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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练用这姿势教女孩游泳,家长提醒后反被起诉,网友:太无耻了

2023-07-10 16:39 作者:子夜爆笑盘点  | 我要投稿



你能想象吗?一位女孩的家长在游泳馆里发现,自己的女儿被男游泳教练抱在怀里,让她叉着腿坐在他的腿上,这是在教什么游泳姿势?这是在猥亵女童吧!


家长当然不会坐视不管,提醒了教练,结果却遭到了教练和商家的反咬一口,不仅不给退费,还要求删除照片,否则就要起诉家长。


家长气愤不已,决定维权到底,却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这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案例来源:硬核Deeper)




一、家长发现女儿被男教练这样抱,心里一惊


这位女孩的家长是在社交媒体上发声的,他说他给女儿报了一个游泳班,想让她学会游泳,增强身体素质。没想到,在游泳馆里,他看到了让他震惊的一幕。他说:“真是没有天理了,朗朗青天,恶人竟先告状了!”


原来,他看到自己的女儿被一个男游泳教练抱在怀里,让她叉着腿坐在他的腿上。这样的姿势让人觉得非常不妥当,甚至有些猥亵。家长拍下了照片,并且提醒了教练。他说:“这样的姿势教游泳是教的什么泳姿?”


二、家长提醒后遭到教练和商家的反击,要求退费遭拒


家长本以为教练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道歉或者改正。没想到,教练却对他很不满,并且和商家一起对他进行反击。他们不仅不给退费,还要求他支付额外的手续费。更过分的是,他们还强迫家长删除照片,并且威胁说如果不删除,就要对他提起诉讼。


家长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冤屈和侮辱,他说:“我只是想保护我的女儿,为什么要遭到这样的对待?我有权利拍照作为证据,我有权利要求退费。你们凭什么要我删除照片?你们凭什么要我付手续费?你们凭什么要起诉我?”


三、家长起诉后遭到劝和,不愿意和解的家长反被起诉


家长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决定起诉教练和商家。然而,他却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决的困境。由于他不了解报警的操作,该案件被视为民事纠纷被劝和。然而,家长并不愿意和解,他认为这样会让教练和商家逍遥法外,也会让女儿受到更大的伤害。


对方的强迫妥协引发了他们的不满情绪。在家长失去耐心的情况下,他直言“你赶紧报警,赶紧让你们法务起诉我吧”。他说:“我不怕你们起诉我,我只想让你们受到应有的惩罚。你们这样对待一个无辜的女孩,你们还有没有良心?”





四、家长在网上求助网友,呼吁权威机构介入


家长觉得自己无法得到公正的对待,于是在网上求助网友,并发表了自己的公正诉求。他说:“是什么力量,让这些不良教练和商家如此霸道?如此正当的诉求都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能管得了吗?普通老百姓维权就这么难吗?”


他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并且呼吁权威机构介入处理此事。他说:“我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赔偿,我希望能够保护我的女儿免受更多的伤害,我希望能够让这些不良教练和商家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事件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网友纷纷表达愤怒和同情


这起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广泛讨论。许多网友纷纷表达对家长的支持,认为权威机构应该介入并严肃处理此类问题。他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一些网友说:“这种教练太恶心了,明显是在猥亵女童,应该被判刑。”“这种商家太无耻了,竟然还要反咬一口,应该被罚款。”“这种案件怎么能被劝和?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这位家长很勇敢,很有骨气,值得我们尊敬。”


也有一些网友表示同情和关心,说:“这位女孩太可怜了,遭遭到了这样的不公正对待,希望她能够早日康复。”“这位家长太不容易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付出了这么多的代价,希望他能够得到公道。”“这种事情太让人气愤了,我们应该团结起来,支持这位家长,让他不再孤单。”





六、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


1、教练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未成年人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制猥亵的,以强奸论,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猥亵儿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一)对儿童实施性侵犯行为,但尚未达到强奸罪构成要件的;


(二)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


(三)以淫秽方式诱惑、引诱、欺骗儿童实施性行为;


(四)以淫秽方式诱惑、引诱、欺骗儿童观看他人实施性行为或者观看淫秽音像制品、出版物、电子信息等;


(五)以淫秽方式诱惑、引诱、欺骗儿童进行裸体摄影、摄像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教练把女童搂在怀里,让她叉着腿坐在他的腿上,属于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未成年人罪。教练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家长是否有权利要求退费、赔偿和道歉?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并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名誉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家长作为游泳馆和教练的消费者,与他们签订了游泳培训服务合同。


由于教练的不当行为,给女童造成了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也给家长造成了经济和精神的损失。


因此,家长有权利要求退费、赔偿和道歉,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游泳馆和教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给予家长合理的解决方案。


七、事件还在发酵中,家长仍在坚持维权,并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给予他们正义的回应


目前,这起事件还在发酵中,家长仍在坚持维权,并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给予他们正义的回应。他们说:“我们不会放弃,我们不会妥协,我们只想让事情真相大白,让罪有应得。我们相信法律,我们相信正义,我们相信社会的力量。”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该事件的最新进展,并为家长和女孩祈祷。我们希望他们能够早日摆脱困境,重拾快乐。我们也希望这种事件不要再发生,让我们的孩子能够在一个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八、本案启示


这起事件反映了我们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足和缺失。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关注和保护,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应该完善维权机制和法治体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弘扬道德和良知,培养正义感和同情心,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


这起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我们应该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正义事业,为建设一个安全、健康、文明、法治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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