巨额损失的,处一万以上四万以下的罚金或者二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4.4 条。核物质、放射性废物、核材料、辐射发生器的非法活动
1. 非法取得、储存、消耗、转让、出口、进口、销售、出租、运输、加工、生产、掩埋核物质、放射性废物、核材料、辐射发生器,处五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两万七千单位的数额,或处以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限制,或一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第 24.5 条。非法狩猎
1.在国家特别保护区内,未经国家特别保护区同意,狩猎、持有或珍稀动物,未经许可,捕获、故意饲养、繁殖、贮藏、出售、购买、运输、物品、器官及其商品应处以五千至四十四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长达一年至五年的罚款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2.从国外进口、运输、储存、销售、购买、出口无证动物及其原料、器官的,处10元以下罚款千单位至四万单位或有期徒刑二至八年。
文章。24.6 非法采伐
1. 对于木材和木材材料的准备、运输、销售和购买木材或未经许可的木材,应处以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 240 小时的社区工作或罚款限制运动从一个月到一年。
2.同样的行为,如果犯下:
2.1. 持续承诺;
2.2. 分组;
2.3. 国家特别保护区内的森林;
2.4. 公务员应被处以限制自由旅行权一年至五年或一年至五年徒刑的处罚。
3. 为法人的利益或为法人的利益犯下同样的罪行,处以两万至十二万单位的罚款,并剥夺从事特定业务的权利。
第 24.7 条。纵火森林和草原
1. 因火灾或高度易燃物品的疏忽处理而引起森林和草原火灾,导致人员死亡和对人类健康的其他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损害,应处以 1 至 5 年徒刑。
2. 故意在森林和草原上放火应处以 2 至 8 年徒刑。
三、因本条第二款所列之罪,造成下列损害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1. 人的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人死亡;
3.2. 发生大量损坏。
第 24.8 条。违反天然植物提取规定
1. 未经许可采摘、制备、销售和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稀有和极其稀有植物的种子和器官的,处五千四百至两万单位罚款,或者限制权利一年至五年的旅行,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第 24.9 条。违反环境平衡
1. 破坏、终止动植物物种,污染土地和底土、大气、水资源以及以其他方式破坏生态结构的,处 8 年至 15 年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章
侵犯文化遗产的罪行
第 25.1 条。破坏、破坏、毁坏历史文化遗产
1. 故意破坏、损坏、毁坏历史文化遗产,处以相当于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金,或处以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
2. 故意破坏、毁坏、毁坏属于“有价值”类别的历史文化遗产,处以相当于两千七十万至一万四千单位的图鲁格罚款,或限制为期六个月的自由旅行权至三年,或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故意破坏、毁坏、毁坏属于“无价”类的历史文化遗产,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元罚款,或限制一至二千七万单位的自由旅游权。五年,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5.2 条。破坏、毁坏、毁坏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
1. 故意破坏、损坏、毁坏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处以四百五十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款,或处以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
2.故意破坏、毁坏、毁坏国家和地方政府保护的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或者以可能危害多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方式实施此类犯罪的,处以等同于数额的罚金。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或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限制或一年至五年的监禁。
第二十五条3 .盗用和盗用文化物质遗产
1. 挪用和盗用物质遗产应处以 2700 至 14000 单位的图鲁格罚款,或限制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权,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三年。
第 25.4 条。非法勘探、挖掘古生物、考古
1. 非法勘探、挖掘和研究古生物和考古将被处以相当于 2770 至 14000 单位的 tugrug 罚款,或限制六个月至三年的自由旅行权,或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三年。
2. 资助古生物学和考古学的非法勘探、挖掘和研究,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自由旅行权一至五年,或监禁任期一到五年。
3.代表法人或为法人利益犯罪的, 对法人处以一万至八万单位的罚金。
第 25.5 条。组织和调解文化物质遗产的非法贸易
1. 实施和调解文化物质遗产的非法贸易应处以相当于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图格鲁格的罚款,或限制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监禁任期一到五年。
2. 在有组织犯罪集团中犯下此类罪行 应处以 2 至 8 年徒刑。
第 25.6 条。不符合规定期限从国境带入历史文化遗产
1. 未在立法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将历史文化遗产带入,处以相当于 2770 至 14000 单位的图鲁格罚款,或限制六个月至三个月的自由旅行权年,或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未在立法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引进无价和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或盗用历史文化遗产的,处一万至四万单位的图格鲁格罚款,或有期徒刑两到八年。
第二十六章
危害电子信息安全的犯罪
第 26.1 条。电子信息的非法入侵
1. 通过非法侵入电子设备、信息网络访问、探索计算机数据和系统,处以两千七百至一万单位的罚金,或限制六个月至一万的自由旅行权两年或六个月至两年徒刑。
2、通过删除、损坏、修改、编辑、复制信息、上传更多信息,使软件和网络无法运行或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限制计算机运行;非法侵入电子设备,毁坏存储数据的设备,信息网络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罚款,或限制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年至五年徒刑。
三、因犯本条第二款之罪,致使公权力丧失正常运作者;或因最初的公共需要而侵入设施而犯下此类罪行,应处以相当于一万至四万单位的图格鲁格罚款,或二至八年徒刑。
4. 犯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罪行的,处 5 至 12 年徒刑:
4.1.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实施;
4.2. 禁止计算机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关键信息和计算机网络。
第 26.2 条。电子信息网络非法入侵程序及装置的开发、销售
1. 开发和销售非法侵入电子设备和受保护信息网络的专用程序和设备,处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罚款,或限制一至五年自由旅行权年,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6.3 条。创建、使用、传播破坏性程序
1. 故意制作、使用、恶意传播破坏性程序,以终止、破坏、修改、复制、未经许可获取存储在电子设备中的信息,使设备和网络存储软件、信息无法运行,失去正常运行应处以等于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图格鲁格罚款,或限制一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至五年的监禁。
第二十七章
违反安全规则的罪行
机动车的交通和使用
第 27.1 条。干扰对机车车辆、船舶、飞机交通的威胁
1.毁坏、损坏、干扰运输、运载车辆部件的正常运行,致使该部件无法使用,危及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对他人财产造成重大危险情形的, 提供错误的指挥和警告, 影响飞机、机车车辆、船舶安全的类似行为, 将被处以五千四百至二万七千单位的罚款, 或限制自由旅行权的期限1 至 5 年,或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2. 通过影响飞机、船舶、机车车辆的交通安全,故意制造事故情节,掩饰其他犯罪,实施其他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和轻微损害的,处以等额罚款一万至四万单位,或二至八年徒刑。
3. 鲁莽犯下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罪行,处以相当于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单位的罚金,或服刑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社区服务,或限制一个月至一年的自由旅行权。
第 27.2 条。危及铁路车辆、船舶、飞机的交通
一、醉酒、吸毒后驾驶机车车辆、舵船、飞行器,行为失控者;列车机械师、领航员、船长、安全责任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严重损害人身健康、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他人财产的,处以 罚款相当于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图格鲁格,或限制一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至五年的监禁。
第 27.3 条。违反铁路、航空、水路交通运输及使用车辆安全规定
1. 负责监督铁路、航空、水路交通运输和使用安全的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人身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的;对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以相当于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图格鲁格罚款,或限制一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至五年的监禁年。
第 27.4 条。干扰飞行机组的操作
1. 通过干扰机上机组人员作业妨碍机组人员正常作业的,处以四百五十至一千三百五十单位罚款,或社区服务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或限制一到三个月的免费旅行权。
2. 乘客在飞行过程中与其他乘客辱骂 ,造成航班运行障碍,威胁他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造成航班运行长时间延误,处以四等分拉格鲁克罚款一百五十至两千七百个单位,或社区服务期限为二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或自由旅行期限为一至六个月。
术语法律含义: 本款所称“飞行”是指航空器从登机后关闭航空器舱门至打开航空器舱门载人、载货这段时间视为飞行。在授权人对飞机本身、机内乘客、飞机紧急着陆时装载的财产负责之前,该航班被视为已运行。
第 27.5 条。损坏事故和事故征候航空器的监视装置
1. 故意毁坏飞机上用于获取调查飞机事故和事故征候所用数据的载有技术数据、驾驶舱语音数据和视频记录器数据的设备,处五千四百至二十元罚款七千个单位,或限制一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一至五年的监禁。
2. 损坏航空器监视装置以掩饰所犯罪行或实施其他犯罪,处一万至四万单位的罚金,或二至八年徒刑。
第 27.6 条。毁坏、损坏空中航行设备、扰乱空中交通
1. 损坏空中航行设备扰乱空中交通应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限制一年至五年的自由旅行权,或有期徒刑一到五年。
2.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致人死亡的;因此类犯罪而对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处以二至八年徒刑。
第 27.7 条。违反空中交通安全
1. 进行未经许可的商业飞行,不服从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航路方向指挥,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飞行路线和降落地点,将被处以吊销运营执照一年以下的处罚。
2. 故意违反国际飞行规则而犯下此类罪行的,将被处以剥夺某些活动的权利长达两年的处罚,并处以五千四百至两万七千单位的罚款,或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
3. 航空器坠毁、人员死亡和因此类犯罪造成的巨大损失将被处以剥夺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高 5 年和监禁 5 至 12 年的处罚。
第 27.8 条。劫持飞机
1. 为劫持目的扣押和驾驶航空器应处以 5 至 12 年徒刑。
2. 如有下列罪行,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徒刑:
2.1. 以危及群众生命的方法和武器实施;
2.2. 由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实施;
2.3. 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导致人类死亡。
第 27.9 条。违反道路设施使用及维修安全规定
1. 对道路和道路设施的使用,违反程序,造成人身健康严重损害或死亡,或造成巨额损失的,处五千四百至二万七千元罚款。单位,或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2.代表法人或为法人利益犯罪的, 对法人处以一万至八万单位的罚金。
第 27.10 条。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使用机动车
1.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依其批准的行政规范,对人体健康造成轻微损害的,处四十五至五千四百元罚款,或社区服务期限为 240 至 720 小时,或限制自由旅行的权利,期限为 1 个月至 1 年。
2. 有下列罪行者,处吊销驾驶执照一年至三年及限制自由旅行六个月至三年,或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1. 处于醉酒状态,麻醉中毒;
2.2. 由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
2.3. 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2.4. 通过造成大量伤害。
3. 因本罪致人死亡的,处吊销驾照三至五年,限制自由旅行权一至五年,或监禁一至五年。
四、犯本条第三款规定之罪者,处吊销驾驶执照五至八年及二至八年有期徒刑:
4.1. 处于醉酒状态,麻醉中毒;
4.2. 通过造成两人或多人死亡。
第 27.11 条。逃离车祸现场
1. 司机犯有第 27.10 条规定的故意逃离车祸现场的行为,将被处以四百五十至两千七百单位的罚款,或服刑两百四十至七百二十小时的公共服务, 或限制一到六个月的自由旅行权。
第二十八章
反兵役罪
第 28.1 条。违抗命令
1. 不服从上司、指挥官的命令而损害服兵役利益的,根据军事规则,处 6 个月至 1 年有期徒刑。
2. 犯有下列罪行的,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2.1. 在组中;
2.2. 当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处于战争状态时。
术语含义: 妨害兵役罪,是指在蒙古国军队、边防部队服役的蒙古族公民, 或者正在征兵、就学的预备役公民,犯本章规定之罪的。
第 28.2 条。对方上司、指挥官
1. 反对和攻击、威胁使用武力监督、指挥官根据法律和规则进行兵役活动,处 1 至 5 年徒刑。
第 28.3 条:指挥官或上级对下属的暴力行为
1. 指挥官或上级以非军事方式对待和使用武力或殴打下属,应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第 28.4 条。互不隶属的军官违反法定规则
1. 不隶属于彼此的军官互相打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处六个月至一年的徒刑。
2. 犯下此罪行:
2.1.在组内;
2.2.使用武器或经过特别准备的武器应被判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第 28.5 条:开除兵役
一、本部队、军队机关军官擅自离职,或因执行任务、休假、住院不归原职者,故意逃兵者。处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犯罪行为:
2.1. 在向战争或紧急状态过渡期间;
2.2. 由官员或主管处以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第 28.6 条。以肢解或其他方法逃避兵役
1.军官通过致残、装病、伪造证件等方式逃避服兵役,或以欺诈手段拒绝履行兵役义务,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 如果在向战争或紧急状态过渡期间犯下这种行为,应处以 1 至 5 年徒刑。
第 28.7 条。出售、挪用或丢失军事财产、弹药和爆炸物
1. 出售、典当、赠送或出租委托给军官的衣物或装备,以及以类似方式因违反保管规定而造成上述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应处以限制行动或监禁六个月至一年。
2. 军官不擅自占用、弄虚作假、遗失交托给他的军用武器、枪支、爆炸物,或者不履行看管军事技术、装备、车辆、运输器材和军用财物的职责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判处一年至五年徒刑。
3. 如果在向战争或紧急状态过渡期间犯下这种罪行,应处以 2 至 8 年徒刑。
第 28.8 条故意毁坏或损坏军事装备
1. 故意毁坏或损坏军用武器、火器、交通设施、军事技术和装备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在向战争或紧急状态过渡期间犯下这种行为,应处以 5 至 12 年徒刑。
第 28.9 条。违反处理军用武器、火器和其他对环境有害的材料的规则
1. 因违反处理军用武器、火器和其他对环境、物体和放射性废物有害的材料的规则,该行为已涉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应处以有期徒刑一到五年。
2. 由于该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应处以 2 至 8 年有期徒刑。
第 28.10 条。违反军用车辆作业要求和驾驶规定
1. 因违反军用车辆作业要求和驾驶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11 条。 违反有关军事或训练飞行及其准备的规定
1. 违反飞行规则或有关飞行准备的规定,处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由于这种违法行为,撞车导致受害人死亡,应处以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第 28.12 条违反战时值守职责规则
1. 违反及时侦查和击退外国军事进攻的战争守卫职责规则,处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2. 如果在向战争或紧急状态过渡期间犯下这种罪行,应处以 5 至 12 年徒刑。
第 28.13 条。违反内部服务规定
1. 军官在军事单位或组织担任/值班警卫/日间警卫职务时违反内部服务条例,处 6 个月至 1 年徒刑。
2. 如果在向战争或紧急状态过渡期间犯下这种行为,应处以 1 至 5 年徒刑。
第 28.14 条 违反站岗服务规定
1. 违反站岗服务条例或根据此类条例颁布的命令和指示,处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如果在向战争或紧急状态过渡期间犯下这种行为,应处以 1 至 5 年徒刑。
第 28.15 条 违反边防服务规定
1. 被派往保护蒙古国境的军官违反有关边境保护的法律或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将被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国家边防军官、上级军官或合同制军官犯下的这种罪行应处以一年至五年徒刑。
3. 因本罪,严重损害蒙古领土完整和国家边界不可侵犯性的,处二至八年有期徒刑。
第 28.16 条。擅自离开战场或拒绝使用武器对付敌方
1.军官在战时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战场或违反上级指示的行为,处十二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第 28.17 条自愿投降
1. 军官自愿自首应处以 5 至 12 年徒刑。
2. 国家边防军官、上级军官或合同军官所犯的这种罪行应处以八至十五年徒刑。
3.指挥官在战区将其指挥的部队或中队遗弃给敌人,或在战区不需要时,将工事,军事装备和其他军事资源留给敌人作为为敌人提供财产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徒刑。
第 28.18 条掠夺
1. 在战场上,盗窃死伤者身上的物品,处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第 28.19 条 非法佩戴和滥用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
1. 在战区佩戴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不具备这种权利的人,使用红十字和红新月的旗帜或标志,或为医疗后送分配给运输设施的颜色应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第二十九章
危害人类安全与和平罪
第 29.1 条。计划、准备、发动或发动侵略战争
1.计划、准备、发动或发动侵略战争处八至十五年徒刑。
2. 发动侵略战争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 29.2 条。公开宣传侵略战争
1.公开宣传战争将被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2. 犯罪行为:
2.1. 使用大众媒体;
2.2. 由具有政治影响力的人所为,处 1 至 5 年有期徒刑。
第 29.3 条. 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
1. 开发、生产、积累、获取和销售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原材料、物体、设备和技术,蒙古是缔约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所禁止的,应受到惩罚处五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第 29.4 条。战争期间禁止使用的方法和手段
一、残忍、不人道地对待战俘或平民;强制驱逐平民人口;在被占领土上掠夺国家财产,以及使用蒙古加入的国际条约所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应处以八至十五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2. 使用蒙古加入的国际条约所禁止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 29.5 条种族灭绝
1. 蓄意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杀害、重伤、强行阻止生育、强行转移儿童,故意使该群体处于人身毁灭的生活条件下,将被判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1]
第 29.6 条。雇佣军
1. 在武装冲突或敌对期间,使用当时未正式服兵役的外籍雇佣军,或在蒙古国境内没有永久居留权的人,或非蒙古国公民的人员进行招募、训练、资助或任何其他物质支持应处以 5 至 12 年徒刑。
2. 犯罪行为:
2.1. 滥用官方授权的职能、权力或影响;
2.2. 涉及儿童的行为将被判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
3. 雇佣军参与武装冲突或战争进程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 29.7 条:对享受国际保护的人的攻击
1. 意图发动战争或加强国家间关系,攻击驻蒙古大使馆官员、外交使团、外国首席代表或受国际保护的国际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在官方场所或生活区,或享受国际保护的人的交通工具上,应处以 5 至 12 年徒刑。
2. 犯下谋杀、宣誓或对受国际保护的人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罪行,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 29.8 条. 恐怖主义行为
1. 意图影响政府或国际组织作出决定,以及使用火器、爆炸物或核材料或放射性辐射源或有毒、有毒、有毒或危险化学品的犯罪行为或具有武器质量的生物物质、互联网、设备或特制物品;或威胁使用上述恐吓人群;放火、绑架、劫持人质、劫持物品、暗杀,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暴力行为或在武装冲突条件下未积极参加战斗方之一而危及生命或身体的行为应被判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 29.9 条。恐怖行为准备
1. 为进行恐怖活动,建立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招募他人并雇用、训练他们,提供火器、武器或具有武器质量的特制物品,处十二至二十年徒刑.
第 29.10 条。资助恐怖主义
1. 恐怖分子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募集资金,意图用于或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实施恐怖行为和活动,处监禁任期五至十二年。
2. 犯下本罪是违反制裁的,应处以八至十年徒刑。
第 29.11 条. 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提供资金
1. 收集、改造、转移或花费资产,意图将其全部或部分用于开发、生产、积累、获取和销售各类化学、生物或武器的行为蒙古加入的国际条约所禁止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原材料、物品、设备和技术,处 5 至 12 年徒刑。
第三十章
杂项
第 30.1 条。生效
1. 本准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IKH KHURAL Z.ENKHBO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