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过度开发,保护优质遗产丨绿会BASE《绿债》采纳建议17/17
4月,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并随文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1)》)。
2020年8月,三部门联合发布《目录》(2020)征求意见稿,中国绿发会生物与科学伦理委员会(BASE)为进一步协助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积极致函并发出55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17条被正式采纳,以下将对采纳意见17做对比分享:
【《目录》(2020)原文】
4.2.2.5 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保护性运营
依托森林、草地、沙漠、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的以保护为目的的开发建设,如国家公 园、世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荒漠公园等建设和运营。
【绿会BASE修改意见】
建议明确:“开发建设”如何确保不过度开发,过度商业化,划定保护区任其自然发展是否比“运营”更能达到保护目的。
【《目录》(2021)正式文件】
4.2.2.5 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 地公园等保护性运营
依托森林、草地、沙漠、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的以保护为目的的开发建 设,如国家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荒漠公园等建设和运营,以及在允许的区域内符合《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GB/T 28951)、《中国森林 认证 森林生态环境服务 自然保护区》(LY/T 2239)、《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公园 生态环境服务》(LY/T 2277)、《中国森林认证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LY/T 2279) 等相关标准要求的可持续经营活动。
更多关于绿会修订相关政策的内容,敬请关注绿会融媒。
文/JH 审/Stan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