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对浮桥一案判决公正,符合价值导向意义
吉林省对浮桥一案判决公正,符合价值导向意义。黄先生建造桥梁并不是做了一件好事。因为他违法收费,他给社会造成影响恶劣。这一条远远超过他建造桥梁对社会的贡献。
这是一种价值导向问题。
未经审批批准,私建桥梁收费确实违法。法律必须要遵守。因为这个私人收款和国家法律,国家利益相违背。这个的危害不小。个人怎么可以和国家利益相争呢?
如果放过了任私人建桥收款,不打击,以后这类事情会越来越多。
因此,处罚是必须的,必须有警示作用。山河,河流都是国有资源。
未经批准擅用国家资源收费,那也会对国家利益法律造成损害。
因此,连国家的利益都敢争抢,如果这样的事情就放过了,那以后一部分人就更加放肆。
中国是一个大国。
按法律行事是必须的。
个人认为:吉林黄先生浮桥一案必须惩罚,绝不可以让此类事情发生。
如一心想要方便村民,就必须免费通行。如果他们真心是做善事,应该免费通行。
不过,他们已经收了几年。而且,相关人员催其拆除。这样反复了几次。
擅自利用国有资源谋私利,对社会影响恶劣。如果放过了利用国有资源谋私利的事情,以后还有可能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因此,这一判决具有警示作用和示范作用。
违法就要处罚。
而且这不是一般的违法。这涉及到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相争的违法。
因此,个人此刻认同吉林省法院的法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