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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微信聊天和银行转账记录,没有借款合同,能起诉借款人吗?

2022-09-24 23:23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原告芮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22日被告在微信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0元。次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出具借条,但口头承诺于同年10月中旬归还。嗣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着,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闵某书面答辩】辩称: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已于2022年8月25日归还2,000元,同意归还剩余的18,000元。目前,其经济困难,同意分期归还借款。


【人民法院查明】: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等证据,对上述证据,被告依法享有质证的权利。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22日,被告在微信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0元。次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出具借条,但口头承诺于同年10月中旬还款。嗣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讼来院,请求判如诉请。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于2022年8月25日归还原告2,000元,尚余18,000元,未予归还。


【人民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20,000元,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则明确表示其确向原告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归还原告2,000元,尚余18,000元,未予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事实以现有证据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依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芮某借款本金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因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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