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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矿泉水货代公司,代理申报思路【进口申报指南】

2023-03-27 08:08 作者:上海卓鹰报关  | 我要投稿


上海港矿泉水货代公司,代理申报思路【进口申报指南】


矿泉水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者是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的相对稳定。矿泉水是在地层深部循环形成的,含有国家标准规定的矿物质及限定指标。矿泉水是含有溶解的矿物质或较多气体的水,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九项界限指标包括锂、锶、锌、硒、溴化物、碘化物、偏硅酸、游离二氧化碳和溶解性总固体,矿泉水中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达到界限指标的要求,其要求含量分别为(单位:mg/L):锂、锶,锌、碘化物均≥0.2,硒≥0.01,溴化物≥1.0,偏硅酸≥25,游离二氧化碳≥250和溶解性总固体≥1000。市场上大部分矿泉水属于锶(Sr)型和偏硅酸型,同时也有其他矿物质成份的矿泉水。


建议适用标准: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矿泉水的分类:

2.1饮用天然矿泉水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2.1.1含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允许回收和填充同源二氧化碳,包装后,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有可见同源二氧化碳自然释放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2.1.2充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充入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而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2.1.3无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包装后,其游离二氧化碳含量不超过为保持溶解在水中的碳酸氢盐所必需的二氧化碳含量的天然矿泉水。

2.1.4脱气天然矿泉水

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除去水中的二氧化碳,包装后,在正常的温度和压力下无可见的二氧化碳自然释放的天然矿泉水。



进口矿泉水需要企业需要具备以下资质:

1.进出口经营范围

2.海关注册登记

3.签约通关无纸化

4.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矿泉水国外发货人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原产地证

2.Health certificate

3.水质检测报告

4.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5.标签彩色照片和翻译件

6.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7.Invoice

8.Packing List

9.水源地证明

10.进口食品境外生产厂商注册备案号


进口矿泉水流程一般为:

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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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运口岸主要作业程序之卸船。

码头作业人员将货物从船上卸下,并运至口岸指定区域。作业用时:2021年主要集装箱港口平均在泊时间1.07天。

收费情况:港口经营人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有关规定,以市场价收取港口作业包干费。

清关知识每日学: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物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

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二、适用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及生产用车辆。

(三)“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租赁贸易等进口的设备物品,分别适用“不作价设备”(0320)、“加工贸易设备”(0420)、“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结转的减免税设备,其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0500)。

5.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其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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