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矿产资源出让评估
矿产资源是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指的是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交易包括出让与转让。出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指的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转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指的是已经取得矿业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的收益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1)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
(2)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地质要素评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
(3)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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