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宪法
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宪法
(2023年1月20日制定)
序言
我等里森堡之公民,为追究世间一切之美好,为捍卫自由、公利、人权和法治,而使后辈享受自由而全面之发展,特为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制定此宪。
里森堡联邦共和国之成立承造物主之意志,不承认其存在者皆为叛造物主。
共和国
第一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依弗卢瑟德、库斯滕德、米特尔兰、阿德里亚斯和卡西耶尔公民意志自由组成,是统一而不可分的。
公民的区别
第二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为了行使其主权而划分为区初级会议。
第三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为了行政和司法而划分为郡、县和市乡。
公民的资格
第四条凡于公历2023年1月21日0时0分0秒公开宣称为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者,获得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资格;
凡出生于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并在里森堡联邦共和国有住所的男子而年满二十一岁者,获得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资格;
凡年满二十一岁的外国人,在里森堡联邦共和国有十年以上的住所,并以其劳动为生者,
或置有财产者,或雨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结婚者,或收养子女者,或扶养老年人者,获得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资格;
最后,凡外国男子被立法议会认定有功于共和国者,并自愿加入,获得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资格。
第五条公民权利的行使,因下列事由而丧失:
因接受不得民心的政府所授予的职务或恩赐;
因被判处受辱刑或体刑而尚未复权者。
第六条公民权利的行使因下列事由而停止;
因被判有罪;
因被缺席判决而在该判决尚未被放弃之时。
公民的主权
第七条主权的公民包括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的全体。
第八条公民直接选任代表。
第九条公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
第十条公民议定法律。
初级会议
第十一条初级会议由居住在各区达六个月的公民组成之。
第十二条初级会议至少须由二百个、至多不超过六百个被召投票的公民组成之。
第十三条初级会议选出主席一人、秘书若干人、计票员若干人即行成立。
第十四条初级会议具有维持会议秩序的权利。
第十五条任何人均不得携带武器出席。
第十六条选举是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或用口头方式进行,由每一投票选择之。
第十七条初级会议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规定一律的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计票员应记载不会写字而宁要用书面投票方式投票的公民的票。
第十九条关于法律的投票应用是或否表示之。
第二十条初级会议的决议应当这样宣布:集合为……初级会议的公民们有投票人……人投票赞成或投票反对,大多数为……。
公民代表
第二十一条人口是公民代表的唯一基础。
第二十二条每四万人产生代表一人。
第二十三条每一若干初级会议的联合有三万九千人口至四万一千人口者,直接选任代表一人。
第三十四条选举应按绝对多数选票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每一初级会议应计算其票数并派遣专员一人至最适中的指定地点去计算总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如第一次投票没有得到绝对多数的结果,则应进行第二次投票,并就曾获得票数最多的两个公民之间投票选举之。
第二十七条在获得相等票数的情况下,无论是再选或当选,年长者应有优先权。在同等年岁的情况下,则以抽签决定之。
第二十八条在共和国幅员以内凡能行使公民权的里森堡联邦共和国人均得当选。
第二十九条各个代表皆是全国公民的代表。
第三十条在代表不接受职务、辞职、失权或死亡时,则由选任该代表的那些初级会议另选他人代替之。
第三十一条辞职的代表只有在其继任人接任之后才得离于职位。
第三十二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每年5月1日集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无论有投票权的公民人数如何,均在这一日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初级会议根据其五分之一的有投票权的公民之请求,应组成非常会议。
第三十五条在此情形下,会议由通常集会地的市乡政府召集之。
第三十六条此种非常会议只在有投票权的公民达到半数并多一名出席时,才得进行讨论。
选举会议
第三十七条集合为初级会议的公民们,无论出席与否,每二百人选出选举人一人;二百零一人至四百人则选出二人;四百零一人至六百人则选出三人。
第三十八条选举会议的开会及选举方式与初级会议中的情形相同。
立法议会
第三十九条立法议会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并且是常设的。
第四十条会期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7月1日集会。
第四十二条至少非有半数并多一名的代表不得构成公民议会。
第四十三条代表在任何时候不得因其在立法议会内所发表的意见而诉追、控告或审判。
第四十四条关于刑事案件,代表得因现行犯而被扣留;但是,未经立法议会的许可不得对代表发出收押票或拘票。
立法议会的开会
第四十五条公民议会的会议应当是公开的。
第四十六条议会的记录应予付印。
第四十七条公民议会至少非有成员二百人出席不得进行讨论。
第四十八条公民议会在其成员依次请求发言时,不得拒绝其成员发言。
第四十九条公民议会的讨论应取决于出席的大多数票。
第五十条五十个成员即有权请求点名。
第五十一条公民议会对其成员在议会内的行为有谴责权。
第五十二条公民议会在会场内及在它所指定的外因之内,有维持秩序的权利。
立法议会的职务
第五十三条立法议会提出法律并发布法令。
第五十四条在法律的一般名称之下,包含立法议会的下列决议:
关于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
关于共和国的通常收入和支出的总管理;
关于国有产业;
关于货币的成色、重量、标志和名称;
关于赋税的性质、总额和征收;
关于宣战;
关于里森堡联邦共和国领域的全面重新区划;
关于公民教育;
关于纪念伟人的荣典。
第五十五条在法令的特别名称之下,包含立法议会的下列决议:
关于每年陆军和海军的设置;
关于准许或禁止外国军队在里森堡联邦共和国领土上的通过;
关于外国舰队进入共和国的港口;
关于保安与公共安宁的措施;
关于救助物品和公共工程的常年分配与临时分配;
关于制造各种货币的规则;
关于临时和非常的支出;
关于某一行政机关,某一市乡,某一种类公共工程的地方性的特别措施;
关于领土的保护;
关于条约的批准;
关于军队总司令的任免;
关于追究执行会议成员和官吏的责任;
关于对被控阴谋破坏共和国的公共安全的人提起公诉;
关于里森堡联邦共和国领域部分区划的变更;
关于公民的褒奖。
法律的制定
第五十六条法律草案之前应附有一个报告。
第五十七条在报告两星期以后始得开始讨论及暂时通过法律。
第五十八条法律草案应印发全共和国各市乡,并用下列标题:建议的法律。
第五十九条在建议的法律发出四十天以后,如在半数以上的郡内十分之一的合法组成的初级会议未加反对时,草案即为被接受并变成法律。
第六十条如有反对,立法议会应召集初级会议开会。
法律和法令的开头程式
第六十一条法律、法令、判决以及一切其他决议的开头程式如下:用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的名义,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年。
执行会议
第六十二条应设立由二十四名成员组成的执行会议。
第六十三条每郡的选举会议选出候选人一人。立法议会应从候选人总名单中选出执行会议的成员。
第六十四条在每届立法议会会期的最后一个月内,应改选执行会议成员的半数。
第六十五条执行会议负责指导并监督全部行政事务。它只有在执行法律和立法议会的法令时才能有所行动。
第六十六条执行会议应在其成员之外任命共和国的全部行政长官。
第六十七条此项长官的人数和职务由立法议会决定之。
第六十八条此等长官并不组成会议。他们是分立的,在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他们亦不行使任何个人的权力。
第六十九条执行会议应在其成员之外任命共和国的外务官员。
第七十条执行会议得商订条约。
第七十一条执行会议的成员如有渎职情事应由立法议会控告之。
第七十二条执行会议对于法律与法令的未予执行以及未经其揭发的滥用职权行为,均应负责。
第七十三条执行会议得将其所任命的官员免职和撤换。
第七十四条如有必要,执行会议必须向司法机关告发其所任命的官员。
执行会议与立法议会的关系
第七十五条执行会议设于立法议会的近旁。在其会议的地方,它有单独的入口和单独的场所。
第七十六条当它有所陈述时必须任它报告。
第七十七条立法议会认为适当时,得召集执行会议的全部或部分成员列席其会议。
行政机关与市乡机关
第七十八条共和国的各个市乡均设有一个市乡行政机关;
在各县设有一个中级行政机关。
在各郡设有一个中心行政机关。
第七十九条市乡官吏由市乡会议选出之。
第八十条行政官由郡和县的选举会议选任之。
第八十一条市乡政府和行政机关应每年改选其成员的一半。
第八十二条行政官和市乡官吏不具有代表性质。
在任何情况下,他们不得修改立法议会的决议,亦不得停止其施行。
第八十三条行政官和市乡官吏的职务,他们隶属关系的规则以及他们可能招致的处罚,均由立法议会规定之。
第八十四条市乡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会议均应公开。
民事裁判
第八十五条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法典对全共和国是一律的。
第八十六条公民有选择仲裁人裁判其争执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受到任何侵害。
第八十七条公民如未保留其反对权时,则仲裁人的决定即成为确定不变的。
第八十八条保安审判员由法律所规定的区域的公民选出之。
第八十九条他们应免费进行调解和审判。
第九十条他们的人数和他们的管辖权由立法议会规定之。
第九十一条公共仲裁人由选举会议选出之。
第九十二条他们的人数和他们的辖区由立法议会规定之。
第九十三条他们审理私人仲裁人或保安审判员所未最终判决的那些争执案件。
第九十四条他们进行判决的评议是公开的。
他们应高声发表意见。
他们应根据口头辩护或简易诉状免费并免除诉讼程序而作出终审决定。
他们对其所下的决定应叙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保安审判员和公共仲裁人,均应每年选出之。
刑事裁判
第九十六条关于刑事案件,除根据陪审员所得到的告发或根据立法议会所下的公诉令之外,任何公民不得受到审判。
被告人应有自行选定的辩护人或公设辩护人。
预审是公开的。
事实和意图应由陪审团宣布之。
刑罚应由刑事法庭适用之。
第九十七条刑事审判员由选举会议每年选出之。
大理院
第九十八条全共和国设大理院一所。
第九十九条大理院不得审理案件的内容。
它仅得就违犯程序和显然违背法律作出裁判。
第一百条大理院的审判员由选举会议每年选任之。
赋 税
第一百零一条任何公民均不得免除缴纳赋税的光荣义务。
国 库
第一百零二条国库是共和国的收支和支出的中心。
第一百零三条国库由执行会议所任命的会计官员管理之。
第一百零四条这些会计官员应受立法议会所任命的专员的监督,此类专员应从立法议会成员之外选任,并对其未加揭发的滥用职权行为负担责任。
会 计
第一百零五条国库官员和国带管理人员的账目,每年应向执行会议所任命的负责专员报告之。
第一百零六条此等审查人员应受立法议会所任命的专员的监督,此类专员应从立法议会成员之外选任,并对其未加揭发的滥用职权行为和错误负担责任。
立法议会应作最后的决算。
共和国的武力
第一百零七条共和国的全部武力由全体公民组成之。
第一百零八条即使在和平时期,共和国亦以军饷保养陆、海军。
第一百零九条所有里森堡联邦共和国男子皆是兵士;他们均应受使用武器的训练。
第一百一十条不设置大元帅。
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级的区别、不同等级的徽章和隶属关系,仅于服役期间和有关服役事项方面存在之。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以维持国内秩序和安宁的武装力量,只有根据法定机关的书面请求始得有所行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抗外敌的武装力量,其行动由执行会议命令之。
第一百一十四条任何武装部队不得自作主张。
公民制宪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如在半数以上的郡内,其中各郡的十分之一合法的初级会议要求修改宪法或更换宪法的某些条文时,立法议会必须召开共和国的所有初级会议,以便决定是否召开公民制宪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民制宪会议的组成与立法议会的组成相同,并兼有立法议会的权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民制宪会议仅只从事于引起召开制宪会议的且与宪法有关的那些事项。
里森堡联邦共和国与外国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八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是一切自由公民的朋友和天然同盟者。
第一百一十九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
第一百二十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对于因争取自由而被其本国放逐的外国人给予避难所。
他们对于暴君不给予避难。
第一百二十一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同占领其领土的敌人决不媾和。
领土
第一百二十二条弗卢瑟德、库斯滕德、米特尔兰、阿德里亚斯和卡西耶尔为里斯堡联邦共和国固有领土,圣神不可侵犯。领土不因暂时被海水淹没而丧失。
第一百二十三公民有争取固有领土浮上海面之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因固有领土浮上海面而产生之国际冲突由全体公民自由意志决定处理方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月球克拉维环形山、火星奥尔库斯陨石坑、冥王星右手系下半球为里斯堡联邦共和国星外领土,圣神不可侵犯。
权利的保障
第一百二十六条宪法保障公民返回固有领土和星外领土。
第一百二十七条宪法保障全体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公债、信教自由、普通教育、公共救助、无限的出版自由、请愿权、结成公民团体的权利并享有一切的人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为实质法治国。
第一百二十七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认为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认为人权为自然人之权力,所有自然人都享有,共和国尊重并保护之。
第一百二十七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为公利国,保障公民福利,努力提高公民福利。
第一百二十八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尊重忠忱、勇敢、老年、孝行和不幸。它把宪法的重任寄托一切德行的监护之下。
第一百二十九条鉴于里森堡联邦共和国之国情,呈造物主之命,此宪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三十条里森堡联邦共和国认为造物主将在此宪法于生效之日起不再依赖造物主之言,共和国和其公民要自立。造物主将祝福里森堡联邦共和国和其公民。
第一百三十一条宪法由中文、英文和法文书写,不同语言描述不同时以法语为准。
造物主意志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