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601113)2018年财报审计机构被处罚,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2023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兴华所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或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投资者,华鼎股份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
1)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买入华鼎股份(601113)股票 ,并在2019年8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产生亏损
2)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华鼎股份(601113)股票 ,并在2019年12月2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产生亏损
符合以上索赔区间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公司简介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3日,于2011年5月9日在上交所上市。主营业务包括锦纶纤维、差别化化学纤维的生产、销售等。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亦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此外,华鼎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23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 经查明,兴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兴华所为华鼎股份2018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19年4月25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及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商付款,资金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9.19亿元,期末余额1,16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82%、0.2%。华鼎股份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此外,兴华所在审计过程中,在《总体审计策略》中将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重大风险”评估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并就该重大错报风险设计了应对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未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按总体审计策略实施充分的应对措施,未就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行为,应当与华鼎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后续会将兴华所列为华鼎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共同被告。
投资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 、符合索赔区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优先选择含有证券余额或剩余股数字段的对账单类型】
二 、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包含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含融资融券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供交易明细,我们将为您计算初步的可索赔金额。
关于我们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专注于代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致力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