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被继承人有子女,兄弟姐妹对其尽到较多扶养义务,可以分遗产吗?


基本案情
2008年,老王与妻子离婚,此后,二人的独生女12岁的小王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老王未再婚。2020年4月,老王不幸患癌,治疗期间均是其妹妹王某一家帮忙照顾老王的生活起居。
2022年3月,老王去世,在此期间,小王仅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未实际照料。而老王的父母已先于老王死亡。2022年5月,王某将哥哥老王的遗产20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
小王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系老王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王的全部遗产应由其单独继承。因与王某就遗产事宜协商不成,故将其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遗产20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继承人老王有亲生女儿小王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而言,此情况下,王某不能继承遗产。
但是,根据王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住院单、手术单等证据来看,老王重病的两年间,均是由妹妹王某一家照顾,王某不仅日夜陪伴在哥哥病床前,还装修了自家一处房屋,给哥哥居住,并和丈夫一起照顾哥哥的生活起居、穿衣吃饭、卫生清洁等,尽量延长哥哥生命。
在哥哥去世后,其丧事也由王某夫妇料理。对此,小王予以认可,可见,王某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扶养、照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着公平原则,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酌定王某和小王分别按45%、55%分得老王的遗产。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若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但《民法典》也同时规定了若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在遗产继承中可以分得适当的财产。
我国的司法实践鼓励亲人间的互相照顾和帮助,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妹妹本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存在一女的情况下并不能继承遗产,但其常年对被继承人给予生活和经济上的扶助,已经属于法律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有权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予以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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